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最高法典型案例:大米外包裝擅用袁隆平題字,被判不正當競爭
未經授權,在銷售的大米等商品外包裝及網絡宣傳中使用“國米萬年貢 袁隆平題”字樣,二公司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涉知名育種家姓名不正當競爭案中,被告在未獲得合法授權情況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進行商品宣傳和銷售,被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顯示,袁隆平院士生前通過與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授權該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獨占使用其姓名權。
萬某集團公司、江西萬某實業公司與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經營范圍有重合之處,其在大米等商品外包裝及網絡宣傳中使用“國米萬年貢 袁隆平題”字樣進行宣傳銷售。
某農業高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等。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袁隆平”姓名及簽字包裝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刪除不正當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簽字的宣傳內容;二被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以題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樣屬于商業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姓名,某農業高科技公司享有對“袁隆平”姓名的相關商業使用權益。二被告在未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進行商品宣傳和銷售,容易引人誤認為其產品與袁隆平院士或某農業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商業混淆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某農業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袁隆平院士系我國雜交水稻育種專家、世界雜交水稻之父,其姓名具有極高的社會影響力和商業價值,本案判決明確了商業化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標準,為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指引。”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判決切實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有力維護了知名育種家姓名的商品化權益,規范了市場競爭秩序,有助于營造健康公平的市場環境。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