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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戰爭研究|全面抗戰初期福建征屬優待機制的構建與調適
全面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展開戰爭動員,大批青壯年應征入伍。征屬家庭因失去主要勞動力,入不敷出,生計困窘的情況并不鮮見,影響前線軍隊士氣和后方征兵動員工作。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緊急頒布征屬優待法令,并通令各省根據地方情形制定細則,從速執行,以保障征屬的基本生活需求,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
福建與臺灣隔海相望,扼東南海域要沖,日本為控制臺灣海峽,截斷中國南北的海上交通,派兵封鎖福建海上運輸通道,襲擾沿海縣市,并攻占金門島和廈門島。在亟須補充兵員、布置防線的同時,國民政府又飭令福建派兵出省作戰,故福建當局廣泛征召青壯年入伍。隨著征兵規模持續擴大,創建適合省情的優待機制、保障征屬的基本生活,成為福建當局順利完成戰爭動員、堅持全民抗戰的關鍵。
1938年,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執行國民政府與福建省政府的政令,著手籌建征屬優待機制。既往研究注重考察抗戰時期國民政府與中共抗日根據地軍屬政策的淵源和流變。具體到福建省,有學者對該省征屬優待的基本情況進行過粗線條的梳理。本文以福建征屬政策的相關檔案為中心,考察全面抗戰初期福建征屬優待機制的籌建與運行,探究其屢經調適卻實效有限的制度根源,管窺國民政府抗戰時期兵役動員和社會動員政策的得失,揭示戰時體制面臨的固有積弊與制度困境。

應急施行征屬優待保障兵役動員
1937年7月7日,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戰爭伊始,日軍重點進攻華北和華東地區,對東南沿海以封鎖和騷擾為主。福建地形崎嶇,日軍主要出動飛機轟炸濱海地區,并派軍艦游弋臺灣海峽,截斷溝通中國南北的海上運輸通道。
強敵壓境,福建軍事壓力驟增,亟須補充兵員構筑防線,又奉國民政府軍政部命令,每3個月征召8000—10000人出省作戰。福建省政府主席陳儀為完成該項工作發表演說,強調中日戰爭“是全民族的戰爭”,需“作全民的總動員”。據福建省秘書處統計室統計,1937年,福建省總人口約為1210萬人。該數據與實際人口或有出入,但大體可以反映福建省政府開展兵役動員的人口基數。福建本非兵源大省,且地域意識濃厚,青壯年出省作戰的意愿淡漠,應征的青壯年基本是其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入伍后部分征屬生計艱難。這不僅影響前線士氣,也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保障征屬生活成為福建省政府順利進行兵役動員的必要舉措。
隨著國土大面積淪陷,戰線延長,前線兵員需求量猛增。1937年10月,國民政府緊急頒布《對應征新兵及其家庭鼓勵辦法》《應征(召)入營士兵家庭救濟暫行辦法》,給予征屬酌情減免賦稅徭役乃至錢糧救濟的優待,為各地施行優待提供基本準則與方向。1938年1月21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頒布《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辦法》,要求各縣市創立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優待委員會(以下簡稱“優待委員會”),調查轄區內征屬狀況,酌量減免其各項勞役和捐款。該辦法規定,征屬若因家庭赤貧無以為生、患病無錢治療、死亡無法下葬、無力撫養子女以及遭遇意外災害請求救濟,應“酌量予以金錢或物品之扶助及權利之保障”,并明確優待方式和撫恤時限。
1938年2月21日,陳儀訓令福建各縣市按照國民政府行政院指令,迅即籌建優待委員會,“附設于縣市政府或區署局以內”。優待委員會是軍事色彩濃厚的戰時機構,與地方行政體系鑿枘不投,加之各地優待委員會系由地方臨時抽調人員、自籌經費組建,導致各地進展不一。
