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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調查:執行款進入法院賬戶后,500萬緣何久拖不執
王萬民是一個細心的人,當他意識到河北省順平縣天龍保健鹽公司(以下稱“天龍公司”)欠自己的千余萬款項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后,他記錄下事情解決的每一步。沒想到,這本“臺賬”一記就是小三年。
2016年6月,對于天龍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調解書明確的1700余萬元借款,王萬民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9月,法院對查封的相關標的進行拍賣,此后1300萬元執行款進入法院賬戶。
“近在眼前,卻遠在天邊。”讓王萬民沒想到的是,執行款雖已到法院,但自己想要拿回卻并不簡單。
幾經波折,2018年7月,保定中院向王萬民發放了800萬元執行款,其余500萬元卻再不發放。其間,王萬民更是遭到了公安刑事立案又終止偵查、檢察機關民行監督又被法院不予采納、多方提出執行異議均被法院駁回等一系列波折。
記者調查發現,這起原本還算順利的執行案件,由于一位“案外人”的出現,致使公檢法多部門介入,王萬民只能不斷地等待。
一波四折的執行案
2018年12月14日,王萬民接到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的電話:他被李某某告了,案由是他未履行承諾給付李某某380萬元。
李某某,就是那位“案外人”。
“就因為這沒來由的380萬,整個案子被攪渾了。”王萬民告訴記者,他并不欠李某某任何錢,甚至在上述執行案件之前,他與李某某并不認識。
多年前,天龍公司從王萬民處借款,至2016年仍未予償還。根據雙方事先約定,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提交石家莊市仲裁委員會仲裁。2016年5月30日,石家莊市仲裁委出具石裁調字[2016]第350號調解書。
調解書顯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主持對本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被申請人(天龍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申請人(王萬民)償還借款本息17164000元……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雖然石家莊市仲裁委對王萬民1716.4萬元債權予以確認,與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天龍公司卻并未如期履行。天龍公司所在的順平縣隸屬保定市,王萬民隨后向保定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6年6月23日,保定中院作出〔2016〕冀06執101號執行裁定書,并向被執行人天龍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對該公司土地、房屋等財產予以查封。經對被執行人房產依法拍賣,2017年9月上旬,拍賣成交。隨后,1300萬元到達保定中院賬戶。
至此,這起執行案件進展還算順利,按照相關程序,保定中院向王萬民發放1300萬元執行款,這起案件將就此執結。然而,李某某的突然出現,使案件頓生波瀾。
對此,案外人李某某提出執行異議,表示天龍公司拖欠其借款200萬元及利息,涉案房產已承諾轉讓給他。
2017年10月24日,保定中院出具執行裁定書,駁回李某某的執行異議。這份裁定表述,2016年12月,李某某與天龍公司的借貸糾紛已在河北省順平縣法院自愿達成調解,但并未提及涉案房產,保定中院查封天龍公司相關財產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王萬民告訴記者,李某某系保定市順平縣紀委一名領導,此案之前雙方并不認識。
得知案外人李某某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王萬民做好了從法院領錢的準備。然而,這份執行異議只是一系列波折的開始。
保定中院駁回李某某執行異議三天后,保定中院執行法官找到了王萬民,并拿出了順平縣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王萬民涉嫌職務侵占罪。
就在王萬民為“職務侵占”摸不著頭腦的時候,2017年12月,保定中院收到了保定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建議保定中院對王萬民與天龍公司執行案的依據,即石家莊市仲裁委出具的調解書進行重新審查,并終止對該調解書的執行。
2018年1月,保定中院對這起案件立案監督。記者在保定中院向市檢察院的回復函中看到,檢察建議源自李某某的申請,針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問題,保定中院進行了逐項回復與反駁,表示市檢察院不應該受理李某某的監督申請,對檢察建議書提出的檢察建議不予采納。
2018年7月16日,在刑事立案偵查262天后,順平縣公安局向王萬民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表示“經查明王萬民沒有實施職務侵占行為……現決定終止對王萬民的偵查”。
在公安刑事立案后,保定中院的執行程序中止,偵查終結后,執行程序恢復。“李某某申請執行異議、檢察機關民行監督、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走過這三關,我覺得錢怎么也能拿到手了,沒想到拿到的只是部分,后續還有‘節目’上演,而且更加荒唐。”王萬民說。
在王萬民“自愿”寫下一份保證書,即保證給李某某380萬元的前提下,2018年7月19日,保定中院執行局向王萬民發放了首筆執行款800萬元。隨后,該起執行案件的主辦法官啟動不予執行申請程序,將案卷移交保定中院民五庭,隨后民五庭予以立案。
執行法官之所以啟動不予執行申請程序,依據的是天龍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不予執行申請。至于為何一面發放800萬元執行款,一面又啟動不予執行程序,王萬民告訴記者,其中的癥結在于自己沒有按照執行法官的要求,從800萬元里拿出380萬元給李某某。
2018年11月12日,保定中院民五庭出具裁定書,駁回不予執行申請。
然而,時至今日,幾乎走遍了所有司法途徑的王萬民雖然拿著多份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文書,卻始終拿不回剩余的500萬元執行款。
