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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保障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小案不小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共同舉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曉活動。一起似乎不那么起眼的“保障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案”位列十大案件之中。
入選案例的特點在于案件內容新、權利義務爭議點新,且對于處理同類案件有重要指導意義,以個案推動法治進程。如果說入選的“廚師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限制糾紛案”,旨在依法規范被企業濫用的競業限制;“職業閉店人案”旨在宣示治理“假閉店、真逃債”,那么,“保障喪偶婦女的輔助生殖權益案”的法治意義在哪里?
本案發生在河北保定(湖南已發生過類似的案件),有夫妻與醫療機構簽訂了輔助生殖服務合同,但是丈夫因意外去世,喪偶的婦女要求院方履行合同,院方予以拒絕,給出的理由主要是原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但是,法院認為,丈夫去世并非終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更關鍵的是,因意外導致喪偶的婦女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其主張繼續履行輔助生殖醫療服務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一般倫理道德觀念,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
這一類案件過去有一定的“敏感性”,但是不同地方法院的統一判決,以及這次入選“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都在消除其“敏感性”和不確定性,宣示了司法保護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的明確態度。而所謂的“敏感性”恰恰源于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了幾十年,有著強大的政策慣性,哪怕全面放開二孩生育已多年,但是生育服務領域還是有大量限制性政策,維持了過去“少生、晚生、限生”的政策取向。
比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是2003年施行的,距今已經有22年時間。相關醫學規范要求不得對“單身婦女”實施相關服務,是為了避免倫理風險、誘發社會問題,但是,之前已安排凍卵等輔助生育服務,之后因意外導致喪偶的婦女,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要求繼續完成相關醫療服務,并沒有產生倫理風險,也不違反保護后代的原則。司法態度是很明確的:醫療機構不能機械操作,應該尊重丈夫生前的生育意愿,也應保護喪偶婦女的權益。
值得一說的是,目前某種“生育保守主義”在輿論場里抬頭。比如,政策層推動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一些地方放松生育服務的登記事項、便捷登記程序,卻被認為是“為了催生不擇手段”,這就誤讀了放松婚育限制便民、賦能的本意。
保障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表明:生育權是公民的重要權利內容,因意外喪偶的婦女依合同接受輔助生殖醫療服務合于法律、合于倫理,也在提示我們過往一些“限生”色彩濃厚的政策規定,該做“體檢”和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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