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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80位中獎人中79個是虛構人名
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通報2024年度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通報稱,2024年以來該局聚焦網絡、民生、商業秘密保護等重點領域,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全年共開展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執法332次,普法宣傳、合規培訓1395次,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1534件。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釋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該局發布2024年度15起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紹興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家電有獎銷售存在虛假行為,其舉行的有獎促銷活動注明“80名中獎商品購買者可獲1000元紅包”,但實際公布的80個中獎名單中有79個為虛構人名。
浙江某泵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5月7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浙江某泵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10家網店在銷售水泵商品時存在刷單行為。當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刷單炒信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提高自營網店商品銷量,預先編制商品購買鏈接、搜索關鍵詞等內容發送給網絡刷手,通過虛增商品銷量和虛假提高搜索排名獲取平臺流量,吸引消費者下單。自2023年1月起,10家自營網店共虛增交易訂單63141筆,虛增交易金額3847萬余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024年8月19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95萬元。
湖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1月18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湖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宣傳冊、官網、微信公眾號上標稱其銷售的“太陽神燈”商品殺菌率高達92.7%,還具有預防風寒感冒、改善失眠和糖尿病等功效,但現場無法提供相關依據。1月29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虛假宣傳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3年5月起,當事人通過來店體驗、舉辦沙龍等形式推銷“太陽神燈”,上述宣傳內容無檢測或實驗數據,缺乏科學依據。當事人共銷售含有虛假宣傳內容的“太陽神燈”2582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2024年7月8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
浙江某裝飾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5月8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浙江某裝飾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向消費者宣傳的整屋定制項目與實際交付成品差異巨大。5月14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虛假商業宣傳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3年11月起,當事人通過電話、網絡等途徑宣稱自己是源頭生產企業,低價包材料包安裝進行全屋整裝,吸引消費者考察,并設置整屋定制樣板間。向消費者宣稱購買項目包含樣板間所有家電、軟硬裝及安裝施工工程,但簽訂合同時未書面明確項目明細,僅口頭承諾交付成品與樣板房一致,實際交付時部分電器和軟硬裝缺失。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2024年11月20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
金華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4月15日,武義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武義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通報金華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4月18日,武義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虛假商業宣傳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7月起自建網站,以收費服務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在電商、社交平臺增加點贊、好評、粉絲數量,虛假提升商品競爭力,欺騙、誤導消費者,謀取非法利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2024年8月16日,武義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江山市某醫療器械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4日,江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醫療器械經營部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通過播放視頻課件、口頭講解、微信群聊等形式,宣稱其經營的凈水器、制氫機可以治療多種疾病,包括息肉、心腦血管疾病、肺結節等。8月8日,江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虛假宣傳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凈水器、氫康寶制氫機均為普通電器,并非醫療器械,不得宣傳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但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上述產品具有多種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2024年11月28日,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杭州某汽車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3年9月26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杭州某汽車有限公司商業賄賂行為進行查處。10月18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涉嫌商業賄賂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為汽車銷售企業,部分輕型自卸貨車整備質量超重。為使車輛通過檢測進入市場,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間,當事人向某檢測站工作人員王某行賄,利用其職務影響力,采取非法手段通過檢測,共非法檢測車輛470輛,行賄金額19.5萬元。(該檢測站被判處罰金20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2024年2月8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5萬元。
寧波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4年4月19日,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材料,掌握寧波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醫療設備銷售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違法線索。4月23日,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商業賄賂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1年起,當事人先后多次通過加油充值卡、香煙提貨券等形式,向區醫療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劉某行賄(劉某另案處理),利用劉某職務影響力中標區某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從中獲利218223.84元,行賄金額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2024年7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18223.84元,處罰款10萬元。
葛某某收受商業賄賂案
2024年3月18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建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葛某某受賄行為進行查處。3月26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對葛某某涉嫌收受商業賄賂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2018 - 2024年間任某公司品質檢驗部經理,負責產品質量檢驗工作。2020年認識鋁扣板生產經營者楊某某(另案處理)后,多次收受楊某某財物,利用自身影響力為其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和交易機會,致使公司多次購入楊某某提供的假冒偽劣鋁扣板。當事人共收受楊某某財物賄賂7.9萬元(已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構成收受商業賄賂違法行為。2024年5月20日,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2萬元。
溫州某鞋業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12月5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溫州某鞋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注某英文字母標識的運動鞋1350雙。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該英文字母標識是某體育運動公司鞋類產品的特有裝潢,執法人員對這批運動鞋進行查封。12月14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實施混淆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自2023年2月起,當事人在部分生產的運動鞋上突出標注該英文字母標識,混淆某體育用品公司的鞋類產品,共生產該類混淆鞋類產品1800雙,已銷售450雙,剩余1350雙被查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實施混淆違法行為。2024年2月4日,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的1350雙運動鞋,處罰款1.5萬元。
紹興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2023年12月19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某電商平臺“雙十二”購物活動期間,紹興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家電有獎銷售存在虛假行為。12月28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在自營的電商平臺家居電器旗艦店上架“雙十二”有獎促銷活動,活動頁面注明80名中獎商品購買者可獲1000元紅包,但實際公布的80個中獎名單中有79個為虛構人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違法行為。2024年5月14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2萬元。
余某某商業詆毀案
2024年4月28日,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管局收到上海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舉報,反映某網絡大V余某某在知乎、抖音、微信公眾號等多家平臺發表不實言論,對該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5月9日,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商業詆毀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主要從事化妝品銷售,在多家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常對各類化妝品進行點評、推薦,粉絲數最高達百萬。當事人與上海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業競爭關系,多次在平臺上對該公司銷售的化妝品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業詆毀違法行為。2024年6月4日,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罰款30萬元。
魯某某及余姚某貿易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9月12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余姚某貿易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魯某某涉嫌非法獲取原單位商業秘密,并通過該公司進行出口貿易獲利。當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對魯某某和余姚某貿易公司分別立案調查。
經查明,魯某某與原單位簽署過《保密協議》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原單位有嚴格保密制度與措施,相關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2020 - 2022年6月期間,余姚某貿易公司非法使用魯某某提供的商業秘密開展出口貿易,貿易額134.4萬元,該公司和魯某某違法所得分別為10688.41元和42753.64元。
魯某某和余姚某貿易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于2024年4月7日責令余姚某貿易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688.41元,處罰款10萬元;于2024年4月24日責令魯某某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2753.64元,處罰款10萬元。
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4年2月29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辦公硬盤和員工王某U盤中存有溫州某生化閥門有限公司的經營信息等相關文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3月6日,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王某為溫州某生化閥門有限公司原員工,離職時私自復制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進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將其提供給該公司作商業用途。王某就職期間與原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其竊取的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2024年6月12日,龍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責令王某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唐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9月7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接到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舉報,反映唐某某將公司圖紙拍照后出售給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9月8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對唐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唐某某為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原員工,在職期間簽過保密協議,公司建立了嚴格保密制度與措施。2021 - 2023年期間,唐某某以拍照方式竊取公司內部圖紙,通過微信發給10個企業客戶,獲利12026元。該公司內部圖紙屬于商業秘密。
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2024年4月28日,金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唐某某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026元,罰款人民幣15萬元。
錢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4年4月18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錢某等3人意圖竊取臺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某新型生物降解材料生產技術,侵犯該公司商業秘密。臺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經查明,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員工錢某等3人,利用為臺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檢修設備的機會,翻墻潛入生產車間,對關鍵設備進行測量偷拍,竊取產品配方。該公司對生產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
鑒于錢某等3人違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2024年4月19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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