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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別讓貧窮限制破產界的想象力
近段時間,有一則有關破產案件專業服務費的消息被媒體廣為報道:截至2025年1月初,加密資產交易平臺FTX重整案的服務費已經超過9.48億美元,而且還會繼續增長。
根據媒體援引的法庭記錄,其中FTX的法律顧問蘇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Sullivan & Cromwell LLP)收入2.486億美元,財務顧問安邁企業咨詢(Alvarez & Marsal)進賬3.06億美元,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咨詢的機構收入亦高達1.10億美元。FTX重整案的首席重組官約翰·雷(John Ray)所在的咨詢機構,收入已超過800萬美元。
如果報道信息準確,這個數據應該能讓FTX破產案的專業服務費進入史上前四。目前為止,專業服務費最高的破產案件分別是:雷曼兄弟破產案,接近60億美元;波多黎各市政債務重組案,20億美元;北電網絡重整案,20億美元。按照目前公開信息,普渡藥業重整案為9.36億美元,FTX案已經超出。
這個數據,讓世界范圍內的同行都艷羨不已,我國當前的管理人報酬整體水平更是難以望其項背。毋庸諱言,美國破產服務行業專業化程度高、市場化程度高,但專業服務費也偏高人所共知,破產法學界已有不少研究,規制機構也在通過優化破產申請表格、推出中小微企業特殊程序等多方面改革,盡可能減少債權人、債務人對專業人士的依賴。但這并不影響我們借鑒其合理部分。
需要特別說明,專業服務費與我們通常所說的管理人報酬有較大差別。按照美國破產法,債務人自行經營管理是重整程序的主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債務人可以邀請破產相關專業人士進入公司董事會并擔任首席重組官(Chief Restructuring Officer,CRO),負責企業合理利用重整程序來實現特定目標。
另外,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企業的高管、債權人個體、股東個體、官方債權人委員會以及其他非官方債權人委員會、股東委員會等,參與破產程序以及對付破產程序的衍生訴訟,都需要大量專業人士的介入。整體而言,專業服務費的外延遠大于我國的管理人報酬,但對于參與破產程序的各方來說,專業服務費更為周延。
真正的市場化破產,需要讓破產程序的每一個參與方,包括專業人士在內,都有錢可賺、有利可圖,通過破產專業服務發現和產出價值增量,來形成“多贏”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不需要訴諸太多的情懷激勵,也不需要虛無縹緲地自我神化。市場化破產的核心,就是讓最專業的破產執業者,獲得最高、最多的報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職業倫理,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破產服務行業在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服務的同時,獲得與其服務匹配的報酬就無可厚非。
我國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一大創新就是建立了管理人制度。在《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尤其是隨著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行,破產案件越來越多,破產相關行業也成為專業服務領域最有吸引力的“香餑餑”,成為高水平專業人才的匯聚高地。通過提供管理人服務以及破產相關專業服務,越來越多的破產界同行能夠實現專業服務提供與執業收入增長的平衡。
但長期以來,破產法實施中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做法。比如基層法院在個案審判中,基于各種考量,給管理人報酬打折的做法司空見慣,而且打折幅度缺乏統一標準,比較隨意。由于法院在管理人名冊編制、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報酬確定等關鍵問題上都有絕對話語權,大部分破產執業者基于各種考慮,對管理人報酬打折只能腹誹,不敢明言。
管理人報酬打折的泛濫,逐漸形成一種不健康導向。在部分地方法院舉行的管理人招募中,部分管理人拿案心切,為了在競聘中獲得競爭性優勢,在競標文件中對管理人預期報酬部分主動打折、互相壓價。這種現象長此以往,不僅擾亂市場秩序,強化逐底競爭,也不利于破產服務市場的繁榮。
當然,會有人援引部分大案管理人報酬動輒幾個“小目標”的例子提出反駁。跟絕大部分破產執業者親自感受到的管理人報酬相比,我國部分破產大案的報酬確實極高。猶記得2018年春節前后,重慶鋼鐵重整案以8680萬元“天價律師費”案在朋友圈刷屏,成功讓破產行業出圈。而在那之后,蜚聲中外的破產大案越來越多,相關管理人報酬過億也越來越司空見慣。
