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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一女子銷售含西布曲明減肥藥被判刑,市監局對其終身禁業
3月20日,浙江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林某芳涉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案一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公告送達。
樂市監處罰〔2025〕1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8月23日收到線索刑事判決書(2022)浙0382刑初81號,該判決為:被告人林某芳違反國家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20000元;禁止被告人林某芳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當事人刑罰已執行完畢,其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2024年10月30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批準立案。
經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間,當事人林某芳從進貨商鄭某燕處以每瓶100元的價格購得“五代瘦身膠囊”后,以每瓶125元、145元、180元、200元、220元不等的價格陸續銷售給下家白某霞、曹某燕、阮某華、程某霞等多人,銷售金額總計至少59190元(約328瓶)。被告人林某芳非法獲利26390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林某芳處查獲“五代瘦身膠囊”13瓶。
另查明,經鑒定,涉案“五代瘦身膠囊”均含有西布曲明,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12005要求。
當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當事人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2022年5月17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當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規定,決定行政處罰如下: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央視報道顯示,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作用于人體可以增加生理性過飽感,降低食欲,曾一度被用于肥胖癥的治療。然而后經臨床研究發現,西布曲明對人體消化系統、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都具有副作用,其中尤以對心血管的影響最為突出,嚴重時可危及生命。因此,自2010年起,我國已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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