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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家談趙宇案:不起訴決定不全是無罪確認
2月21日凌晨,引發輿論熱議的見義勇為小伙趙宇等來了正義的結果。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最新消息,趙宇的律師范辰在接受采訪時稱,若是因調查證據不足而判定無罪,則將繼續進行上訴,直到認定無罪。
據業內人士介紹,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有三種,絕對不起訴(又稱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罪輕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如果檢察院決定是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訴,就與無罪判定是一致的。如果檢察院是相對不訴,那么意味著趙某依然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要根據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最終采用哪一種不訴來作最終的判斷。
“通報雖未明確表述福州檢察機關作出的是何種不起訴,但根據通報內容來看,應該是罪輕不起訴。因為通報稱‘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后果’,屬于典型的防衛過當之表述。”北京律師劉昌松分析說,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見免除處罰也是法定選項。而刑訴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便是罪輕不起訴。罪輕不起訴,追訴和刑拘都不能算錯。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起案件對弘揚社會風尚,鼓勵民眾同違法犯罪做斗爭,具有正面宣傳意義,在道德上應該予以肯定,是一場面對公眾的法治公開課。但這也提醒民眾,見義勇為要把握一個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進行,更加提倡見義“智”為,法律效果應在社會效果之前,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在動機正確的同時,手段也要正確。
阮齊林認為,在這個案件中,大眾傳媒傳播案件信息,公眾進行評判,這是對公眾的一次法治教育,也是一場公民意識教育,“公眾通過這個事件了解,在見義勇為中,正當防衛不是犯罪,這宣傳了正當防衛,培養了公民意識,值得贊揚。另一方面,百姓心中有桿秤,心中有樸實的正義感,通過對案件行為進行討論,有助于監督司法機關作為,讓司法裁判合理公正,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其中的“法律責任”,既包括刑事責任,又包括行政責任、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由此,坊間輿論認為,如果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趙宇構成正當防衛,那么趙宇就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也無需賠償李某的治療費用。
“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定性問題還需要商榷?!迸硇铝终f。
對此,阮齊林的看法則是,正當防衛行為是正義的,所以不應被追究責任,但他也特別向記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正是由于正當防衛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導致現今對正當防衛認定標準過高,從而被不恰當縮小適用。
“法律責任是有層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排除追究民事責任,趙宇在案件中導致對方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已經造成損害,不應排除民事責任。”阮齊林說。
此外,有坊間輿論稱,如果不是媒體介入,恐怕這起見義勇為案件,就不會是現在的結果。
“對于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問題,要做好兩方面的平衡。一方面,司法具有專業性,應當依據法律來裁判案件,不能簡單地受輿論的影響而隨大流裁判案件,何況有些輿論在一定環境下還存在被有意操縱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又具有人民性,必須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群眾呼聲和群眾監督的體現。所以司法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以法律為準繩,但同時要關注到輿論中所反映的正當群眾訴求。”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原標題為《刑法專家解讀 不起訴決定不全是無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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