380萬緣于奇怪的“保證書”
2018年3月開始,執行法官多次找到王萬民,表示愿意給他和李某某做調解,但要求王萬民拿出一部分錢給李某某。
在法官的要求下,2018年6月30日,在執行法官辦公室里,王萬民“自愿”寫下一份保證書。
“不答應不行啊,不答應給李某某錢,一分錢執行款都不給我。但是給李某某380萬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我從內心里不愿意。”王萬民說。
王萬民手寫保證書簽字后交給法官,但是,這份保證書卻到了李某某手里。因為,2018年12月14日,王萬民收到了這份保證書的復印件,與之一起的是李某某的起訴狀(即前文提到的李某某向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提交的訴狀),李某某以這份保證書為證據將王萬民告了。
記者看到這份保證書共有兩條:一、李某某負責撤銷順平縣公安局對王萬民的刑事立案;二、王萬民在拿到執行款后給李某某380萬。
律師向記者回憶了王萬民手寫保證書的情況:2018年6月30日,午飯前,他陪同王萬民趕到保定中院見到執行法官,法官要求王萬民將執行款中的380萬元支付給李某某,并要求王萬民手寫一份保證書。王萬民在一張A4白紙上一邊寫一邊念叨:“李某某于7日內撤銷……”法官聽到后說:“你不要這么寫,就說撤銷就行,不要期限,越快越好。”王萬民寫好保證書后交給了法官。
“李某某是紀委干部,并不是公安辦案的,為什么敢承諾拿到錢后撤銷刑事立案?”對于承諾給李某某這個案外人380萬元,雖然王萬民不情愿,這份保證書也寫得不明不白。
發出800萬元后,卻不見王萬民有所行動,執行法官把王萬民找過來,當聽到王萬民堅持要一個合理合法的打款名目時,他說王萬民“你變了”。
“法官提出讓我以380萬元購買李某某對天龍公司的債權,或者我向法院出具聲明,就說我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了,委托李某某收取執行款,甚至法官直接說讓我給李某某一麻袋現金。”王萬民告訴記者,在這次談話中,他表示給錢需要合法合理的名目,對于法官的提議均予以拒絕。
最終,法官向王萬民表示,要么給李某某打錢,要么把800萬元執行款依職權收回法院。
雙方的這次長談不歡而散,此后剩余500萬元執行款再無音信。
艱難對弈
就在李某某向保定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第三天,順平縣公安局對王萬民刑事立案,這讓王萬民首次感受到“權力的壓力”。
2018年3月,處于困境的王萬民向中央巡視組和河北省、保定市紀委實名舉報了李某某。“作為公職人員和紀委領導干部,李某某向外放高利貸,明顯是違法違紀行為。”王萬民說,李某某在執行異議中提出,天龍公司拖欠其借款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而李某某稱這些錢款都是四處向親友籌集的。
“因親友人數較多,拖欠時間較長,眾親友情緒激動,可能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李某某在執行異議中如是說。
王萬民介紹,保定市紀委在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視,對李某某的違紀行為進行了調查。李某某承認自己在介紹借貸過程中收取了3萬元好處費。保定市紀委工作人員告訴王萬民,3萬元李某某已上交,紀委已對李某某進行了處分。
2018年10月13日下午,王萬民在石家莊迎來一位“不速之客”,來者是一位女檢察官,自稱保定市滿城區檢察院領導何某。還沒等王萬民陳述案情,何某就開門見山:能不能從法院給你的執行款800萬元里給李某某380萬元?
王萬民還是予以拒絕,雙方不歡而散。何某離開后,其隨行人員對王萬民說,檢察機關將對此采取行動。
這位檢察院領導會找到王萬民來“調解”,是因為何某是李某某的妻妹。
2018年12月5日,王萬民收到了保定中院民五庭郵寄的駁回申請不予執行裁定書,看到曙光的王萬民開始繼續聯系執行法官,仍然沒有答復。
“我的案子拍賣款于2017年9月到法院賬戶,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可謂一波四折:一是李某某申請執行異議,二是檢察院民行監督,三是給我刑事立案,四是公司申請不予執行……你們明顯拖延發放執行款項的情形,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7]6號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
王萬民給執行法官發出上述這條短信,沒有等來任何回復,等來的是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的領取訴狀的通知。
“這份‘保證書’本來就是我不情愿寫下的,原本是交給執行法官的,現在反而到了李某某手里,他倒拿來當證據起訴我。”在王萬民看來,這起訴荒唐至極。
2019年1月17日,李某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對王萬民的執行款提出執行異議,并且要求參與分配,是因為天龍公司欠他200萬元及利息。現在天龍公司被拍賣以后,幾乎沒有剩余財產,如果不要求參與此次執行,就會什么也得不到。
李某某通過“對此次執行的依據仲裁書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王萬民是偷蓋公章、自找律師為天龍公司代理仲裁(屬于左右手互搏)、以保證書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公司破產申請”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這些維權方式除了法院尚未立案、破產程序尚未啟動外,其他的已經被保定中院經審查而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7〕6號)第10條的規定,法院應于執行款項到達法院賬戶后30日內完成款項的發放;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應在10日內完成剩余拍賣款的發放。
然而,多少個30天和10天過去了,王萬民仍然無法從法院得到屬于自己的500萬元執行款。
1月17日,記者到保定市中院采訪,政治處人員答應在“走正常的程序”后盡快答復記者是否接受采訪。第二天,記者接到回復:因為有人提出“公司破產申請”,法院正在審查,故中止執行。
(原題為《河北保定:500萬執行款緣何久拖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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