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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被法院駁回
近日,云南大關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披露的一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一對男女結婚不到一年后因家庭瑣事離婚,男方認為給付彩禮過高,且因給付彩禮導致其經濟困難,于是多次要求女方返還彩禮99900元及價值23845元的彩禮“三金”,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經綜合考量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等因素,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請求。
據介紹,2022年8月,郭某(男)與劉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2023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郭某向劉某給付了彩禮現金99900元及價值23845元的彩禮“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22日,郭某與劉某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郭某認為給付劉某彩禮過高,且因給付彩禮導致其經濟困難,多次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現金及“三金”,但均被劉某拒絕,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系男方誠信求娶女方所表現出來的一種尊重和感激,同時也是對女方父母養育之恩的一種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本案中,郭某與劉某于2022年11月開始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習俗舉辦了婚禮,同年11月1日辦理結婚證,2024年10月22日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雖然雙方從辦理結婚證到離婚的時間不到一年,但是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已跨度近兩年。同居生活時間及辦理結婚登記均是考量彩禮是否返還的重要因素。
同時,劉某在同居后曾懷孕流產,懷孕流產也會影響女性身心健康,也是彩禮是否返還的考量因素之一。雖然郭某確實向劉某給付了99900元現金彩禮,但郭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再結合本案的彩禮用途來看,劉某實際單獨支配的就是留給其父母的50000元,其余部分用于籌辦婚禮用品、裝飾婚禮房屋、訂酒店以及與郭某共同消費等,而郭某不考慮彩禮實際用途而片面地要求返還彩禮與事實相悖,且明顯有失公平。
劉某將彩禮中的50000元留給了其父母,劉某父母生育劉某且將劉某撫養成人,最終將劉某遠嫁給郭某。劉某作為子女,將所得彩禮中部分給予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對父母養育之恩的一種回饋。作為劉某父母,在劉某舉行婚禮時,也為其置辦了相應嫁妝添置至郭某家庭,即便添置的嫁妝不值50000元,再結合本案其他具體情節,劉某也無需將差額部分再進行返還。
至于郭某為劉某購買的“三金”,雙方結婚目的已實現,且共同生活跨度近兩年,加之“三金”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盡數變賣,郭某也參與使用了部分變賣款項。故判決駁回了郭某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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