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遵照國民政府與福建省政府訓令,基于省情制定優待政策的實施細則。1938年2月24日,該司令部參謀長朱文伯向陳儀呈遞草案。該草案參考《應征(召)入營士兵家庭救濟暫行辦法》,建議“以三個月為限”,救濟因家庭赤貧不能維持生活申請救濟的征屬。救濟標準為錢“每人每日以一角為度”、糧“每人每日以一斤為度”。《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辦法》要求各優待委員會視地方情形酌量募捐救濟基金,缺額由縣市政府負責籌集,待省政府核準后施行救濟。朱文伯恐地方政府籌款無門,提請將福建省民政廳和財政廳每年簽發的15萬元出征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費“列入非常時期臨時動支款項”,用于救濟征屬。
1938年3月16日,福建省政府針對軍管區司令部的草案提出審查意見,為爭取民眾的理解與支持,主張征屬家庭不論貧富,皆予以5元獎勵金。鑒于優待委員會組建困難,缺乏機構依托,福建省政府擬將征屬優待的實際事務推諸鄉鎮,乃至出征軍人的家族負責,并提出由族鄰、保、鄉鎮從公產或募捐等款項中,酌情給予征屬優待金與物品,無從籌措時再向優待委員會申請補助。此外,福建省政府欲儲備戰時應急款項,指出15萬元出征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費是賑恤傷亡軍人家屬或補助貧瘠縣份的經費,不得他用。
福建省內對征屬優待辦法爭執不下,影響兵役動員和抗日大局。國民政府對此頗為不滿,飭令各地盡快落實優待政策。1938年4月1日,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抗戰建國綱領決議案》,明確指出“優待抗戰人員之家屬,以增高士氣為全國動員之鼓勵”。但實際上,1938年,日軍開始在中國東南沿海實施重要海港及島嶼攻堅作戰,增加了對福建沿海轟炸的頻次,并制定攻占廈門島的作戰計劃。福建省政府緊鑼密鼓籌劃內遷,無暇制定征屬優待政策實施細則,何談執行。
福建省政府制定內遷方案后,再度開議征屬優待事宜。其時,福建上繳中央稅費、前線軍費與后方勤務費激增,且稅收和僑匯銳減,各級政府財政奇窘。1938年4月20日,福建省政府通過的《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實施細則》規定:赤貧征屬的救濟期限為1年,醫藥費和賑恤費較中央標準下調5元;征屬患病無力治療者,如當地有公立醫院,可向優待委員會請求免費住院治療或酌情給予5元以下的醫藥費;遭遇意外災害者,由優待委員會酌情發放15元以下的賑恤費。
福建征屬優待的事務主要由各地保甲長承擔。但保甲長公事繁雜,又肩負征兵、征糧的重任,對優待事項多敷衍了事,不肖者甚至勒索征屬,軍人與征屬嘖有煩言。隨著人口密集的中原地區淪陷,福建奉令加派兵員馳援前線。1938年5月10日,日軍強行登陸廈門。中國守軍苦戰數日后潰退,廈門淪陷,閩南形勢危急,急需鞏固防線。面對省內外征補兵員的迫切需求,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要求各縣市克服困難,落實優待政策,助力兵役動員。
福建省政府內遷前夕倉促推出的《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實施細則》,內容多有語焉不詳之處,以致各地在執行時,多感無所適從。如該細則規定酌情減免征屬的臨時捐款,卻未界定可免除的款項或范圍,令執行者難以決斷。1938年6月18日,寧德縣縣長徐永原呈文軍管區司令部,詢問“房鋪宅地稅、田谷捐、國難防務捐、義勇壯丁給養費、倉儲積谷、電話網經費”是否為臨時捐款。軍管區司令部認為,房鋪宅地稅并非臨時捐款,令該縣不允豁免。《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實施細則》賦予征屬的權益有限,各地在執行中又有出入,以致青壯年對應征入伍后家庭的經濟狀況顧慮重重。
有識之士試圖運用輿論,敦促當局落實優待,給予征屬基本保障。1938年7月10日,《東南日報》社論稱,征屬生活問題是兵役動員的癥結,“欲令人民共明兵役之大義”,應先除癥結。福建省政府訓令各縣市,優待征屬與鼓勵征召“為戰時役政之中心工作”。然而,各縣市“辦理優待、鼓勵、慰問等案件頗多”,但征屬優待基金無幾,“優待實施難臻普及”。省政府為破解困境,提出遵照優待法令,基于地方財力施行優待,遇特殊情況,即由縣市政府下令,由各地財務委員會會同優待委員會召集地方賢達“共籌經費”“統收統支”。
財政狀況不佳的縣市,多據省政府訓令自籌征屬優待基金。如上洋特種區區長羅仲若呈報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擬定“召集各保長會議統籌基金一千元,由各保內攤派”。軍管區司令部擔心保長強制攤派,有擾民生,提出將“各保內攤派”改為“由地方勸募”。各優待委員會亦有建議將戰時特殊收入用于征屬優待基金。永定縣呈文稱,該縣衛生院收取檢驗免緩役手續費,“免役者二角,緩役者五角”,經費充裕。而優待委員會“基金無著”,公產“蕩然如洗”,故請軍管區司令部允準將檢驗免緩役手續費用于征屬優待。兵兇戰危之際,國民政府以動員全民族抗戰為旨歸,應急制定的征屬優待政策難免疏漏,加之各級行政主體拖延、推諉,導致執行效果不佳。
