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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人代償后能否向擔保人行使追償權?
人民法院案例庫:代償人代償后能否向擔保人行使追償權?
代償人代償債務的性質是債權轉讓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是承擔保證責任的,在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向擔保人追償。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代償人履行代償義務后,是否有權受讓出借人的債權,進而向債務人及擔保人進行追償?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追償權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代償的性質通常為保證或債權轉讓。在合同約定代償人代償后取得債權人地位的情況下,代償行為實為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后代償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并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權利。追償權基于法定或者約定產生,法律不禁止當事人之間約定追償,在合同明確約定為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代償行為實為履行保證責任,代償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此為法定追償,無須約定;如代償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則需具備追償合意,如無約定,不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案件簡介:
1、2019年4月11日,李某甲、李某乙與北京某公司運營的平臺簽訂《借款合同》,通過平臺撮合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年利率6%,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張某簽訂《保證函》和《借款債權確認書》,羅某簽訂《借款債權確認書》,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深圳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北京某公司簽訂《債務代償協議》,約定借款人逾期時由深圳某公司代償,代償后取得出借人權利,可向借款人追償。
2、之后,李某甲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償還10000元本金,剩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540元逾期未還。
3、2019年7月11日,深圳某公司依約代償了第三期本息20540元。之后,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張某、羅某,要求被告償還代償款2054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4、2019年11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償還代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張某、羅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深圳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被告李某甲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以涉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放貸應屬無效為由,提起上訴。
5、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債務代償協議》中關于代償后債權轉讓的約定是否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出借人系某平臺實名注冊用戶,通過平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根據平臺相關規則簽署電子合同,并授權北京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李某甲作為借款人、李某乙作為共借人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李某甲對《出借人信息表》中出借人身份予以確認,借款亦實際出借,《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對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李某甲、張某以《借款合同》未經出借人簽名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需要明確的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此處的強制性規定系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非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李某甲、張某未舉證證明《借款合同》存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李某甲、張某關于合同無效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此,法院依法認定涉案合同的簽訂均系相關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2、《債務代償協議》約定原告深圳某公司代償債務后取得債權,被告張某、羅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向深圳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甲逾期還款,深圳某公司依據《債務代償協議》向出借人代償了李某甲的借款本息,深圳某公司代償后,有權就代償款項向李某甲追償。李某甲逾期支付代償款,深圳某公司有權主張逾期利息,深圳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提起本案訴訟,逾期利息應自該日起算,深圳某公司主張的標準高于法定標準,對深圳某公司主張的起算日、基數、標準有誤之處,法院予以調整。深圳某公司超出部分的逾期利息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乙作為共借人,應就李某甲應償付的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債務代償協議》約定深圳某公司代償債務后即取得出借人權利與代償債權,債權轉移至深圳某公司所有,張某、羅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向深圳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深圳某公司要求張某、羅某承擔保證責任,未過保證期間,保證責任不應免除。
綜上所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應當向原告深圳某公司償還代償款和逾期利息,被告張某、羅某向原告深圳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深圳某公司訴李某甲追償權糾紛案》[案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5182號],入庫編號:2023-08-2-143-005。
實戰指南:
1、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從而實現債權人變更的一種形式。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債權轉讓是企業和個人盤活資產、優化資源配置的有力工具,同時也暗藏著諸多法律要點與潛在風險,作為債權受讓人,深入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法律風險至關重要。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時,需要通知保證人,否則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不發生效力”包含兩層意思:債權轉讓通知到達保證人前,保證人對轉讓人的債務清償行為有效。而債權轉讓通知到達保證人后,保證人仍對轉讓人清償的,構成非債清償,受讓人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在此,我們建議代償人在簽訂代償協議時,應當仔細審查協議條款,明確代償性質和代償后的權利,如是否取得債權人地位、從權利的范圍等。在實際操作中,代償人需注意,當約定的代償行為構成債權轉讓時,應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通知的形式可以多樣化,如書面函件、電子郵件等,但需確保通知內容明確、送達有效。在通知中,代償人應詳細說明債權轉讓的事實、轉讓的債權范圍以及代償人的權利主張等關鍵信息。此外,代償人在取得債權后,要及時向保證人行使追償權,避免因過保證期間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本案適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四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時,債權讓與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案例一:《楊某與浙江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18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時,債權讓與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當債權人對債權作出雙重讓與行為時,通常只有債權人與受讓人知曉此事實,債務人在沒有接到通知之前并不知情,即使債務人接到通知,其對有關債權是否雙重讓與或者次序的具體情況亦難以知悉或者查證。基于債權轉讓不得致債務人不利的原則,乘用車公司作為債務人在債權人六寶公司通知其轉讓給楊景增的債權為27013954元的情況下,其主張基于債權人六寶公司的通知內容確定清償范圍亦無不當。
2、擔保人代償并受讓債權的,屬于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在沒有特別約定或不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時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案例二:《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清河縣某網吧等追償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3415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被告清河縣某網吧欠付第三人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金進行了代償,并依法受讓了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據此認定原告代償租金并受讓債權的行為屬于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故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因此,原告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清河縣某網吧追償代為支付的租金人民幣35034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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