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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暴如何界定?責任怎么壓實?委員建言加快制定統一的反網絡暴力法
“近年來,一系列網絡暴力事件發生,大家往往認為網暴損害的只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其實也侵犯了網絡空間秩序性、網絡社會安全感等社會公共利益。”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說。
2月27日,上海市政協舉辦在滬全國政協委員記者見面會,呂紅兵表示,將在全國兩會上建言加快制定統一的反網絡暴力法。

2025年2月27日,上海市政協舉辦在滬全國政協委員記者見面會,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發言。澎湃新聞記者 張呈君 圖
作為法律工作者,呂紅兵注意到,近幾年中國司法機關不斷加大對網絡暴力的打擊力度,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多部門又于2024年6月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然而碰到現實案例,相關法律法規又顯得分散、不夠體系化。他解釋,譬如民法典有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也有相關規定,有關部門的司法解釋、指導意見也會涉及,“但規范內容的現實性與針對性、相互之間的體系性和協同性,均有待進一步增強”。
呂紅兵表示,可以借鑒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的實踐,制定統一的反網絡暴力法。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為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具體到細則,他指出,網絡暴力的對象需要進一步明確。現有法規界定的網絡暴力侵害對象還僅限于個人,而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甚至一個民族、一個城市,都可能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他建議,將網暴行為的侵害對象擴展到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呂紅兵還提到,現有法規界定的網絡暴力行為主要是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權等類型,但網絡敲詐、網絡恐嚇、網絡騷擾和網絡跟蹤等新型網暴行為均已出現。針對行為方式的界定,他建議采用“列舉+兜底”模式,將以上常見行為都涵蓋。
“各方主體的責任界定都要壓實。”在他看來,平臺發揮重要作用,要重點壓實平臺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事前監管、事中審核、事后處置的全流程責任。針對網絡上的特殊主體,例如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應加強規范與引導,明確法律地位,劃定運營紅線,要求信息披露,并加大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調研中,呂紅兵發現,和電信網絡詐騙一樣,網絡暴力背后也有產業鏈。因此,他建議通過統一的反網暴立法,推進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加強協同聯動,強化涉網暴案件刑事、民事和行政銜接,優化網絡暴力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機制。借鑒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司法實踐,精準加大對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的懲處,特別是對利用生成式AI技術實施網絡暴力行為的要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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