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最高法院明確這種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擔保無效
人民法院案例庫:如何認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由總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擔保未經決議且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擔保合同無效。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商業銀行的擔保業務外,民間融資也大量存在公司對外擔保業務。如果分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未經總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擔保的效力該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分公司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應當適用《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由總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案件簡介:
1、2017年4月14日,某融資擔保公司與某生物科技公司、某銀行蘭州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某融資擔保公司委托銀行向某生物科技公司發放貸款1700萬元。
2、2017年4月17日,某融資擔保公司與慶陽分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慶陽分公司以其名下XX會所部分房屋提供抵押擔保。
3、2017年4月18日,慶陽分公司提交分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提供抵押擔保,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雙方另簽訂《保證合同》,慶陽分公司承諾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2017年4月26日,銀行按約發放貸款1700萬元。之后,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約還款,截至2020年4月26日,拖欠本金及利息合計1728.68萬元。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被告慶陽分公司、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慶陽分公司的總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2020年11月1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償還本息、承擔律師費,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宣判后,原告某融資擔保公司、被告慶陽分公司、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上訴。
6、2021年3月29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被告慶陽分公司對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內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慶陽分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慶陽分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簽訂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均無效。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現《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尚且需要有公司決議,舉重以明輕,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更需要有公司的決議。慶陽分公司屬于企業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在簽訂《抵押合同》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時,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該分公司對外進行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經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慶陽分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和《擔保承諾書》系分公司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無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慶陽分公司企業類型為內資分公司,為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沒有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外提供保證,該《保證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2、某融資擔保公司和慶陽分公司均存在過錯,慶陽分公司應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內承擔民事責任。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某融資擔保公司作為專業的擔保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審查慶陽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授權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慶陽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對外提供擔保,亦具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慶陽分公司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內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慶陽分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無效,慶陽分公司對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內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甘肅某融資擔保公司訴甘肅某生物科技公司、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115號],入庫編號:2023-08-2-103-005。
實戰指南:
1、新《公司法》將原來的“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統一為“股東會”。《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而本案的情形是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中,“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也就是說,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由總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如果未經決議擅自提供擔保的,要區分相對人是否善意。如果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公司擅自提供擔保的,仍可以請求分公司或者總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分公司擅自提供擔保的,該擔保合同無效。本案的原告就是后者,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是分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因此原告并非善意的相對人,不能要求分公司或總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與分支機構簽訂擔保合同時,需審查總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出具的決議,以防擔保存在無效的風險。債權人應當重點檢查表決權持股比例和股東簽字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審查義務僅限于形式審查,如果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適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債權人與分公司對無效的擔保均有過錯的,總公司、分公司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二分之一賠償責任。
案例一:《文衛紅與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9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長沙建工集團十分公司明知自己沒有保證資格仍出具保證承諾,其行為具有過錯。文衛紅作為資金出借人,在明知長沙建工集團十分公司系企業的分支機構,且未審查其是否取得了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同意長沙建工集團十分公司為案涉借款進行擔保,對案涉擔保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具有一定的過錯。故二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判令長沙建工集團十分公司對譚向群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長沙建工集團十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的,由長沙建工集團承擔民事責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2、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
案例二:《徐本和、金葉元、殷鳳云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終3827號]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