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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薪酬福利、陪產假、生育津貼等,上海市總工會發出提示函
在正火熱發動的第六屆 “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征集過程中,上海市總工會女工委發現,上海的企業積極有為工作,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但也有個別用人單位出現: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護不到位,生育假期落實大打折扣,女職工就業“天花板”等問題…
為此,上海市總工會發布《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促進女職工全面發展。
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上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要求,現就以下事項提醒各用人單位:
一、依法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
■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變相提高錄用標準。
■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狀況。
■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條款。
■要確保女職工與男職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職業發展(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培訓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不得因性別、婚育狀況區別對待。
■對于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平臺企業應與其訂立書面協議,明確勞動定額標準、抽成比例、計件單價、勞動報酬支付周期、考核辦法等勞動報酬規則,杜絕性別歧視。
二、加強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
■落實“五期”保護措施。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禁止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或調整至禁忌崗位;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加班或夜班勞動。
■依法依規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生育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等生育假期落實到位,對于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之后未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育兒假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適當放寬期限要求、延長評聘考核期限。?
■經期、更年期:合理安排勞動強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勞動。
三、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與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定期開展女職工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每年安排一次婦科檢查,重點安排乳腺、婦科疾病以及女職工特殊需要的健康檢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女性應納入本單位女職工婦科體檢范圍。
■建立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的專項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積極建設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或者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設置“生育友好崗”,原則上提供給對12周歲以下兒童負有撫養義務的勞動者,采取彈性上下班時間、居家或遠程辦公、靈活休假、績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幫助女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
四、強化女職工權益民主協商與監督機制
■用人單位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按照女職工比例組織女職工代表參與,就女職工勞動就業、薪酬待遇、休息休假、職業安全健康、職業發展、民主參與等基本權益,以及生育保護、幫助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等特殊權益方面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加強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積極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確定女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量與勞動強度等。
■涉及女職工權益保障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廣大女職工可撥打“12351”工會服務職工熱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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