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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這兩個條件,法人代表就可以請求法院把自己更換
人民法院案例庫:適用舊公司法的情形下,如何認定辭任當事人要求公司為其滌除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登記的主張是否成立?
考慮當事人與公司之間委任關系已解除、公司自治途徑已窮盡的事實認定司法可介入滌除登記。
閱讀提示:實踐中,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當事人自公司處辭職后,公司遲遲未能辦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各方當事人可能就此發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已辭任的當事人訴請法院要求公司為其辦理滌除登記,法院如何認定當事人主張是否可以實現?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上海二中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可通過辭任方式單方解除與公司的委任關系且其辭任的書面通知到達公司即生效,當事人在辭任后仍負有合理期限內的繼續履職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窮盡公司自治途徑仍未能完成變更登記,則司法可介入、判令公司限期內為當事人滌除登記。
案件簡介:
1.2017年10月18日,某裝飾公司(被告一)成立,類型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系陳某(原告,初始出資比例18.18%)、章某(第三人,初始出資比例27.27%)、某合伙企業(第三人,初始出資比例54.55%,其股東系陳某、章某以及章某出資的另一合伙企業),原告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2020年6月18日后,原告、第三人章某、第三人某合伙企業對被告一的出資比例分別為17.24%、31.04%、51.72%。
2.被告一章程規定,監事、執行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會議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等以外的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3.2022年5月21日,原告向第三人章某微信發送辭職報告,載明因原告與被告一大股東發生嚴重分歧、糾紛,要求即日辭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稱“相關事項已告知實控人”。
4.2023年1月,原告在請求監事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果后自行以持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身份提起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審議關于變更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議案,經第三人章某、某合伙企業投反對票,該議案未通過。
5.原告陳某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一某裝飾公司為其辦理滌除被告一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6.2023年11月8日,普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7.原告陳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8.2024年3月27日,上海二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某裝飾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申請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陳某、章某、某合伙企業配合辦理,如某裝飾公司屆期未辦理,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為陳某辦理滌除登記。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陳某辭任后要求公司為其滌除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主張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觀點:
一、本案爭議焦點包含三點:陳某是否可訴請滌除登記、司法是否可介入本案滌除登記、本案滌除的具體程序如何確定。
上海二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三:一是陳某可否訴請法院判決滌除其某裝飾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即司法可否介入;二是司法于何種情形下可以介入判定滌除,即司法權介入的判斷標準;三是司法判定滌除的情況下,變更登記的具體程序要求如何確定。
二、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源于委托關系,參照《民法典》第93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辭任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系。本案陳某已辭任但未能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系,可提起本案之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陳某可以就滌除其某裝飾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訴訟。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根據公司決議和同意任職而形成委任關系,該法律關系源自于委托合同關系,可以參照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故而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提出辭任的方式與公司解除委任關系。在辭任的通知有效送達至公司的情況下,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經不具備任職的基礎,公司應當及時選任新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辦理變更。在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解除權,但未實現解除效果的情況下,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權請求司法介入。本案中,陳某向某裝飾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但并未實現解除委任關系的效果,陳某提起本案訴訟具備訴的利益。
三、變更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事項,陳某已依照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窮盡公司自治途徑皆無法完成變更,此情形下司法可介入滌除登記。
上海二中院認為,為了保障公司正常經營所需要的公司內部架構的連續和穩定,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滌除不僅關乎解除委任關系,還需公司內部自行形成決議或者決定選舉繼任的人選,再以公司名義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若在公司內部可以自行解決變更問題的情況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勢必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行。故只有在辭任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窮盡了公司內部的救濟途徑仍無法實現身份滌除,才可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濟。
本案中,陳某提出辭職后,已經通過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身份召集了以滌除其身份和改選為議題的臨時股東會會議。陳某提出的提案中已經明確繼任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人選,但該提案并未通過。根據公司章程,陳某難以啟動其他內部程序以實現其身份的滌除。即便陳某再次召集相同主題的臨時股東會會議,受限于其本人所持股權的份額,滌除和改選的目的仍然無法實現。故陳某已經窮盡了內部救濟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已辭任的執行董事在公司改選新任前的合理期限內負有善后義務,某裝飾公司自陳某發出辭職通知后近一年內均未完成關于改選執行董事的決議,法院可在判決滌除的同時確定要求公司限期登記的期限。
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確保公司的正常經營不因個別董事辭職而陷入停擺,辭職董事應當承擔善后義務,恪盡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履行董事職責,直至公司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然而,辭職董事持續履職的期限應當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以防止公司惡意拖延不予改選。
本案中,陳某于2022年5月21日即發出辭職通知,至提起本案訴訟已近一年,除陳某召集的臨時股東會外,無證據顯示某裝飾公司作出過任何改選的決議,明顯超出了合理期限,可以判決要求某裝飾公司完成關于其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如某裝飾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既未改選出繼任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又未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則某裝飾公司應當立即至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滌除陳某作為某裝飾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如因某裝飾公司原因,導致公司登記事項空缺,某裝飾公司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和風險。
綜上,上海二中院認為陳某的主張成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某裝飾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申請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陳某、章某、某合伙企業配合辦理,如某裝飾公司屆期未辦理,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為陳某辦理滌除登記。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陳某飛訴上海某裝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案號:(2024)滬02民終1343號],[入庫編號:2024-08-2-264-001]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提交書面辭任通知后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采取解決措施。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本案中,某裝飾公司的章程亦規定,執行董事、監事、以及表決權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本案中,陳某在提交書面辭任申請辭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后,先是請求監事明某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后又以自身股東身份提議召集了臨時股東會,并保留了全過程記錄,在本案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認定,正是陳某訴前已試遍了一切辦法都沒有能成功滌除其作為某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的工商登記信息,因此法院才認定司法可以介入其中,為陳某解決其滌除登記的難題。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自主權,但凡公司還有原地化解矛盾的余地,司法都不會介入。
在此,我們建議,在舊《公司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的適用背景下,當事人在提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之訴之前,務必要從《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找到可以通過公司內部解決的辦法,并逐一嘗試,同時全程留痕,一旦提起訴訟,作為原告要就這一部分嘗試進行舉證,證明自己已窮盡公司內部解決的辦法都無果,司法必須介入。從被告的角度而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也可依據這一思路準備答辯意見,比如原告并未向公司有效送達辭任通知、原告要求變更登記的事項尚未經過公司內部決議等等。
二、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從委任關系解除、公司自治失效、公司故意消極對待的角度來準備代理意見,爭取法院支持。
本案中,上海二中院之所以推翻了一審判決,很重要的一點是陳某及其代理人在二審中據實、據理力爭。從法院最后的生效判決來看,法院先從委任關系的解除論證陳某提起本案訴訟具有訴的利益、從陳某在訴前窮盡公司的自治途徑(即臨時股東會)論證司法可介入本案滌除登記的糾紛、從公司長達一年未采取措施為陳某滌除登記論證有必要讓公司限期內直接為陳某辦理滌除登記,從而為解決本案滌除登記的難題明確了路線。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案件中辭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監事的當事人通過訴請滌除登記的,從委任關系、公司自治、公司消極對待已超合理期限等要點入手,綜合論證司法有必要判決公司在限期內直接辦理滌除登記,爭取盡快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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