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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公布一批“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典型案例
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網消息,2025年第一季度吉安市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案件36起,免罰金額111.7萬元,對外公布一批“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峽江縣某米廠涉嫌發布違法廣告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9日,峽江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峽江縣某米廠網店商品頁面宣傳圖片中存在“最佳”用語。經核實,當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某某食品旗艦店”內“某某雜糧”的商品網頁第一張圖片使用“口感細膩、營養均衡、雜糧米、煮飯最佳、煮粥米漿更好”等內容,涉嫌使用最佳用語。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主動進行改正。
處理結果:鑒于案件調查過程,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及時主動改正且屬于首次違法,屬于《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七項規定的首違不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峽江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永新縣某餐飲店未及時更新外賣平臺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22日,永新縣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外賣平臺上的經營店鋪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餐飲店,公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但其中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已過。經調查,當事人已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但在外賣平臺上未及時更新延續后的許可證信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調查當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認錯態度較好,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將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了更新,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永新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安福縣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9日,安福縣局執法人員對安福縣某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發現現場有1臺起重機械經吉安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合格,但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現場執法人員依法下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依法復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了使用登記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整改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指導意見》的認定標準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規定,安福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吉水縣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開設的企業店鋪中上傳了一款“治愈海洋風格系列海星配飾樹脂配件diy奶油膠飾品發夾手機殼材料”的文創商品,該商品名稱和交易快照中標注了暗示“治愈心情”等無法證實的詞語。該商品單價0.23元,銷售數量為181件,銷售金額41.63元。在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經營場所調查時,當事人當場將該商品名稱和交易快照中涉及“治愈”的詞語全部予以刪除,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后果。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吉水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3日,吉安縣局接消費者舉報稱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花生味米MI酥”計量不合格。經過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該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凈含量380克,實際凈含量為357.6g,其與標注凈含量之差22.4g,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承認該批定量包裝商品計量不合格的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辦期間能說明進貨來源,主動將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下架,同意退貨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本著過罰相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吉安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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