這讓業界產生一定程度的幻覺。一方面,可能會有人覺得破產行業高度發達,遍地是黃金,破產行業已經進入共同富裕的新階段;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管理人報酬太高,不僅需要繼續在個案中通過打折予以削減,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規制。
但個案中管理人報酬的偏高,并不代表著破產服務行業的普遍景氣。按照溫州破產法庭方飛潮、張元華、胡聰穎等發表的文章《管理人報酬制度的實踐問題與應對》(詳見2023年8月17日《人民法院報》),某市兩級法院在2016—2022年期間共受理破產案件4369件,管理人報酬超過10萬元的只有353件,占比8.1%;無產可破案件為1767件,占比40.4%;管理人報酬在10萬元且無補貼的案件數量為2249件,占比51.5%。
也就是說,超過90%的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報酬低于10萬元,甚至一大部分只能靠財政補貼、管理人協會資金池互助等方式,來獲得不超過3萬元的補貼。就大部分破產執業者的切身體驗來說,這種遠超出“二八定律”的現象更為真實。而且,考慮到溫州破產審判過去十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的領先地位,其他地方的形勢可能會更為嚴峻。
因此,部分破產大案管理人報酬偏高與我國管理人報酬整體偏低的現狀,形成鮮明反差。但遺憾的是,輿論關注的更多是部分案件管理人報酬偏高這個事實。近年來,有一種論調認為破產行業管理人報酬太高,需要控制或者降低。絕大部分管理人本來就舉步維艱,這種聲音的傳播,讓破產執業者有點寒心。
就我個人觀察而言,部分大案要案管理人報酬偏高,與當前的管理人報酬計酬模式的僵化不無關系。當前的管理人報酬計算,是以破產清算程序為基準,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12%—0.5%的范圍內分段確定。這種計酬模式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基本能夠激勵管理人勤勉履職。
但在重整程序中,這種計酬模式會產生多方面的問題。如果債務人企業規模較大,機械照搬這種計酬模式,勢必會導致管理人報酬偏高,但現有規則沒有給法院更多的調整空間。另外,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核心工作并不是歸集財產,而是引導各方形成重整計劃,這個過程中既需要充分的經驗和專業素養,也需要耗費大量看不見的人力精力,這部分付出沒法體現在“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中,因此也無法通過現有計酬模式體現。更何況現有計酬模式中,沒有充分考慮到破產執業中所有付出,比如取回權人取回財產、擔保債權人擔保物保管和變現、債轉股等等,而這些工作在管理人執業中也屬于常規工作之一。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亟待完成的任務,不是簡單化地降低管理人報酬,而是通過規則優化,強化債務人、債權人會議等破產程序“核心用戶”在管理人報酬確定中的自主權,適度降低法院在管理人報酬確定問題上的權力,引入計時計酬、整體總包等各種更能在專業性、工作量和報酬之間更為平衡的計酬方式,針對具體問題拿出更為切實可行且合理的計酬方案。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之一,而專業化的破產服務行業正是發揮破產制度作用的核心基礎設施。跟先進市場經濟體比較,我國破產行業的發展還處于比較初級的階段,無論是市場規模、專業程度還是專業人士發揮作用的空間,與先進市場經濟體相比還有不小差距。事實上,管理人報酬只是縮影,破產行業真正能否發展跟市場經濟發達程度、市場體量、經濟發展周期等多種因素都有關系。在這種背景下,各界應該本著促進破產服務行業現代化的目標,通過專業破產服務致力于市場資源的重新配置,共同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其本質而言,破產執業者也是市場主體,也需要在市場經濟中存活、發展、壯大,也會面臨國內外同行的殘酷競爭和優勝劣汰。一個高水平破產服務團隊的形成,需要在實踐中久久為功,苦心修煉,需要高度專注和長時間投入,才能形成較高的理論和實務素養,才能打開解決實踐中各種難題的想象力。這些都需要正常的報酬機制予以保障,否則管理人自身可能就會陷入破產的境地。
這兩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增速變慢,業界普遍覺得活不好干且錢不好掙,活沒少干但事難干成。這種背景下,一些管理人團隊不得不轉型去做其他業務,一些管理人團隊干脆通過裁員、凍結招聘計劃等方式千方百計降低運營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破產行業更需要呵護,更需要通過積極引導和刺激來強化業界堅持下去的動力。顯然,在管理人報酬問題上“開眼看世界”,別讓貧窮限制破產界的想象力,會是增強破產行業留住舊人、吸引新人的核心動力。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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