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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留遺囑一切財產歸妻子了,法院為什么不認可?
案情簡述
范某和劉某是二婚夫妻,范某在2022年就立下遺囑,上面寫的是:“我所有的房產及家里的一切財產,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劉某一人繼承所有。”范某去世,劉某辦理繼承手續,需要另外的繼承人,也就是范某的親生兒子小范簽字。
但是小范不認可這份遺囑,他覺得自己親爸不可能一點兒財產都不給自己留?雙方協商未果鬧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定:房子是由二婚妻子繼承,但是也要支付給小范相應的折價款。
這是為什么?
律師解讀
一般來說,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只要有效,就應該按照遺囑辦。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小范在二十年前先后患有腎病和腦出血,不具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根據遺囑的“必留份”制度,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雖然范某的遺囑確實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但是小范作為法定繼承人,患病多年,確實沒有生活來源,應當適用于遺囑“必留份”制度。所以最終法院判定:房子是由二婚妻子繼承,但是也要支付給小范相應的折價款。
這是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法繼承編解釋(一)第25條進一步明確,未保留必要份額的應先扣減。
那么既然“遺囑自由”并非絕對,必留份制度如何適用?
1.設立遺囑時充分考慮“必留份”問題,對特殊繼承人的保障進行安排,避免后續爭議。
2.可采用生前贈與、保險、信托等方式,提前規劃遺產分配,確保遺愿順利實現。
3.必要時請律師輔助起草遺囑,確保符合法律規定,減少未來糾紛。
需要格外說明的是,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沒有給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遺產,那么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法院會直接從遺產總額中扣減一定的遺產交于這類繼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遺囑中確定的規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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