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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違法改裝了這10輛車?“大噸小標”貨車的9年訴訟拉鋸戰
10年了,汽車租賃商徐興武經協議購置的總價365萬元的10輛重型自卸貨車,被擱置在高安中汽大道旁西門露天停車場的偏僻角落里,無法交易、也不能上路運輸。
十年前,徐興武從江西瑞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菱公司”)購買了這10輛貨車。后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上述貨車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整備質量超重(在行業內俗稱“大噸小標”),且無法通過維修和改裝達到合格狀態。

此后,買賣雙方圍繞車輛落戶上牌時質量是否合格等問題展開了長達9年的“馬拉松式”訴訟。在此期間,涉事車管所原所長盧喬已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兩年。
宜春中院審理認為,現車輛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不符合出廠要求,而案涉車輛上戶、過戶時經檢驗符合出廠要求,可見案涉車輛進行過改裝。買賣雙方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購買的是特定型號汽車,而汽車的外觀是出廠時即已固定的,可見雙方對改裝事宜形成了合意。
誰主導或參與了案涉車輛的違法改裝?買賣雙方均未承認。
2025年3月3日,徐興武針對當年為涉案的10輛自卸車上牌,包括原車管所所長盧喬在內的多名檢驗員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提出控告。3月10日,徐興武方面收到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的回復,稱經多部門研究后認為,此事件中無刑事犯罪行為。
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徐興武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江西省高檢已于3月17日決定受理。
徐興武申請鑒定車輛是否合格未獲準許
據江西日報報道,隸屬江西宜春的高安市,擁有5000多家物流汽運公司,貨車保有量15萬輛,從業人員20萬人,被譽為“中國物流汽運之都”。
徐興武是當地的一名汽車租賃商。2015年3月25日、4月16日,他先后從江西瑞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菱公司”)購置10輛自卸貨車,雙方約定總價為365萬元。
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中明確了汽車的裝置等多項參數,其中第二條內容為“質量標準,按制造廠標準”,與之矛盾的第八條卻是“乙方所訂車輛貨箱與合格證不符,乙方因超載自己要求,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徐興武向瑞菱公司支付了178.5萬元購車款,后者則按其委托為10輛車辦理了上戶登記。為此,瑞菱公司墊付了車輛購置稅、附加費、價格調節基金共計15.7萬元。
同年6月,徐興武將購置的10輛自卸車租賃給廣東的一名客戶使用。然而,租賃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首付款和租金,徐興武只好將10輛自卸車從廣東開回高安。
正當徐興武準備將貨車重新對外銷售時,2015年11月,瑞菱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興武支付剩余的購車款項。在庭審時,徐興武指出涉案的10輛自卸車存在以次充好,以二手車冒充新車銷售,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法院以“沒有出示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鑒定結論”為由,對徐興武的意見不予采信,并判決他支付剩余購車款等200余萬元。
判決生效后,徐興武提出申訴。2017年5月,高安法院裁定再審本案。徐興武在庭審中提出,所購10輛自卸車的車輛外廓尺寸與購車合同一致,卻與車輛合格證所標注的不一致,申請對涉案貨車是否合格進行鑒定。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10輛自卸車均是按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改裝,徐興武一方提出對10輛車是否合格進行鑒定屬于產品質量糾紛的范疇,但其在該案中并未針對車輛產品質量提起反訴,故該鑒定申請與案件要查明的事實無關。因此,法院未同意徐興武的鑒定申請。
隨后,徐興武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起訴瑞菱公司、汽車生產商安徽華菱汽車有限公司。兩級法院均駁回徐興武的訴求,對其提出的質量鑒定不予準許。
高安市監局認為案情復雜兩次延期處理
在此期間,徐興武曾向高安市貨運汽車產業基地管委會控告瑞菱公司涉嫌銷售偽劣產品并提出鑒定申請。2015年12月,高安市政法系統駐汽運產業辦綜合執法大隊作出請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處理的意見,后者進行了立案調查。
隨后,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10輛車進行質量鑒定。前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車輛為生產企業禁止生產、經銷商禁止銷售的不合格產品”。
2016年3月7日,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案值較大,經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決定將案件移送警方。同年3月8日,高安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3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審查認為瑞菱公司無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犯罪故意,決定不予立案。

警方以上述兩公司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為由不予立案
網絡問政平臺上的信息顯示,案件退回后,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繼續進行調查,辦案人員發現案情特別復雜,該局先后作出了兩次延期處理決定。
2016年6月3日,徐興武以制造商安徽華菱公司及經銷商瑞菱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提出控告,高安市公安局以上述兩公司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為由不予立案。
正當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仍在調查此案之際,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6月致函撤銷其先前出具的相關鑒定意見。因該司法鑒定中心被安徽華菱公司舉報無機動車產品質量鑒定資質。由于證據不足,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就撤案了。
車輛無法通過維修和改裝達到合格
無奈之下,徐興武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瑞菱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并返還已付的購車款、賠償損失。
2020年11月,宜春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此次訴訟構成重復訴訟,不予受理。徐興武上訴后,江西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宜春中院立案受理。
此后,該案又經多輪訴訟:宜春中院2022年3月作出的(2021)贛09民初47號判決認為,雙方對于車輛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不符合要求均有過錯,酌情認定瑞菱公司向徐興武支付違約金76萬余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撤銷宜春中院(2021)贛09民初47號判決、發回宜春中院重審。
在此期間,宜春中院因審理案件需要,曾委托兩家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產品質量鑒定。
其中一家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顯示,依據現狀,涉案車輛的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均不符合整車合格證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因此無法通過維修和改裝達到合格狀態;另一家機構的鑒定意見則為:經現場勘驗與鑒定分析,案涉貨車與出廠檢驗合格證及注冊登記證記載的參數相比,外廓尺寸、整備質量/空車質量與出廠狀態要求及注冊登記信息不符。

