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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面”簽勞動合同被判決認定“無效”?法官提醒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電子合同逐步取代紙質合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有哪些不同?兩者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嗎?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樣一起糾紛,新疆某公司因不能證實網簽勞動合同形成合意,被認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3年8月,李某到新疆某公司從事檢測工作。2024年6月,李某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他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6萬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仲裁委裁決李某與新疆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4073.57元。
新疆某公司不服,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該公司為證實已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出示了《勞動合同書》打印件一份,稱簽訂合同當日李某不在單位,但經過李某口頭同意通過公司的系統網簽合同,將之前業務中李某簽名電子版,復制在電子合同中。
李某表示,新疆某公司從未告知其需要網簽勞動合同,也未告知其為了繳社會保險需要網簽合同。因其工作為檢測員,公司有在工作過程中生成其電子簽名。他從未同意公司用之前的電子簽名網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前從未見過該合同,對公司出示的《勞動合同書》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新疆某公司所述《勞動合同書》中李某簽字為電子簽名影印件,應當對李某同意或授權將之前業務中產生的簽名電子版用于網簽勞動合同書進行舉證,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經授權使用,因勞動合同的形成未經李某確認且亦未將合同文本交付李某,故不能證實雙方就網簽勞動合同形成合意。因此,對該公司提出雙方已網簽勞動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新疆某公司與李某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新疆某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4073.57元。
該公司不服,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簽字蓋章是確認合同是否有效的最關鍵形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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