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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巴縣檔案|何以成訟:白天奇具稟三妹身死不明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巴縣縣民白天奇上報衙門,稱自己的妹妹白氏在其丈夫余廣學家被刻薄對待,且于本月初六晚離奇死亡。當他趕至現場時,被自己的妹夫余廣學差人趕走,妹妹被余廣學家人倉促下葬。問及死因,余家卻只說妹妹是瘋病發作,并未給出其他證明。白天奇覺得其中另有隱情,為了查清妹妹的死因,他便將此事上稟衙門。
兩日后,余廣學亦向衙門上訴,稱自己與白氏“夫妻和睦”,但白氏原有瘋疾,即便接受了長期的治療,但瘋病仍未痊愈。本月初六突然發病,等初七早余廣學發現妻子白氏時,她已身亡。余廣學承認自己曾派自己的弟弟余照與另一人陳榮貴趕走白天奇,但白天奇等人最后也看到了白氏的尸體與棺材,亦知曉下葬地點,等白天奇一行人同意后,方才將妻子白氏下葬。余廣學堅稱白天奇等人上訴,是受與自己有仇的“訟棍”劉澤茂、白漢章唆使所致。衙門在收得兩人訴狀后,立即差衙役將白天奇、余廣學及相關人等到衙審訊。
這樁命案涉及多方,關系錯綜復雜。據縣衙審單,除白天奇、余廣學外,到衙被審的還有劉澤茂、劉長明(劉澤茂侄子)、楊氏(余廣學嬸嬸)、余贊宸(余廣學叔叔)、白漢章(白天奇與白氏之父)、余如松(余廣學父親)、陳榮貴(口供缺損,筆者推測為余廣學朋友)等人。以上等人各執其詞,但大致可以分為兩派,一派以白天奇、劉澤茂等人為代表,他們堅稱余廣學對白氏苛求萬分,且余廣學差人趕走的同時又將白氏倉忙下葬。更為重要的是,他們的口供與稟狀相比,增添了新的信息:在初六日,白氏在發現余廣學與其嬸嬸通奸后被兩人毆打,白氏趁機搶到了楊氏的金耳色,逃跑至劉澤茂父親劉漢飛處,將金耳色交給劉澤茂的侄子劉長明,叫劉長明把此物轉交給白天奇,讓白天奇為自己伸冤,晚間白氏便上吊自殺了??偟膩碚f,白天奇與劉澤茂一派中新增的重要信息有三處,一即余廣學與楊氏通奸,二即白氏搶到了楊氏的金耳色作為證據,三即白氏系上吊自殺。另一派的供詞則完全不同,以余廣學為代表的其余幾人的供詞一口咬定白氏原有無法醫治的瘋疾,且白氏死亡也僅是因為瘋疾而已。余家掩埋白氏亦是在白天奇等人面前掩埋的,白天奇等人的供詞均屬誣陷。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縣衙審單
以上便為本案唯一一次審訊的筆錄,為方便后文分析,有必要在此處對這份筆錄中的分歧進行總結。第一,關于白氏的活動軌跡,白天奇一派稱白氏初六日在發現余廣學與楊氏通奸后逃至劉澤茂家中,而余廣學則稱白氏初六日早便已發病,初七日便已病死,因此白氏并未離家。第二,關于余廣學與其嬸嬸楊氏通奸一事,白天奇一派認為余廣學與楊氏有通奸之實,余廣學一派則對此一口否定。第三,關于楊氏的金耳色。白天奇一派稱白氏將楊氏的金耳色搶奪后遞交給劉長明,叫劉長明轉交給白天奇,但此事在白天奇的稟狀中并未被提及。余廣學一派則稱楊氏家貧,金耳色并非楊氏之物。第四,關于白氏的死因。白天奇一派稱白氏是上吊自殺,且她被余廣學、楊氏兩人毆打,身上應有痕跡。余廣學一派稱白氏為瘋病致死。以上四點是本案的關鍵點,直接影響到該案的判決。但經審訊之后,衙門做出了判決:
訊得白天奇具□□□□,致作妹白氏身死不明一案,經審訊查明余廣學娶配□□為室已經年久,育子有六,素好□□,堅□病斃,并非自縊。據白天奇供,信聽劉澤茂之口,稱為縊斃。顯有刁唆質□□□□□確,況風聞即指人命,著責□□□□,責令白天奇、白漢章出具白氏被毆□□,甘結以為憑檢驗,此判。
巴縣衙門認為余廣學與白氏育有六子,兩人應為情篤,白氏也應為病亡,并非上吊自殺。白天奇輕信劉澤茂的教唆而報官,若要進一步推進案件調查,就需要白天奇等人出具白氏被毆打的證據,此為一判。
白天奇顯然不服,二月二十一日他再次上稟:
本月十二日,蟻以亡葬不明,具稟余廣學,故將妹白氏制亡一面著□趕蟻,一面即行葬埋,各情在案。蒙批準拘訊,如系深思,圖索定行,重究是□。蟻因實處倉促,未知主葬何人,及至懇差下鄉,蟻同地鄰劉澤茂、劉長明等查,實始知廣學之叔余贊宸持健主葬,以致蟻妹身死不明。伊等便欲以此掩罪塞責。蟻姊妹肝膽,理法難容,惟有具結,請驗嚴訊余贊宸下落,如值起驗無弊,蟻與地鄰愿甘反坐,伏乞。
在這份稟狀中,白天奇又將矛頭指向了主持白氏葬禮的余贊宸,認為余贊宸是導致白氏“身死不明”的罪魁禍首,并就此請求衙門嚴審余贊宸。劉澤茂與劉長明亦配合白天奇于二月二十一日上稟:
本月十二白天奇以亡葬不明等情具稟,伊妹白氏幼配余廣學為妻,忽于本月初六夜暴亡急葬一案,蒙批準拘訊,如系身死圖索,□行重余廣學具訴。此白氏既屬病故,何必立時殮埋?情本可疑,姑候質訊?!酢踵徖怼酢醴A。緣本月初六午□時,有白氏來蟻門首喊叫,照犬進屋,即與蟻祖劉漢飛跪□□地,手執金耳色一支,哭□伊夫余廣學與楊氏通奸,被伊得知。眼見扭取楊氏金耳色一支,拿來投鳴伸冤,央蟻將耳色送交伊兄等語。蟻祖年邁八十九歲,當以好言相勸慰,各回時,因白氏之兄白天奇等坐居遠隔,蟻是日趕不到,次早初七,蟻以金耳色交天奇,不料白氏是夜暴亡。又云急葬生非,蟻不知情,為此據實稟明,存歿均沾,伏乞。
如果說白天奇的稟狀是追責對象的轉移,那么劉澤茂與劉長明的稟狀則是在其口供敘述體系下的追問:一問白氏既為病故,何必立馬下葬?二問金耳色作為白氏所留存余廣學與楊氏通奸之證據,為何不信?在白天奇與劉澤茂等人的結狀中,兩人稱他們請到了鄉鄰驗尸(即便這是巴縣衙門該做的事情),并保證如果白氏若“身無別故”,實是病故,那他們愿“坐誣告之條杖斃”。由于驗尸的結果并未保存在卷宗中,白天奇一派是否真的找人驗尸亦未可知,但可以看見的是二月二十二日兩人的悔結狀。白天奇在悔結狀中自言“出外細思,訪蟻妹實系病故,并無別情”,且保證“日后再不敢翻控滋事”。劉澤茂在其悔結狀中亦自陳“蟻實誤聽傍言妄供”,并承認“白氏實系病故,并無別情”,同時也保證“日后再不滋事”,此案了結。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白天奇悔結狀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劉澤茂悔結狀
前文已經梳理了此案口供中的疑點,接下來,讓我們結合此案中的疑點與審理結果,來分析此案中所包含的關于清代司法秩序的歷史信息。首先,從口供論述本身來看。白天奇一派在論述過程中堅稱余廣學與楊氏通奸,并以金耳色為證。若此證坐實,親屬相奸,尤其是侄子與同族叔嬸詳見,依照《大清律例》: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婦)各(決)斬。(強者,奸夫決斬。)
若楊氏與其侄子余廣學確有通奸之實,那么余廣學與楊氏應該被執行決斬。白廣奇等人又以金耳色為證,若此證坐實為楊氏之物,那么楊氏與余廣學之罪便無得開脫。因此余廣學等人一口否決兩人通奸之事,亦不難理解了。無論此事是否為真,白廣奇一派強調此事本身可以被看作為創造己方法理優勢的策略。
其次,關于白氏身死之因。白天奇一派稱白氏是在被余廣學、楊氏兩人毆打后上吊自殺,而余廣學一派則咬定白氏是因瘋病去世。白氏二月初七去世并下葬,白天奇二月十二日稟官,十二日審訊結束后,離白氏下葬過去亦未到十日。若要查明白氏死因,只需開棺驗尸,著重看白氏頸部是否有勒痕即可。按命案尸檢查的程序而言,受理的地方官員不得輕易作出檢驗決定,應先究問明確,究竟是自縊、自殘及病死還是因斗殺、故殺、謀殺致死。經究問,如屬前者,親屬情愿安葬,詳審明白,準告免檢;即使沒有親屬的告請免檢,如官吏發現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生死不明者,意在圖賴詐財,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檢。總的看來,清代法律對于尸檢,以檢驗為原則,以免檢為例外,免檢屬應由尸親或苦主提出申請,若無申請,司法官員不得自行決定免檢。