擱置的重型貨車被野生雜草纏繞
徐興武認為,其中8輛黃色車的車輛合格證/注冊登記所記載的信息,在輪胎、貨箱尺寸方面與合同約定明確不符,說明車輛登記上戶時所使用的車輛根本不是雙方約定的車輛,而是通過其他車輛代檢上戶,從而騙取車輛合格證/注冊登記證。
瑞菱公司辯稱,公司交付的產品既符合合同約定又已完成交付,交付時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上戶、上牌之前,不僅要提交車輛各種合格證書、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等書面證據,車管所還委托檢測機構對車輛各項參數如制造商、車輛型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排放情況、外廓尺寸、重量等都要逐一進行檢測,合格后才能拿落戶上牌。“如果交付的車輛存在改造的行為,豈不是從廠家、檢測機構、交管部門、甚至交管復審部門聯合造假。”
法院認為,根據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2019年向徐興武出具《關于對反映車輛違規檢驗和登記有關問題的調查情況回復》載明的內容,車輛注冊登記檔案資料齊全、有效,車輛查驗記錄表項目齊全,照片清晰,查驗場地背景符合要求,未發現存在違規查驗、違規注冊登記的嫌疑。案涉車輛具有底盤出廠合格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等材料。因此,可以認定案涉車輛在上戶、過戶時符合生產廠家的合格規定。

宜春中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作出的產品質量鑒定
法院表示,兩份質量鑒定報告系對車輛現狀的鑒定意見,不能一一對應2015年車輛交付時的性狀,更不能對應出廠時車輛情況。
法院還指出,現車輛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不符合出廠要求,而案涉車輛上戶、過戶時經檢驗符合出廠要求,可見案涉車輛進行過改裝。買賣雙方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購買的是特定型號汽車,而汽車的外觀是出廠時即已固定的,可見雙方對改裝事宜形成了合意。原告以車輛存在改裝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因其中2輛車發動機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法院認為瑞菱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發動機型號交付該2輛貨車,構成違約。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的判決
2023年12月,宜春中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于2015年4月16日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瑞菱公司返回購車款65萬元并賠償損失10.2萬元、徐興武返回其中2輛貨車。判決后雙方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5月,江西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的一些核心細節,澎湃新聞近日曾向瑞菱公司負責人了解核實,對方回應稱:“案子都已經判了,他對法院還有疑問嗎?上牌、合格證都是國家出的,又不是我出的。”
涉事車管所原所長因職務犯罪一審獲刑兩年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2016年1月7日,《江西日報》曾發表一篇題為《貨車車檢現“李鬼”,不合格車輛竟蒙混過關》的報道,直指徐興武所購的贛CX0187等10輛車疑存在“代檢”上戶情形。
彼時,宜春市車管所高安分所向上述媒體發來一份《關于贛CX0187等10輛車輛整改處理情況的匯報》中稱,對涉及違規檢測的三家檢測機構,將函告質監部門,并根據情節給予停止檢測數據上傳10至30天的處罰。建議各檢測機構對涉及人員根據公司管理職能做出處罰。約談了經銷商瑞菱公司的法人,暫停該公司注冊業務,下一步在全區經銷商會議上進行通報,并要求企業自律,合法經營。車管所內部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規、違紀、違法情形,建議由支隊紀委、督察進行調查處理。
對于此次“紕漏”,宜春市車管所高安分所所長盧喬在媒體采訪時解釋道,“涉及四五個民警,分別找他們談話了,都稱是按照程序來辦理的,因為車輛多,防不勝防。”
七年后,盧喬卻因犯受賄罪一審獲刑兩年。
由江西萬載縣法院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23年,盧喬利用擔任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干部、車管所高安分所負責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4.5萬元。
判決書中披露,瑞菱公司負責人曾在2015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夕到車管所高安分所“拜訪”盧喬,并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交給盧喬或放在其辦公桌抽屜,共計3萬元。
“之后逢年過節,也找過盧喬欲送錢,但不知為何盧喬開始抗拒,被拒絕幾次后也就沒再送錢給他。”瑞菱公司負責人在證言中稱,之所以給盧喬送錢,是為了公司銷售的卡車在高安分所辦理新車上戶等業務時不被為難,這樣利于公司卡車的銷售。

肆意生長的草木穿過了車體
盧喬則在供述中稱,高安出廠的重型卡車大多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這些問題可大可小,提出來車輛就無法正常上戶,不提就可以順利辦理,而高安分所作為直接管理機關,對新車上戶有絕對的話語權。因此,瑞菱公司負責人才會通過送現金的方式維系好與其之間的關系,以便到高安分所辦理相關業務時能給予關照。畢竟對于汽車經銷商來說,能否順利辦理新車上戶和相關業務直接決定了他們能否賺到錢。
盧喬還表示,沒有在某件事情上專門關照過瑞菱公司的負責人。
得知盧喬涉案獲刑的信息后,今年3月3日,徐興武針對當年為涉案的10輛自卸車上牌,包括原車管所所長盧喬在內的多名檢驗員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提出控告。
3月10日,徐興武方面收到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的回復,稱經多部門研究后認為,此事件中無刑事犯罪行為。
“對我而言,這些車就是一堆廢銅爛鐵,既不能上路運輸,也不能轉賣。如若滿載貨物上路行駛,發生事故時恐將導致嚴重慘劇,還不如一把火燒了。”徐興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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