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因彩禮給付方隱瞞疾病致結婚不成,最高法:酌減彩禮返還數額
最高法強調應準確適用彩禮返還規則。2月28日,最高法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法表示,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就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比例的認定原則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
典型案例顯示,2023年8月,吳某(男)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給付彩禮22.8萬元。后因劉某發現吳某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未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劉某返還全部彩禮22.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全部彩禮的法定情形,但因吳某向劉某隱瞞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一結果存在過錯,應對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酌減。經法院調解,劉某酌情向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吳某撤回起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時,彩禮給付方要求返還全部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系因吳某向劉某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對該情形予以考慮。經人民法院調解,對劉某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適當酌減,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最高法表示,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人民法院要考慮彩禮的習俗性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有無過錯等各項因素,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既要解“法結”,更要解“心結”。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