(廖斌:《清代四川地區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縣司法檔案為例》,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95頁)但在此案中,巴縣衙門并未對白氏尸體進行尸檢,反而是要求白天奇一行人出具白氏被毆打以及自縊的證據,實屬離奇。雖然巴縣衙門的判斷亦是白氏因瘋病去世,但卻未通過嚴格的尸檢程序便已判認白氏“并非自縊”,在司法流程上亦不符規范。廖斌指出,清代命案勘驗在清代前期到后期,在制度上沒有明顯變化,但在實踐中,命案勘驗的實施呈現出越來越馬虎的態勢。到了清末,不少案件該驗不驗,這與清代社會到了晚期,國家對州縣官吏的控制越來越無力有關,(廖斌:《清代四川地區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縣司法檔案為例》,第203頁)此點或可作為佐證。
第三點要關注的是本案中的“誣告”問題。無論是白天奇一派聲稱余廣學與楊氏通奸,還是余廣學一派稱白氏因瘋病去世,在真相未白之前,都可以將其視為法律訴訟中為自己創造優勢的一種策略。即便最后此案以白天奇等人認悔為結,也不意味著此案個中實相浮出水面。但為何巴縣衙門為何依舊認為白天奇等人為誣告,并以此作結呢?讓我們再次回顧巴縣衙門的判詞、白天奇等人的悔結狀與結狀。巴縣衙門判稱:
訊得白天奇具□□□□,致作妹白氏身死不明一案,經審訊查明余廣學娶配□□為室已經年久,育子有六,素好□□,堅□病斃,并非自縊。據白天奇供,信聽劉澤茂之口,稱為縊斃。顯有刁唆質□□□□□確,況風聞即指人命,著責□□□□,責令白天奇、白漢章出具白氏被毆□□,甘結以為憑檢驗,此判。
此段判詞雖然缺損較多,但仍可以看出巴縣衙門的審判邏輯:余廣學與白氏育有六子,在感情上自然是和睦的,因此余廣學不會與楊氏通奸,白氏也絕非自縊身亡。這段判詞是否符合此案實情,已無法考究。但最為重要的是,巴縣衙門在此段判詞中使用了“刁唆”一詞。在巴縣衙門看來,白天奇是受劉澤茂等人教唆后才屢次上報。這樣的詞匯在劉澤茂的悔結狀中也存在著,劉氏自言“傍言妄供”,在白天奇與劉澤茂等人的結狀中,兩人更是自稱愿“坐誣告之條杖斃”。這樣的表述,其實反映了巴縣衙門面對紛繁復雜的司法實踐的緊張感。
要解釋這種緊張感,必須要對巴縣衙門使用“刁唆”一詞并以此作判的背后緣由進行分析?!暗笏簟边@一詞語,是清朝地方官員面對社會中的一類特殊人群所使用的特定語匯,這一人群即為所謂的“訟師”(亦被稱為“訟棍”)。夫馬進指出,在清代社會中,訟師被視為教唆人們進行毫無必要的訴訟,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利用訴訟文書和花言巧語誘惑人們陷入訴訟,與盤踞官府的胥吏或差役相互勾結,從善良的人那里騙取金錢等作惡多端的地痞流氓。(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收入王亞新等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王亞新等譯,1998年,第390頁)訟師的主要職能是“包攬詞訟”,他們不僅承包了詞訟的文本工作,同時也會作為訴訟代理人或作為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辯護人,立于法庭之上。訟事是訟師的立身之本,訟事越多,他們的收入就越多。但在政府看來,這些訟師所教唆的人越多,案件也愈多。明清時期的官員與社會精英,都以“無訟”作為理想社會的一個重要標準。相反,若訟事越多,則會形成“好訟”之風。為此,政府還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化與半制度化的訴訟限制機制來抑制訴訟,也會對“教唆”他人上訟的訟師保持相當大的警惕。
