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房客銀屑病病情被發在酒店內部群,算不算泄露隱私?

內部工作群聊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算不算“泄露隱私”?
消費者張先生日前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他在登巴客棧續訂住宿時連續被拒。更讓他氣憤的是,包括他姓名、身份證號、皮膚病等敏感個人信息被公開在了登巴客棧內部工作群內,其中還包括“具有傳染性皮膚病”等引人誤解的標注。
2月24日,澎湃新聞刊發了標題為《客棧涉嫌泄露銀屑病患者隱私信息拒其續訂,消費者稱將起訴》的報道,稿件一經發布引發熱議。
內部工作群聊發布消費者隱私信息這一行為,在判定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信息泄露”時,關鍵依據有哪些?消費者入住酒店后,個人健康等隱私信息的控制權如何界定?商家內部使用此類信息的邊界在哪里?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就此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孫維飛、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云虎,一同探究合法使用個人信息的邊界應該在哪里。
內部群傳播也可能構成泄露隱私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涉事酒店登巴客棧浦東Costco開市客康橋東地鐵站店工作人員在內部工作群,公布了消費者張先生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銀屑病等關鍵信息,張先生認為這是嚴重泄露個人隱私的行為,且散布不實信息。
那么,涉事酒店的上述行為能否判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信息泄露”?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孫維飛表示,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判定酒店是否構成信息泄露,主要看其行為是否正當、必要和合理。
趙云虎則指出,從信息性質來看,消費者張先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定義的“個人信息”,而銀屑病病情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涉及健康狀態)。“酒店處理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要看酒店在內部群公開信息的行為是否取得張先生同意,以及是否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規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或‘維護公共利益’等合法事由。”
從傳播范圍與必要性的角度分析,趙云虎認為,即使消費者張先生上述信息僅在內部群傳播,但如果群成員范圍超出必要限度(如非直接相關人員),或信息內容超出警示目的(如包含身份證號、不實標注“具有傳染性”),則可能構成泄露。
健康信息屬敏感個人信息,使用應有邊界
消費者入住酒店后,個人健康等隱私信息的控制權如何界定?酒店在內部使用這些信息的邊界在哪里?
“酒店不得擅自泄露到社會上,這個邊界是很容易建立的。”孫維飛認為,在工作群中散布和工作毫無關系的信息自然也不正當,邊界也容易確定。“本案的問題在于,公布消費者的信息是工作正當必要和合理行為嗎?另外,還要考慮消費者有無主動告知自身皮膚狀況的義務。”
趙云虎表示,消費者健康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控制權歸屬于權利人本人,酒店僅在履行合同(如登記身份)或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合法收集必要的健康信息。
對于這類信息的使用邊界,“第一是目的必要性,僅限用于履行住宿合同所必需(如身份核驗、安全保障)或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目的。第二是手段匿名化,在酒店內部警示時應隱去身份證號等直接標識符。第三是內容真實性,不得傳播未經核實的健康信息(如錯誤標注‘具有傳染性’)。”趙云虎說。
消費者張先生稱已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那么消費者重點需要從哪些方面舉證酒店存在泄露隱私的行為?
趙云虎表示,首先是舉證酒店存在泄露行為,要提供內部群聊天記錄截圖(需公證)、第三方平臺溝通記錄。其次,要提供病歷證明銀屑病無傳染性。
趙云虎指出,酒店即使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也應當是采用必要的對消費者影響最小的方式。另外,消費者還可從精神損害、實際損失兩方面進行舉證。“這個需要從酒店未履行保密義務(如未限制群成員范圍)、未核實信息真實性(如直接標注“具有傳染性”)等方面進行舉證。”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