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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產品抽檢處罰有分歧,市監總局詳解 “首違不罰”相關條款
近日,有網友在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留言板留言,就農產品抽驗不合格對銷售單位處罰分歧向總局求助。自稱是基層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的留言者稱,因供貨商追溯環節證據缺失,僅有口供陳述產品來源,基層所與局審核機構對是否符合 “首違不罰” 看法不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回應表示,商家需逐一留存相關憑證,并提醒審核機構需謹慎把控。
2025年2月18日,有網友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留言,該網友自稱是基層市場監管所的一名執法人員。網友稱,其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因農產品抽檢不合格,對被抽檢的當事人進貨查驗履行到位,索證索票齊全,供貨商為當地一家食品銷售單位。當他們向該供貨商進行追溯時,該供貨商無法提供再上一級供貨商的資質,也無法提供進貨臺賬記錄、購貨憑證、付款記錄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詢問筆錄時口述其是從另一家食品銷售單位購進。
該網友陳述,所里執法人員認為其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做到如實說明來源,所以打算對其進行處罰。但局里審核機構認為該供貨商既然能在詢問筆錄中口述一家銷售單位,便應認定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第4項關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首違不罰的條件,應當對其免于處罰。
該網友表示,基層所的執法人員和局里審核機構存在不同看法,希望了解《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的“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應該如何判定。
就在2月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的通知。通知要求,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或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容錯糾錯”,實現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其中,《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清單主要涉及食品執法領域。該清單第4項規定,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為:1. 初次違法;2. 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 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對該留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于2月20日作出回復:1.“如實說明產品來源”的條件。當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真實有效且可明確指向上游供貨商的相關憑證,才符合如實說明產品來源的要求。2. 從規定起草者的角度分析。“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要求旨在實現食用農產品可追溯。雖然大多數食用農產品不合格非因經營者主觀過錯導致,其也應留存真實的進貨票據,哪怕是一張銷售小票或手寫小票。如果農產品經營者均可向上家索要真實銷售票據,市場監管在農產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將顯著增強。這也能從側面傳導壓力,推動農業種養殖環節合格率的提升。3. 關于進貨來源真實性的認定。若僅依據相對人的口供提及進貨來源,而無其他證據驗證其真實性,則不能認定該相對人如實說明了產品來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銷售單位予以認可,否則不能采信。4. 對審核機構的提醒。若在上游未認可口供內容的情況下,審核機構仍認定相關人如實說明了進貨來源,這表明審核機構對總局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實際操作中把控過松。這可能導致轄區食用農產品銷售管理混亂,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產品無法追溯,且與種養殖環節責任界限模糊。總局已明確列舉了所有免責條件,應當逐一提供證據證明,執法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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