因應時需推廣法令
1938年10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修訂征屬優待法令,增添處理征屬債務、住房等問題的辦法,以切實解決征屬困難。10月22日,國民政府行政院將新頒布的《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抄送各省。28日,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轉發該條例,令各縣市執行。限于資金與人員均無保障,各優待委員會無法嚴格執行新頒條例。
1939年,福建兵役征額配賦較上年增加34100人,對兵役征召工作提出嚴峻挑戰。是時,日本加強對福建沿海地區的封鎖。陳儀認為,應令學校與抗戰宣傳組織深入各地開展動員,并促進農業增產,安撫后方民心。福建省政府的工作重心改為發展內地經濟與堅持抗戰并舉,于是草擬《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施行細則》。該細則規定:優待委員會調查所需的出差旅膳費,從地方款項中酌撥;征屬救濟金與獎勵金“就縣地方款項下制定,呈請省政府核準補助”。然而,各縣市戰時財政收入銳減,可用于征屬優待的款項寥寥。該細則中的其他內容則體現出要改變以錢糧救助為主的工作思路。如征屬無力教養子女,可準予免費入學,或送至工廠學習技藝;有田地而無力耕種者,“由主管官署覓人代耕”;無田可耕者,“由主管官署酌撥官產荒地”。1939年2月8日,福建省政府通過《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施行細則》,規定由軍管區司令部統籌、各縣市優待委員會推廣、保甲長實際執行,改良征屬優待機制。
優待委員會是征屬優待機制的樞紐,其運轉效能備受時人關注。1939年6月12日,福建省抗敵會主席陳肇英呈文軍管區司令部稱,優待委員會未能切實辦理優待,甚至還有縣市尚未創設,致使“役政不易進行”。貧困征屬苦求救濟不得,遂訴諸軍管區司令部。如長樂縣林陳氏呈文稱,其獨子林興茂應征后,生活愈加困苦,雖遞交《應征士兵家庭救濟請求書》,但縣政府派員“攜款四處救濟”時,卻未入其家門。
執行不力的各優待委員會,頻受征屬與各界詬病。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就此發文各縣市,強調“兵員補充日有增多,對于優待工作,自應力求實施圓滿”。軍管區司令部調查發現,貧瘠縣份因地方公款、公產有限,確難籌措征屬優待基金。福建省政府則注意到,部分縣市雖公款、公產數目繁多,卻未用于充實優待基金。1939年6月14日,福建省政府決定成立非常時期地方公款公產整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各縣市公款、公產,規范使用程序,充實優待基金。
雖然福建當局欲落實優待政策,彰顯對軍人與征屬的尊重和關懷,但負責執行的優待委員會與各地保甲長,無心且無力掌握轄區內征屬的基本情況,以致侵害征屬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1939年7月10日,閩侯縣岳峰鄉征屬鄧世祺呈文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控告當地保長、聯保主任等將其無故拘禁16天,勒索罰款20元,并毆打其兒媳。鄧世祺指稱,若不秉公辦理,恐致“前線士兵思家心切,畏縮不前,未入伍者則多方規圖,避服兵役”。此后,鄧世祺同保征屬魏林氏亦呈文控訴類似遭遇。軍管區司令部安撫征屬,敦促閩侯縣政府徹查鄧世祺案的來龍去脈。8月7日,閩侯縣代縣長蔣維世復函軍管區司令部辯稱,保長奉令征工破壞公路,鄧世祺卻“抗不出工,引起全保民工觀望不前”,且鄧世祺之子并非在該保應召,自無出征軍人證明,此前亦未申請優待,故未被認定為征屬。其后,縣政府核實鄧世祺確為征屬,當即“飭該聯保處依法酌予優待”。
征屬群體涵蓋社會各階層,家庭資產與生活境況相去甚遠。早在1938年11月16日,湖南省政府即向國民政府行政院請示,“家資富裕、人口繁榮”的征屬,是否依據《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酌免其地方義務。行政院復文稱,該條例“本屬具有彈性”,各優待委員會可根據實情判定。若征屬確系家境富裕,不應減免其應盡義務。因條例對征屬貧富并無明確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執行中,福建省各優待委員會只能根據辦事員和保甲長的調查判定。
