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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協議?
2025-03-27 15: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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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申請,應向仲裁機構明確仲裁依據,即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該是書面形式,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就仲裁事宜達成的專門協議,也可以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情形較多。

仲裁協議應包含三項內容: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雙方糾紛的意愿,選定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范圍。
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應為有效條款,應排除如下的情形:首先,當事人若為自然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簽訂仲裁協議無效;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根據《仲裁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并未將欺詐納入無效的事由;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可以仲裁的范圍的,如約定仲裁事項包含繼承糾紛,則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與合同獨立存在,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因合同糾紛達成的仲裁協議,不因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而失去效力,合同存在無效或解除等情形,仲裁協議依舊有效。
仲裁事項與仲裁機構是仲裁協議中必備的要素,當事人應該明確約定,若雖然簽訂有仲裁協議或達成仲裁條款,但對前述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者未做約定,應由當事人協議補充,若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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