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老人被狗撲傷骨折半年后因心衰去世,法院判決養犬人擔責3%
七旬老人散步時被金毛犬撲倒導致肱骨骨折,住院25天,產生費用11萬余元。半年之后,老人再次入院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屬稱老人去世與半年之前被狗撲倒有直接聯系,向狗的主人索賠40余萬。漢陽法院認定,老人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狗主人應賠付前期醫療費用11萬余元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等費用8000余元。近日,武漢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在漢陽某小區開店的黃某養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6年4月5日下午,黃某讓其店員幫忙在小區周圍遛狗,在遛狗時由于沒有系繩,與正在散步的李婆婆相遇,金毛犬將其撲倒摔傷,事發后黃某帶李婆婆到醫院治療。李婆婆被確診為肱骨骨折,需住院治療,黃某墊付了8000元醫療費。25天后,李婆婆出院,治療費用合計11萬余元。同年10月,李婆婆因病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心力衰竭,于同月因呼吸循環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婆婆的兒子周某找到黃某,認為其母的去世與被黃某的狗撲傷有直接關聯,要求黃某賠償李婆婆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6萬余元。雙方因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3月,漢陽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李婆婆被狗撲傷后的傷殘等級,以及李婆婆被狗撲傷與其死亡原因進行因果關系及參與程度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李婆婆因嚴重肝功能障礙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排除被狗撲倒受傷后因營養不良對肝臟疾病發展有一定加促作用,考慮參與度為1%至5%。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婆婆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用11萬余元應由黃某承擔。另外,基于本案事實和司法鑒定意見,酌情認定李婆婆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黃某應賠償李婆婆第二次住院治療至死亡期間產生的經濟損失7470元與家屬精神損失費1500元。
原告周某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武漢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維持一審原判。
本案二審法官表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應該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應該賠償李婆婆第二次入院治療至死亡期間產生的費用。一審時原告、被告對法醫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認定。二審認為,該司法鑒定由法院委托,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結論合理,一審予以采信并無不妥。因為原告母親的死亡無法證明與被狗撲傷有關,故法院只對原告母親第一次住院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證據均予以認定,并根據3%的參與度給予后期賠償。所以,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原標題為《被狗撲倒骨折的老人半年后因心衰去世 法院判決養犬人承擔3%責任》)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