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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及辯護要點

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力度持續加強。非法經營罪作為刑法中維護經濟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名,其適用場景從傳統的煙草、食鹽專營領域,逐步擴展到金融、醫療、出版、互聯網等新興業態。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李博天律師為您深入解析非法經營罪的定義、構成要件、量刑標準以及辯護要點。
非法經營罪的定義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國家特許經營管理制度
《刑法》第225條保護的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具體表現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制度(如煙草、食鹽)、經營許可證制度(如藥品、危險化學品)、特定資質準入制度(如證券期貨、支付結算)。
客觀要件:非法經營行為的類型
特許經營類:未經許可經營專營物品
文件偽造類: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批文
非法金融類: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非法經營證券期貨
網絡服務類:擅自提供VPN翻墻服務、非法經營網絡游戲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主體要件:雙重可能性
既可以是具有經營資質的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個體。此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可能面臨雙重責任追究。
主觀要件:故意,且以非法牟利為目的
明知國家存在特許經營規定(如曾申請許可證被駁回);預見行為可能造成的市場秩序破壞后果(如經營非法期貨平臺導致投資者損失);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如使用虛假證件持續經營)。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基礎量刑:5年以下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加重情節:5年以上
? 個人數額500萬以上或違法所得100萬以上
?單位數額2500萬以上或違法所得500萬以上
?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
?引發群體性事件
罰金刑適用規則
?采取"必并制"原則,罰金數額為違法所得1-5倍。
非法經營罪的辯護要點
未違反國家規定之辯
重點論證涉案行為未突破"國家規定"層級效力。刑法第225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特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層級的規定。若指控依據僅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例如市場監管總局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則不具備構罪前提要件。
例如經營行為僅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行政法規)但未觸犯更高層級的《電信條例》相關禁止性規定時,應排除刑事違法性。
未實施法定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之辯
(1)非專營專賣物品經營:若涉案商品未被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煙草專賣法》等特別法列為專營專賣物品,不適用刑法第225條第1項;
(2)非限制買賣文件:普通商業資質文件不屬于《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支付結算許可文件范疇;
(3)非法資金支付結算行為需符合《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虛構支付場景""公轉私套現"等特定行為特征;
(4)兜底條款適用必須符合《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需報請最高法院核準的要求。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辯
通過量化標準阻斷刑事轉化:
(1)非法經營數額未達《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30萬元基準線;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且無《關于辦理非法經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二年內因同類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情節;
(3)經營數量未達司法解釋具體量化標準,如非法經營出版物5000冊以下或音像制品500張以下;
(4)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市場秩序實質混亂,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首違不罰"精神。
無證無照經營性質之辯
著重區分一般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界限:
(1)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但書條款,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便民經營行為,即使未辦理證照亦不構成犯罪;
(2)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服務,屬于《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明確的行政監管范疇;
(3)僅超出營業執照核準范圍經營非特許項目,應適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理。
事實認定之無罪推定適用
針對指控事實構建合理懷疑:
(1)經營主體混同抗辯:實際經營者與涉案人員存在身份分離,如掛名法定代表人不知情;
(2)經營數額核算異議:剔除刷單交易、未完成訂單等虛增金額;
(2)主觀故意排除:提供加盟合同、行業資質申請記錄等證據證明行為人存在合法經營期待;
(4)因果關系阻斷:證明市場價格波動系市場供需變化導致,與涉案經營行為無直接關聯。
證據規則之無罪推定適用
(1)取證程序違法排除:電子數據未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進行哈希值校驗;
(2)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無效:檢材來源不清或采用"推算"方式確定經營數額;
(3)言詞證據矛盾: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在關鍵事實節點存在重大出入;
(4)實物證據缺失:無查封在案涉案商品或交易原始憑證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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