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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檢察院發布打擊侵犯民企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檢察院3月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浙江檢察機關近年在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為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指導參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十個案例涉及知識產權侵犯、合同詐騙、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案件及案件審理情況。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價值近10億的源代碼
2015年4月,魏某利用其在杭州A公司研發部工作的便利,違反公司規定,通過技術手段侵入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存儲的源代碼拷貝至家中,在網上發帖兜售。
任某、姜某、雷某在明知系魏某非法獲取的情況下,共同出資72萬購買該源代碼以備后續軟件開發使用。魏某為收取贓款,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2張。經評估,該源代碼價值9.968億元。
濱江區檢察院審查認為,魏某獲得源代碼的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上述兩個行為有手段與目的牽連關系,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從重處罰。2016年11月,濱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濱江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起訴的全部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判處魏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51萬元。下家任某、姜某、雷某三人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虛構與銀行存在黃金業務,騙取四千余萬元貨物
2014年12月,周某、王某某共謀,向紹興市M公司山西地區負責人俞某某進貨,虛構與銀行存在大量黃金業務,騙取M公司信任,向其采購金條并逐漸放大采購量。在獲取M公司貨物后,即低于進貨價轉賣給黃金舊料回收商,利用M公司的25日付款寬限期,將轉賣貨物所得款項挪作他用。
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1日,周某、王某某陸續從M公司采購金銀首飾、金條等貨物計價值2.6億余元,實際騙得M公司貨物價值4331萬余元。
2017年5月,紹興市檢察院審查后,指控周某、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紹興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起訴書指控的全部事實和罪名,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利用互聯網公司平臺漏洞“薅羊毛”
B平臺是杭州互聯網物流企業A公司開發的一項小件郵寄業務,由A公司將業務軟件嵌入有合作關系的快遞公司業務軟件中,需要寄件的客戶在B平臺上下單并在線支付費用,在該平臺注冊的快遞員可以在平臺搶單攬件。寄件完成后,A公司會將寄件費及補貼費用打入快遞員在B平臺的賬戶中,快遞員隨后即可提現。
2016年8月初,B平臺出現了多次連續點擊提現按鈕可獲得多倍提現金額的漏洞。不法人員利用購買的淘寶賬戶冒充客戶使用優惠券下單寄件,利用購買的快遞員賬戶冒充快遞員接單攬件、虛構快遞訂單。在A公司將優惠券對應金額發放到快遞員賬戶后,不法人員連續多次點擊以二倍至十幾倍不等的金額提現。不法人員還冒充客戶支付大額寄件費用,再冒充快遞員連續多次點擊提現按鈕,多倍提現。
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虛構快遞訂單騙取A公司各類優惠券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利用多倍提現漏洞竊取A公司資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認定52名被告人共計涉案人民幣340余萬元,其中詐騙金額人民幣160余萬元,盜竊金額人民幣180余萬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詐騙罪、盜竊罪陸續對上述5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2018年1月至10月,余杭區人民法院陸續對52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余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全部事實和罪名,以詐騙罪、盜竊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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