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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防止失信懲戒泛化濫用,一樣重要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月2日,國新辦舉行相關新聞發(fā)布會,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臨表示,既要堅持依法依規(guī)懲戒到位,也要堅持過懲相當,避免泛化濫用懲戒措施。發(fā)改委將根據(jù)《意見》的要求,清理假借信用評價、信用管理之名變相設置市場準入門檻,設立交易壁壘,制造地方保護等行為,堅決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濫用。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性制度,“誠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是,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濫用,同樣重要、迫切、關鍵,也是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必須直面的問題。
這一次中央發(fā)布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是中國信用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對過往二十多年來中國信用建設取得的成果、經(jīng)驗的總結,為未來“信用中國”建設畫下藍圖。在過往,信用措施主要集中于法院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懲戒,以及金融系統(tǒng)的征信環(huán)節(jié);如今,信用管理成為橫跨多個職能領域的、基礎性的社會管理手段。
但是,信用管理范圍應有邊界,信用應用不能泛化,不能“成為一個筐,隨便往里裝”。比如,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信用分,將地方性的“信用”評估與入學、就業(yè)、社會救助等掛鉤,事實上可能侵害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還有個別地方混淆了信用建設與其他獎勵政策、違法懲罰的邊界,模糊了信用激勵、懲戒的標準。之前有的地方提出要將頻繁跳槽等行為納入信用管理,結果引發(fā)了公眾的誤解和輿論爭議,反而影響相關工作的推進。
信用泛化的濫用還表現(xiàn)在李春臨副主任所指出的:假借信用評價、信用管理之名變相設置市場準入門檻,設立交易壁壘。比如,有的地方在實施招投標、設置市場準入門檻時,要求企業(yè)近年沒有接受任何行政處罰,但實際上企業(yè)可能違法情節(jié)輕微,或者違法事項根本與相關市場準入無關,卻動輒得咎。這種信用濫用其實是干擾正常的市場環(huán)境和公平競爭。
這一次《意見》特別細化了信用修復制度,讓信用建設有明確的退出機制,要對失信主體提供糾錯、改正的制度化渠道,企業(yè)不必永遠帶著信用污點經(jīng)營。
作為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性制度,要用好信用管理,但不能將信用管理等同于“道德潔癖”,要求所有市場參與者擁有“完美人設”,這既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也背離了信用管理的初衷。失信應受懲戒,但是防止失信懲戒措施泛化濫用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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