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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警察槍擊案判決書詳載重審為何改判:事后第一時間報告,排除主觀故意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有了判決結果。
3月1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烏蘭察布中院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邢志強槍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對于重審將罪名改判為故意傷害罪,烏蘭察布中院在重審一審判決書中進行了解釋。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后,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在現實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擊。孟永清背部中槍,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時就醫且自行取彈導致傷口感染,經搶救無效死亡,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結合證人證言反映的開槍距離、小口徑步槍的性能邢志強與孟永清的關系、津實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及出庭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等,以及邢志強事后能第一時間向局領導報告事發經過的情節,能夠排除邢志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依法予以變更。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強受傷,對案件引發具有過錯,可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孟永清及其近親屬為躲避警察而延誤治療、孟永清自行剖取彈頭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產生影響,亦應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
烏蘭察布中院遂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是一起發生在30年前的槍擊案,邢志強被控當年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后,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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