但是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訟師在明清時期并非是一個合法的職業,也并非是具有專業身份的人。因此只要是參與教唆詞訟、包攬詞訟者都可視為訟師。不少司法官員認為許多案件的當事人本不愿意向官府提起訴訟,是在訟師的教唆下,才向官府提起訴訟。(廖斌:《清代四川地區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縣司法檔案為例》,第60-61頁)在政府看來,訟師教唆民眾訴訟,使得“好訟”之氣蔚然成風,他們的存在不僅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同時也破壞了原有的社會秩序。在這個案例中,劉澤茂等人確實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二月十二日白天奇上交的稟狀中,尚無白氏目睹余廣學與白氏通奸并拿得金耳色一事,但二月十四日審訊時,白天奇與劉澤茂等人在口供中的信息鏈卻極其完整。作為審判者的巴縣衙門對此持有相當的警惕,在做出判決時,這樣的警惕與焦慮甚至使得他們有意或無意地跳過尸檢的流程,這一行為其實代表著巴縣衙門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對事實真相的追索,轉而對訟師“刁唆”民眾的行為進行打擊。這樣的司法焦慮與打擊行為,其實表示清政府在現實層面并沒有完成對訟師活動的控制。以巴縣衙門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對“無訟”理想社會的追求,會在面對一例疑似訟師“教唆”案件時逐漸瓦解,這些案件亦給他們帶來了無法控制司法秩序的焦慮。夫馬進對這樣的焦慮進行了非常精彩的概括:
之所以不能承認訟師的存在,是因為如果承認了訟師,就不得不從根本上改變對訴訟本身的看法,而且因為存續了一兩千年的訴訟制度和行政制度本身已無改革的余地。如果承認了訟師,也就不得不容忍“好訟之風”和“健訟之風”。必須認識到,如若如此,世上就會漸漸成為訴訟的地獄,而且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呈詞遞交上來。(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收入王亞新等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第419頁)
訟師本身的存在構成了對傳統中國訴訟制度與行政制度的挑戰與威脅,也為“好訟之風”的盛行提供了社會基礎。因此,巴縣衙門對白氏離奇死亡的命案進行了這樣的判決便可以理解了。當清代地方政府面對訟師所代表的、極有可能擾亂其所追求的正常、理想之司法秩序時,他們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犧牲程序正義,對這樣的力量進行打擊,以緩解對失序未來的焦慮。
本文以乾隆三十六年仁里七甲白天奇具稟三妹身死不明案為例,詳細梳理了該案的來龍去脈,并就此案雙方在口供中所使用的敘述策略進行了簡要分析,最后就巴縣衙門判決時所使用的“刁唆”一詞展開論述,意圖揭示以下事實:清代政府和歷代政府一般,追求“無訟”的理想社會。但是當訟師這一群體出現并開始教唆民眾訴訟時,“無訟”的理想便會受到威脅,傳統中國訴訟制度與行政制度亦會受到挑戰。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張力,會驅使以巴縣衙門為代表的清代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偏移審判的重點或者犧牲部分的程序正義,以打擊訟師教唆民眾上訴的行為。白氏究竟是因何而死,我們已無法知曉,她的沉冤亦無法再被昭。但從這一樁撲朔迷離的命案中,我們依舊能窺得清代司法秩序的一角。只愿當我們再度回望今日的法制進程時,能不再以生命的代價來換取這驚鴻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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