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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許經營權享有收益權,質權人如何實現優先受償權?
人民法院案例庫:特許經營權收益權的質權人如何實現優先受償權?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應收賬款。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屬于前期投資規模大、收益時間較長的建設領域,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投資人將獲得的特許經營收益權進行質押融資,緩解資金壓力也成為選擇之一,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是否可以質押?質權人該如何實現優先受償權?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案件簡介:
1、2003年,長樂市建設局、福州市政公司、長樂市財政局三方簽訂《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合同》,長樂市建設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項目及其附屬設施的特許權。
2、2005年3月24日,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以下簡稱五一支行)與長樂亞新公司簽訂《單位借款合同》,長樂亞新公司向該行借款 3000 萬元,用于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同日,五一支行與長樂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長樂市建設局共同簽訂《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福州市政公司以特許經營權為長樂亞新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長樂市建設局同意該擔保,各方還約定了收益優先用于償債等事項。
3、2007年10月21日,長樂亞新公司未依約按期足額還本付息。之后,原告五一支行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長樂亞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請求法院確認《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合法有效并拍賣、變賣質物以優先受償;請求法院判令案外人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優先用于清償債務;判令被告福州市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2013年5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長樂亞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代理費,原告五一支行有權直接向案外人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優先受償,被告福州市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兩名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的特許經營權并非法定可質押權利,且未辦理質押登記,原告的訴請于法無據。兩被告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5、2013年9月1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涉及的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是否有效?該質權如何實現?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作為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可以出質。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是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屬于經營者的義務,而其收益權,則屬于經營者的權利。由于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并不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故訟爭的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上系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押。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9月29日轉發的《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中提出,“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首次明確可試行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進行質押。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雖系將來金錢債權,但其行使期間及收益金額均可確定,其屬于確定的財產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因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亦可納入依法可出質的“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作為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可以允許其出質。
2、污水處理項目的權利質押已公示,質權已設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長樂市建設局在《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且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長樂市建設局同意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辦理質押登記出質登記手續”,故可認定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已知曉并認可該權利質押情況,有關利害關系人亦可通過長樂市建設局查詢了解訟爭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權利質押的情況。因此,本案訟爭的權利質押已具備公示之要件,質權已設立。
3、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但應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費用。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具體規定權利質權的實現方式,僅就質權的實現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于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況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之負擔,且其經營主體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因此,原告請求將《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項下的質物予以拍賣、變賣并行使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根據協議約定,原告五一支行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所收取的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由于被告仍應依約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正常運營和維護,若無法正常運營,則將影響到長樂市城區污水的處理,亦將影響原告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時,應當合理行使權利,為被告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費用。
綜上所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進行質押,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但應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費用。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入庫編號:2015-18-2-103-001。
實戰指南: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列舉了可出質的權利:(1)匯票、本票、支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從上述列舉的可出質的權利來看,特許經營權并不在可出質的范圍內,且目前尚無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可以出質。就特許經營權自身而言,是不能出質的。在信貸實踐中出質的實際上是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本案例就是這種情況,出質的是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而非特許經營權。
2、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與現有的應收賬款在權利行使上存在一定區別:一是在行權對象上,現有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因而質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而作為收費權的將有應收賬款,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因而只能請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義務。二是在行權方式上,將有應收賬款一般都會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原則上應先就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的,再對應收賬款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三是現有應收賬款可以準用督促程序,而將有應收賬款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準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程序,對應收賬款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
3、在此,我們建議金融機構在辦理特許經營項目貸款時,應當注意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是項目收益權質押,例如本案中就是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亦可納入依法可出質的“應收賬款”的范疇,金融機構可通過收益權質押方式保障貸款安全。此時,金融機構作為質權人可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行使優先受償權,而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等方式。質權人在行使收款權利時,應考慮出質人的正常運營需求,預留必要的運營費用。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二)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特許經營權質押實際是收費權的質押,質權人對收費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一:《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與福安市和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和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142號]
福安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特許經營權質押實際是收費權(收益權)的質押,屬于應收賬款范疇。依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被告福安市和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特許經營權進行質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押權依法設立。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依法對被告福安市和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依特許經營權而享有的收費權(收益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2、特許經營權收益權的質押,經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權人才有權就此優先受償。
案例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與桑植裕輪遠航燃氣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寶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中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夏浩籍、費琬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張中民二初字第28號]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桑植燃氣公司的出質標的只能是收益權(應收賬款)的質押,并經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桑植工行才有權就此優先受償。本案所涉桑植燃氣公司的應收賬款的質押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因此,桑植工行有權對桑植燃氣公司出質的收費權(應收賬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的期限內優先受償,對桑植工行要求桑植燃氣公司享有的桑植縣城城市燃氣三十年特許經營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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