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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致流產(chǎn),責任該如何劃分
近日,“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導致流產(chǎn)”一事引起外界關(guān)注,相關(guān)責任劃分也引發(fā)討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了陳亮律師、以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孫維飛等專業(yè)人士對此進行了解讀。
廣州客運段:將依法依規(guī)做好相關(guān)工作
據(jù)該孕婦在網(wǎng)上的發(fā)帖講述,她于1月22日乘坐D3702次列車的一等座,被同一車廂旅客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導致受傷。幸好,列車上有當醫(yī)生的乘客,在該乘客的陪同下,孕婦下車就醫(yī),但未能保住7個月的胎兒。
該孕婦稱,事發(fā)后,他們聯(lián)系了行李箱的主人以及鐵路部門,雙方一直在“踢皮球”,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方案。在評論區(qū),該孕婦回復稱,她打算起訴行李箱的主人以及鐵路部門。
2月19日下午,微博@廣州客運段 發(fā)布情況說明稱,近日,廣州客運段注意到網(wǎng)上反映“孕婦在D3702次動車上被行李箱砸傷”信息。經(jīng)核實,具體情況為:1月22日11時33分許,旅客葉先生在南寧東站登上D3702次列車(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將所攜帶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貼有“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標識字樣的行李架隔斷處,列車啟動時,行李箱掉落砸傷懷孕旅客張女士。
事發(fā)后,列車工作人員立即廣播尋醫(yī),配合醫(yī)生旅客開展現(xiàn)場救治。列車運行11分鐘到達南寧站后,旅客張女士在旅客葉先生和醫(yī)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醫(yī)院治療。期間,鐵路部門持續(xù)跟蹤了解治療情況。對嬰兒早產(chǎn)并不幸離世,鐵路部門向旅客張女士及其家屬深表同情與慰問。后續(xù),廣州客運段將依法依規(guī)做好相關(guān)工作。
專家:鐵路部門與過錯乘客均應(yīng)擔責,責任劃分須根據(jù)具體情況
針對此事的責任劃分問題,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wù)理事、廣州市法學會刑事辯護研究會副會長陳亮律師表示,旅客在高鐵列車上放置行李,若把行李放在可以放置行李的地方,相當于把行李的管理權(quán)委托給了承運人,列車方作為承運人需要對旅客行李履行管理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若有其他乘客被行李砸中受傷,對于該放置行李的旅客而言屬于意外事件,其不存在主觀過錯;而列車一方作為承運人存在管理失責,需要承擔侵權(quán)責任。 ”
“具體到此次事件,根據(jù)鐵路部門的通報,旅客把行李放置在禁止放置行李的地方,并且旁邊還有明確標示提醒禁止放置行李,那么放置行李的乘客存在明顯過錯,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yīng)責任。”陳亮律師認為,作為承運人,列車一方對列車上的行李負有管理職責,其應(yīng)當要求旅客正確放置行李,并及時糾正不當放置行李的危險行為,排查風險隱患,以避免行李傷人事件發(fā)生。如果列車一方存在前述管理失責問題,依法也需要承擔相應(yīng)責任。至于當事各方如何具體劃分責任,要看案件的具體情形、各方過錯情況等,由司法部門依法作出認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wù)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的觀點與陳亮律師基本一致。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孫維飛認為,就孕婦的損害,鐵路部門依據(jù)《鐵路法》第58條和《民法典》第823條,應(yīng)承擔全部責任,錯放行李乘客應(yīng)承擔部分責任,兩者對孕婦共同承擔責任,實際上就是比例連帶責任。“不過,這里要看具體場景下,孕婦對自己人身安全的照顧是否也有疏忽,如果也有疏忽,只要不是重大過失,不影響鐵路部門全賠,但在錯放行李乘客部分責任的大小上可以作為考慮因素。”孫維飛說。
如果孕婦提起訴訟,且僅起訴鐵路部門,責任如何劃分?
孫維飛認為,如果鐵路部門對孕婦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可以向錯放行李乘客追償,但不是全部追償,而是部分追償。理由是:乘客將行李放行李架連接部位,有過錯,應(yīng)承擔責任,但該乘客也不是故意的,鐵路部門未能及時糾正,終局責任不應(yīng)全由乘客一人承擔。
在一定前提下運輸部門就旅客人身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不可抗力或乘客自身原因?qū)е碌娜松韨ΓF路部門才會免責,其他原因運輸方不免責。”孫維飛表示,其原因在于:一是運輸方更便于通過價格機制等分散風險,另一方面假如有第三人或其他乘客制造的風險,運輸方更容易管控這種風險,也更方便查找確定致害人等,其可以先承擔責任再追償。
而該案中乘客亂放行李的過錯責任在于,乘客乘坐現(xiàn)代化交通工具,應(yīng)具備基本的常識,遵守安全指示。
孫維飛還介紹,孕婦雖可以單獨起訴鐵路部門追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追加錯放行李乘客作為被告,以利于查清事實,和一攬子解決責任承擔和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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