部分家境富裕的征屬聲稱無法負擔臨時捐款,逃避應承擔的義務與捐稅。如云霄縣征屬陳嘉禾呈文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稱其無力承擔保甲費、房宅鋪地稅、漳廈區海防費以及本保海防費等稅費。陳嘉禾質疑優待政策僅為空頭承諾,請求軍管區司令部敦促云霄縣政府豁免其捐款。軍管區司令部飭令云霄縣予以說明,該縣復函稱,陳嘉禾是豫通銀莊股東之一,家資豐厚,按例須繳納臨時捐稅。各縣市為應對戰時需要,不時增征臨時稅費,自難允準家境富裕的征屬豁免,但貧富界定標準不一,導致糾紛多發。
征屬救濟金籌集與管理的混亂,是優待政策難以落實的根源之一。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本以為其駐地沙縣非極貧困縣,且該縣出征軍人僅千余,辦理優待事務應無困難。然而,沙縣優待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對征屬的調查“逾限多月,尚未辦竣”,僅發出救濟金500余元。經軍管區司令部查核,沙縣優待委員會呈報的辦理情形、優待基金籌募計劃以及救濟金收支數目“多不真確”。1939年8月9日,軍管區司令部飭令沙縣整理公款、公產,設法增籌征屬優待基金,并令優待委員會聘用專員負責收支賬目。
關心兵役政策的有識之士持續檢討征屬優待工作的得失。方秋葦的《評“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指出,出征軍人“瀝血沙場”,而家屬生活日趨窘迫,故征屬優待政策需要加以改善。有參政員針對優待機制實效有限的問題,向國民參政會第四次大會提交《請政府從速救濟抗敵軍人家屬以勵兵役案》。國民政府內政部審查該案,肯定其中充實健全各地優待機構、調查各地優待事項、組織代耕隊、訓練征屬婦女及分配工作等方案切實可行。1939年11月24日,國民政府內政部將該審查意見抄送福建省政府。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向各縣市轉發訓令,敦促各優待委員會盡快落實各項方案,優化優待機制。福建省抗敵后援會制作特刊,向各界普及國民政府軍政部頒發的《兵田義務公耕辦法》,宣傳征屬若有乏力耕田者,可“報告該管甲長,按其實情,召集全甲民眾,代為義務耕種”。
福建歷來是糧食進口區,全面抗戰以來,進口貿易不暢,糧價飛漲,帶動物價持續高漲。至1939年底,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此前制定的征屬救濟金標準已是杯水車薪,加之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對征屬優待事務監管不力,各優待委員會又無法籌集足夠的征屬優待基金,致使具體的優待內容與征屬心理預期落差極大。
提振民氣調整政策
隨著中日戰局僵持日久,國民政府竭力宣揚中國抗戰的前景光明,并將征屬優待機制作為戰時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福建當局處此大勢之下,基于各界反饋,著力改進征屬優待機制。1939年通過的《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施行細則》規定,對貧困征屬的救濟期限不超過1年,貧困征屬紛紛申請延長救濟時限。1940年1月16日,建陽縣政府向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咨詢,救濟期滿的征屬“仍系生活困難無法維持”,應當如何辦理。軍管區司令部復文說明,應賡續救濟貧困征屬。2月,福建省政府修改上述細則第7條,規定貧困征屬的救濟期限“至抗戰終了為止”,以因應持久抗戰的需要,提振士氣。因此,各優待委員會亟須設法籌款,維持征屬優待基金。
福建各地征屬優待基金來源以各優待委員會募捐為主,缺額由縣市政府籌款,或由省政府專項撥款補足。然而,自日本全面侵華以來,福建經濟低迷,各級政府財政赤字飆升,唯有發行債券挹注。1938年,福建全省僅發放征屬救濟金15250.72元。隨著福建兵役征額的增加,1939年征屬戶數增加12060戶,接受救濟的貧困征屬增加11034人,地方財政難以承擔。福建省政府為改善財政狀況,設法擴張省營事業,并統制僑匯對沖入超,以勉力維持優待基金。
