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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中小企業的錢,不能欠也不能拖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工作職責、強化款項支付責任、完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措施、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
習近平總書記在前不久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欠款問題,是關乎宏觀經濟、保障就業的大事。
“欠賬還錢,天經地義”,但現實中,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等現象近年來已經成為困擾企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子,因為欠賬導致企業現金流缺乏的問題,很多時候更是直接影響企業發展、關乎企業生存。
賬款的一頭是中小企業,另一頭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甚至很大程度上,《條例》調整的就是民企與國企的關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能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也不能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拖延支付。
此次《條例》的修訂旨在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強化款項支付責任、完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機制以及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手段,構建一個更加健全的制度體系,以確保中小企業能夠及時收到應付款項,從而維護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條例》既尊重了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又防止濫用“合同自治”——用了一系列的“不得”給機關、國企訂合同、寫招標書念了“緊箍咒”: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
這一系列被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得”,在被禁止之前已造成了太多中小企業中標之后的艱辛、建設之后的無奈。這些“不得”所指向的內容,很多時候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拿捏中小企業,乃至逃避債務的手段: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了,“新官不理舊賬”不付款;要錢沒有,要給就是超長期的商業匯票;工程沒有完成審計,不付款……
這一次修訂的《條例》設了“款項支付規定”專章,制度上保障中小企業的欠款不落空,讓甲方沒有“借口”逃債:一是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原則上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60日內必須支付款項;二是不得約定“收到第三方付款”后再付款;三是哪怕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一句話,中小企業的錢,不能欠也不能拖。中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在促進經濟增長、推動技術創新、增加就業機會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這些企業的現金流延續,就是保住了經濟發展、吸納就業的生機所在。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是保企業、保就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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