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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通報:防范臺風“摩羯”期間一漁船未按規定進港避風,船長被處罰
3月12日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通報2025年第一批漁業船舶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其中,2024年9月3日,防范超強臺風“摩羯”期間,“桂某漁60XX6”船未按規定及時進港避風,船長符某某被作出罰款2萬元和暫扣職務船員證書2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下為通報全文:
近年來,各級漁業漁政部門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和農業農村部部署,堅持“兩個至上”和“三管三必須”,以“推動安全監管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為主線,全要素、全鏈條強化安全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危害漁業生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為推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近期,我局從各地查辦的案件中,遴選了4個典型案件,現予以通報。
一、“冀某漁06XX7”船未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案
2024年7月29日,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漁政執法人員在海上登臨檢查“冀某漁06XX7”船時,發現該船缺配三級輪機長1名,出港報告記錄與實際出港人員不符。經調查,認定“冀某漁06XX7”船存在如下違法行為: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未按照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河北省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冀農規〔2023〕5號)等有關規定,對船東李某彬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船長李某樂作出警告、罰款0.5萬元和漁業船員證書記6分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營口XX海洋捕撈有限公司兩艘漁船擅自拆卸北斗設備案
2025年1月4日,山東省威海市海洋發展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海域內錨泊的一艘漁船進行登臨檢查時,查獲該船上安裝有非本船的兩臺北斗設備。經核查,該兩臺設備系營口XX海洋捕撈有限公司所屬兩艘漁船的北斗設備。經調查認定營口XX海洋捕撈有限公司兩艘漁船存在如下違法行為:擅自拆卸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根據《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0萬元(每船20萬元),責令兩艘漁船停航整頓7天,暫扣兩名船長職務證書3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粵某漁16XX8”船非法載客案
2024年8月14日,廣東省江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在江門市小襟島以西海域登臨檢查“粵某漁16XX8船”時,發現該船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利用漁業船舶非法載客;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招用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擅自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改造漁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船東林某某作出罰款15.9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其改正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重要設備、部件、材料改造漁業船舶,非法載客,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招用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違法行為;責令其對擅自改造漁船的情況進行整改;對船長彭某某作出罰款合計0.8萬元行政處罰決定。
四、“桂某漁60XX6”船拒不執行回港避風規定案
2024年9月3日,防范超強臺風“摩羯”期間,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洋漁業部門通知要求漁船回港避風,“桂某漁60XX6”船不予理會,未按規定及時進港避風。經調查認定,“桂某漁60XX6”船存在如下違法行為: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服從漁業漁政管理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未及時撤離危險海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等有關規定,對船長符某某作出罰款2萬元和暫扣職務船員證書2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案件的嚴肅查處,彰顯了漁業漁政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零容忍的態度,對于強化船東船長安全意識、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重大意義。各級漁業漁政部門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據國務院安委會部署,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百日攻堅六大行動要求,全力推進隱患排查整治,壓緊壓實船東船長主體責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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