1940年,福建省登記的征屬戶數激增124845戶。因無法足額發放救濟金,福建省政府令各優待委員會在春節期間舉辦儀式,公開表彰征屬。海澄縣優待委員會利用僑鄉優勢,向華僑勸募籌得6000余元,為征屬發放慰勞金和救濟米糧。南靖縣召集各界人士討論“擴大宣慰事宜”,募得慰勞金562元。惠安縣“地瘠民貧,冠于閩南各縣,優待基金所存無多”,經縣長“臨時極力籌措,計得一萬余元”,向貧困征屬家庭每戶發放國幣10元、慰問信一封。
貧困征屬多為農民,家庭主要勞動力應征后,只能勉強完成耕作,甚至不得不將土地出租。福建當局遵照國民政府內政部和軍政部的指令,改善代耕方法,以便救濟貧困征屬。1940年1月17日,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頒布《福建省各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實施代耕辦法》,征集免緩役與中簽后未輪掛簽的青壯年,為征屬代耕。該辦法規定,征屬若無田,即租給公田,如無公田則由保甲長“照常例設法代向私人租佃”。征屬因無力耕種,將田地租與他人者,可收回覓人代耕。每戶代耕田不得少于4畝,不得多于10畝,由保甲長“督率代耕壯丁分期辦理”,同時嚴禁“以攤工的名義索取代耕款”。施行代耕所需人力、物力頗巨,考驗基層社會的組織能力。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深諳地方的優待資源匱乏,有意借鑒西方兵役動員和社會救濟的思路,培養征屬謀生的基本技能,籌議根據地方的資源稟賦,開展職業訓練,故令各省呈報相關情況與具體意見。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據此要求各優待委員會呈報地方情形并提出意見,但各縣市因地理位置和資源的差異,對開展征屬職業訓練的態度不一。
福建沿海的企業與工廠內遷,帶動遷入地的產業建設與經濟發展,使之具備為征屬提供職業訓練的條件。缺乏工業基礎的縣市,臨時建設無門,則建議另行他法救濟征屬。1940年4月23日,漳平縣縣長巫采英呈文稱,該縣“尚無工廠”,無法進行征屬職業訓練,建議將該地征屬“統籌分配各縣保送訓練”。4月27日,漳浦縣縣長馮德呈文稱,該縣竹、龍須草、荔枝、龍眼等資源豐富,但未開發利用,可在各區中心學校附近設小工場,教授專門技藝。清流縣縣長李用賓稱,該縣征屬優待基金僅數千元,擬待籌足經費后,為征屬設置職業介紹所,為有一技之長的失業者介紹工作。清流山間多有荒地,“亟宜訓練農業人才,增加土地生產”,故可設置“征人子女耕讀班”。
隨著征屬優待成為戰時常務,各縣市靈活調整辦事流程,提高執行效率。邵武縣政府鑒于各區經常延遲領取征屬救濟金,導致征屬“不能按月享受救濟權利”,于1940年4月25日頒布《邵武縣各區領發出征軍人家屬救濟金違延懲罰辦法》。該辦法要求各區每月15日前派員到縣政府領取救濟金,分發至各保,并向縣政府呈報征屬領款的收據,逾期即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古田縣因不明優待權益的征屬甚多,一面派員赴各地慰問征屬,進行實地調查,宣講優待政策;一面告誡保甲長,嚴禁向征屬攤派臨時捐款。隨著該縣優待工作的落實,兵役“逃避之風因以稍減”。該縣征兵王則耀潛逃回家,其母因已受政府優待兩月,“親送其子到府要求重慶懲處”。征屬優待機制在福建當局和各優待委員會的努力下運轉流暢,漸得征屬的認可與支持。
優待機制運行的核心是征屬優待金的征募與管理。福建省政府為規范優待金的征收、管理與使用,于1940年頒布《福建省非常時期征募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優待金暫行辦法》,規定各地可按固定比例,從田賦、普通營業稅、所得稅、煙酒稅等稅項中劃撥資金,充實優待金。隨該辦法頒布的《福建省非常時期征募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優待金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擬定懲戒辦法,保障優待金的管理,規定經辦人員若有舞弊,“均以貪污論罪,辦事不力者以玩忽役政論處”。省政府同時頒布的《福建省非常時期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優待金收支辦法》規定,優待基金收支由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編制歲入、歲出預算,防止浮收短冒。
