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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偵總隊資金分析人員出庭作證、資金數據分析報告被法院采納為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間,曾某某伙同他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不具備相關吸收資金資質的情況下,以某影視公司名義,謊稱投資電影份額可獲得高額回報,向社會公開宣傳并承諾保本付息,通過在網絡直播間公開進行虛假宣傳、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投資合同書》《股份轉讓合同》等方式引誘公眾投資人民幣1.3億余元。
案發后,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曾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24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曾某某作出有罪判決。
經驗介紹
該案涉案金額較大、涉案銀行賬戶較多,案發時資金去向不明。立案后,辦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但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完全滿足證明犯罪事實、指控有關犯罪的需要。受辦案單位的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參照“鑒定意見”的審查標準,對本案中資金分析全要素整流程進行證據化改造。資金分析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委托程序和取證程序,將全部證據材料統一納入分析,確保案情完整,明確數據清洗、資金分析工作流程和方法,使用可視化工具進行追蹤溯源展示,并按照鑒定文書法律規定進行報告制作。經分析,共計確定資金池賬戶4個,梳理出已報案的198名集資參與人、共涉及金額6500余萬元,另掌握400余個個人賬戶符合投資人金額特征的賬戶向資金池賬戶轉入7000余萬元。
2024年5月開庭審理期間,北京經偵總隊資金分析人員出庭作證,當庭闡述資金分析過程及分析結果,法庭對資金數據分析報告及資金分析人員當庭陳述不持異議,成功作為刑事裁判證據。
專家點評
本案是公安經偵部門資金分析人員出庭作證、資金數據分析報告被法院采納的典型案例。本案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資金池賬戶4個,涉及資金1.3億余元。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受辦案單位的委托參照“鑒定意見”的審查標準,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委托、取證、清洗數據,進行資金分析,使用可視化工具進行追蹤溯源展示,按照鑒定文書法律規定制作報告,并出庭作證,最終資金數據分析報告被法庭采納。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的規范分析和出庭作證值得肯定,希望公安經偵部門按照《公安經偵部門資金數據分析成果轉化工作指引(試行)》,進一步推動資金數據分析的規范運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校長、教授 李玉華)
來源:北京經偵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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