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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抹黑”企業,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劍指侵害企業名譽權的“唯流量”“抹黑”“黑稿”等典型案件。
企業名譽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市場評價,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基于互聯網傳播的即時性、廣泛性、社交裂變屬性,并且疊加了當下商業模式中的網絡引流、消費者“取消行動”等作用,企業名譽、商譽可謂與企業發展、生存息息相關。
還要看到,對企業名譽權保護的“背面”,是網民對企業、商品、服務的正當評價權,應該清晰厘定正當的批評和侵權的邊界。企業的名譽權和消費者的正當批評權,兩者不可偏廢,這對司法智慧提出了更高期待。
2023年以來,網信部門開展了“清朗·優化營商網絡環境 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等一系列專項行動。2023年10月,最高法發布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這一次,最高法發布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及時充分救濟。
首先,保護的主體更全面、更平等。這一次最高法將所有的企業名譽權納入了統一的司法政策考量,不再限于保護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案件。
其次,相關典型案件強化了侵權主體的專業屬性與責任的匹配:主體影響越大,責任越大;專業程度越高,責任越嚴;經營性傳播,應有更高審核責任。侵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個典型案例中的侵權主體包括房地產經紀公司、企業征信平臺、資訊平臺、專業測評博主等,這些主體都不是一般的消費者、網民,而是專業化經營的平臺、公司以及職業測評自媒體,它們對內容真實性的審核水準理應高于普通網民。有汽車行業的職業測評博主,在未經實際測評也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對相關品牌汽車作出“跑偏”“制動失效”等描述;有企業征信平臺“張冠李戴”,將同名的犯罪分子的信息關聯到了某企業董事長盧某頭上;有信息資訊平臺在詢問某公司是否裁員,只得到“暫時沒有”的反饋之后,就添油加醋地傳播“傳某飲品公司裁員20%”的信息,企圖用一個“傳”字逃避傳播責任。
最高法在分析前述案例的典型意義中強調:專業測評博主負有較普通消費者更高的審慎義務;企業征信機構應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網絡媒體不能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發布不實信息。
此次最高法通過以案說法,在司法政策上明確否定、制裁了“唯流量”“黑稿”等侵犯企業名譽權行為,特別是聚焦資訊平臺、測評博主等專業主體的法律責任,強調了相關專業、經營性主體不同于普通網民的法律責任:資訊平臺有認真調查核實信息內容的法定義務,專業自媒體、測評博主也有更嚴格的核實責任,抓住了矛盾的關鍵,也是理性、精準地區別不同主體的言論責任,有效平衡了批評權和名譽權的關系。
卓著的名譽和良好的口碑來之不易,無疑是企業的重要財富,加強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嚴懲各種“抹黑”行為,有利于企業更好安心經營、放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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