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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權利保護尚需各方形成合力
2025年2月6日發布的《上海法院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典型案例(第二批)》遴選了“夏某某訴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這是全國首例用戶起訴要求網絡社交平臺注銷被封禁賬號的案例。該案中:夏某某系某網絡社交平臺的注冊用戶,多次在該平臺其他用戶的筆記下作出涉嫌營銷推廣金融理財產品的評論,平臺以違反《平臺社區規范》為由對其賬號作出永久封禁處理。夏某某多次向平臺申訴未果,亦無法自行注銷其被封禁賬號,遂起訴要求該平臺注銷其個人賬號、刪除其后臺個人信息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對從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主體有明確資質要求,網絡平臺依法有權對未通過資質認證從事金融等領域信息發布的自媒體采取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某平臺對被封禁賬號不予注銷,并在后臺存儲個人信息,目的在于防止夏某某以重新注冊的方法規避永久封禁,是維護網絡社交平臺持續健康運行的必要措施。
注冊和注銷用戶賬號,成為某一平臺的用戶或者離開,已經是人們數字生活中司空見慣的現象。本文受到司法案例啟發,基于實務中關于“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的認識分歧,從法律規范出發、聚焦法律正確適用,探討“賬號注銷”與“個人信息刪除”的關系,重點探討網絡運營者如何應對“賬號注銷”問題,并呼吁有關各方認真對待權利、形成個人信息保護合力。
“賬號注銷”與“個人信息刪除”是什么關系
部分賬號信息屬于個人信息。根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國家網信辦10號令”)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保護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中的個人信息,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于標識用戶賬號的信息。鑒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設定了2個積極要件——“識別性”和“關聯性”,從國家網信辦10號令規定可以推斷出,部分賬號信息基于其識別性不足,未被納入個人信息范疇。比如注冊時如使用了非常通俗、廣泛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則很難將該類賬號信息認定為個人信息。
“賬號注銷”是“個人信息刪除”的常見表現形式。“賬號”作為用戶享受網絡運營者服務的“身份”,天然地決定了賬號信息中一定包含個人信息,“賬號注銷”與“個人信息刪除”是存在交集、密切相關的兩種訴求。而實踐中,針對這兩種訴求網絡運營者往往只提供“賬號注銷”通道,“個人信息刪除”則需“寄居”在“賬號注銷”通道里以實現其功能。
國家網信辦秘書局、工信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第六條規定了可被認定為“未按法律規定提供刪除或更正個人信息功能”的4類行為:(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用戶賬號功能;(2)為更正、刪除個人信息或注銷用戶賬號設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條件;(3)雖提供了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用戶賬號功能,但未及時響應用戶相應操作,需人工處理的,未在承諾時限內(承諾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無承諾時限的,以15個工作日為限)完成核查和處理;(4)更正、刪除個人信息或注銷用戶賬號等用戶操作已執行完畢,但App后臺并未完成的。該政策文件將“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和“注銷用戶賬號”并列規定,背后的邏輯正是“個人信息刪除”與“賬號注銷”之間的關聯關系。
網絡運營者如何應對“賬號注銷”問題
在《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框架下,“賬號注銷”作為一種用戶賬號管理行為,牽涉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雙重目標和法益平衡。網絡運營者在接受和處理“賬號注銷”請求時,需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范,確保凈化信息內容、規范功能服務、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等義務依法、合理落實。
● 正常賬號的處置
對于狀態正常的用戶賬號,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以個人信息保護為主要目標,積極響應用戶訴求為基本要求的、互相支撐印證的完整規范體系。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分別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主動或者依申請刪除個人信息的5種情形,以及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建立便捷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則規定了針對個人請求刪除個人信息或注銷賬號,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受理、提供便捷的行使權利的方法和途徑、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等義務,并明確其應當刪除個人信息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以下簡稱“工信部24號令”)第九條第四款,用戶終止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停止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提供注銷賬號服務。
● 被封禁賬號的處置
有別于正常賬號的處置方式,針對被封禁賬號,現行法律規范也已經明確體現了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一定限制。
首先,《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在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對其用戶發布信息承擔管理義務的基礎上,提出了“保存有關記錄”的要求,該要求可以解釋為包括用戶賬號信息、用戶行為信息等,因此構成了平臺在用戶賬號違法違規后保留賬號信息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基礎。
更直接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無需取得個人同意即可處理個人信息的5種情形,其中之一就是“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須”。國家網信辦10號令第七至第十條較為詳細地描述了包括假冒、仿冒、捏造等違法違規注冊、使用賬號信息的行為,第十七條則規定了平臺針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需履行的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以及向網信等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當賬號因違法違規被封禁時,平臺可基于法定義務,在不取得個人同意的情況下處理用戶個人信息,即在平臺保留其賬號信息、拒絕用戶注銷被封禁賬號(防止其重新注冊“轉世”以規避封禁)。
比《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國家網信辦10號令更早施行的工信部24號令為避免法律被濫用或誤用,有預見性地在第九條第五款中專門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款也為網絡運營者平衡網信、工信部門監管要求,落實規范互聯網賬號運營行為責任提供了法律支撐。
權利保護尚需各方形成合力、認真對待
“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網絡運營者正確理解法律,也需網絡用戶合理運用法律。網絡用戶應當認真閱讀網絡運營者提供的用戶協議、隱私政策等,了解自己依約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在日常的信息發布和賬號使用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如遇賬號封禁、暫停功能、禁止重新注冊等時,可依法向網絡運營者、監管執法部門等投訴舉報,但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濫用權利。
作為關鍵一環,保障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更需監管執法部門準確適用法律。監管執法部門的特殊職能,決定了其不能對網絡運營者侵害用戶“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權利的行為視而不見,也不能在法律規范之外強加網絡運營者責任;既要保護好用戶依法享有的“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的合理訴求,也不能對因違法而遭封禁的賬號借“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之名、行“重生”“轉世”之實的行為聽之任之。
個人信息保護應始終貫穿法治理念,權利保護需有關各方形成合力、認真對待。網絡運營者正確理解法律、網絡用戶合理運用法律、監管執法部門準確適用法律,方能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加速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這也是我們提升網絡空間法治化水平、夯實全社會個人信息保護基礎的應有之義。
(作者系復旦大學博士在讀,長期從事互聯網領域執法監督工作,原題為《認真對待“賬號注銷”和“個人信息刪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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