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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500萬執行款久拖不執,“案外因素”豈能比法大?
這年頭,討債不容易。能不能打贏官司,是一難;打贏了官司,能不能執行到位,又是一難。誰能料想,法院強制執行“到手”的債款,竟然也能搞出一波三折,余款滯留不發,歸還遙遙無期。
據報道,王萬民與天龍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石家莊市仲裁委出具調解書,對王萬民1716.4萬元債權予以確認。其后,王萬民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300萬元執行款進入法院賬戶。然而,由于一位“案外人”李某某的出現,2018年7月,保定中院向王萬民發放了800萬元執行款,其余500萬元卻再不發放。
回看案件執行過程,的確是云遮霧繞一般。不妨先看看,案外人能不能影響法院的強制執行。盡管《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但保定中院2017年10月24日就出具執行裁定書,駁回了李某某的執行異議,那后面的強制執行又怎能“戛然而止”呢?
退一步來說,就算“王萬民涉嫌職務侵占罪”,這也不是法定的中止、終止強制執行事由。在《民事訴訟法》中,僅明確了“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等五種中止情形,“申請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六種終止情形,申請執行人涉案并不在其中。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即便“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為什么該案的強制執行卻能多次停擺?
除了執行程序中的異常表現,執行法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讓人難以理解。根據報道,2018年3月開始,執行法官多次找到王萬民,表示愿意給他和李某某做調解,在王萬民“自愿”寫下一份保證書,即保證給李某某380萬元的前提下,保定中院執行局向王萬民發放了首筆執行款800萬元。身為法官,本應依法公正履職,卻在當事人和案外人之間充當“和事佬”,把本應返還的執行款項作為籌碼,迫使當事人答應對方的不合理要求。
回看這起執行案件,申請人王萬民可謂“過五關斬六將”。從李某某申請執行異議到檢察機關民行監督,從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到執行法官啟動不予執行申請程序,雖然幾乎走遍了所有司法途徑,也拿著多份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文書,但執行余款500萬元始終不能順利發放。究竟是什么比法律還要大,可以讓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停擺?是什么讓辦案人員“百折不撓”,不斷為案外人要錢?這些問題,需要有關部門正視和解決,對有過錯者追責到底。
不僅如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救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出現“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等情形,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不僅如此,因為“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王萬民還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
一位神秘“案外人”的出現,牽出了太多“案外因素”,讓500萬執行款久拖不執,讓本來簡單的執行案一波三折。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當事法院應該盡快發放剩余的執行款,并給當事人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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