央地各級行政機構著力調整優待政策,改進優待機制,部分保甲長和劣紳卻因循舊習,侵害征屬的權益。1940年7月30日,《閩南新報》報道龍溪縣辦事員沈天江在發放征屬救濟金時,每10元抽扣3角。征屬不愿給付,沈即扣留救濟金和優待證。同安籍士兵鐘文經呈報稱,自身并非殷富之家,家屬卻屢被保甲長“勒派捐款”。東山和詔安籍士兵,亦先后報告同類情況。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就此發布通令,強調征屬“除負法定賦稅外,得減免各項臨時捐款”,并令各地嚴查損害征屬權益的行為,“以安軍心”。
1940年,福建沿海頻遭日軍轟炸,征屬流離失所,紛紛遷徙避難。遷入地政府囿于地域觀念,拒不予以優待,觸發眾怒。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通令各優待委員會詳細調查流亡征屬,按例施以優待與救濟,并按月報告情況。是時,優待委員會執行優待政策的效果備受質疑。時人指出,優待委員會附設于地方政府之中,“大多有名無實,未臻健全”,對征屬的調查、慰問、救濟均無顯著成績。全國慰勞抗戰將士委員會認為,國民政府頒布《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而“社會方面尚未能盡力協助”,以致優待工作無法普惠征屬群體。該委員會擬定優待公約,呼吁各界視征屬優待為“應盡之義務”。
全面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在地方設置諸多臨時性委員會,應對戰時事務,但各委員會并非都能有效運轉,且弊端叢生。1940年,福建省連城縣縣長池彪呈文福建省政府,指出當地各臨時委員會的弊端:1.各委員會職掌的事務實際皆在縣政府各科室主管范圍之內,單獨成立委員會徒費人力、物力、財力;2.縣政府借口有委員會專職負責特定工作,推諉監管責任;3.各委員會由地方士紳和機關人員臨時抽調組成,素質參差不齊;4.委員會按時集會者稀少。故池彪主張將臨時設置的各委員會經費直接用于擴充縣政府的科室,以提升行政效率。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亦有同感,考慮整合優待機制。
1940年底,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召開征訓會議,為革除征屬優待機制的積弊,調整征屬優待機構,將各地優待委員會一律裁撤,并將其原業務歸縣政府軍事科主管,并在軍事科地方兵役股增設一名辦事員,專職辦理優待事務。經過整合機構、精減人員,各縣市執行優待的責任落實至縣政府的專門科室,便于管理。福建征屬優待機制隨之由戰時應急轉為常態設置,福建省政府和軍管區司令部修訂優待法令、調整優待措施,以支持其運行。限于篇幅,該部分內容擬于另文探討。
結語
全面抗戰爆發后,正面戰場的戰線迅速拉長,亟須征召大批青壯年入伍,補充兵員的缺額。國民政府緊急出臺《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辦法》,保障征屬生活,助力兵役動員。福建官民地域意識濃厚,征兵出省作戰的意愿低下,執行征屬優待政策的動力不足。在中央的敦促下,福建省政府于1938年制定《福建省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實施細則》,將征屬優待的責任推諸保甲、宗族。隨著廈門淪陷,福建既需構筑沿海防線御敵,又承擔征兵出省作戰的重任,擴大兵員征召勢在必行,當局方才加強征屬優待機制的建設。
應戰時之需臨時設立的優待委員會,依附于地方行政體系,自然受限于既有體系的效率。征屬接連呈文福建省政府及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控訴遭受的不公待遇。福建當局根據征屬優待機制運行中產生的問題,持續進行調整改進,保障兵役工作順利開展,優待機制漸得征屬認可,為福建戰時社會動員以及人力、物力的調配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國統區的征屬優待機制缺乏高效有力的行政體系支撐,雖幾經調適,始終未能達成預期的動員效果與社會效益。前線士兵因家屬境遇不佳思鄉情緒加劇,后方征屬對國民政府漸失信心,嚴重影響軍隊士氣以及社會凝聚力。反觀之,中國共產黨將鄉村社會成員納入權力體系,通過動員式的治理,加強社會控制,實現對資源的高效配置,并落實征屬優待政策,使軍民士氣高漲,越戰越強。如山東抗日根據地充分發動各級政府機關與群眾團體代表,對貧困征屬予以物質救濟,并創造以工代賑的機會。國共雙方的實力在抗戰過程中此消彼長,對戰爭局勢和戰后雙方的走向產生深刻影響。
(本文首發于《抗日戰爭研究》2024年第4期,作者陳文希為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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