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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協議解除后,如何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權比例?
代持股協議解除后,如何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權比例?
首先厘清案件涉爭法律關系是隱名股東和何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次綜合協議約定、各方實際履行情況、其他各股東的陳述意見等綜合認定。
閱讀提示:
在多股東公司的持股安排中,各方可能就股東A、B股權分別交由C代持達成協議,而后續各方可能就股東B實際持有的公司股權份額發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B主張解除與C之間的代持股關系,法院如何認定該隱名股東有權主張變更登記的股權比例?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云南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多股東公司股權存在非單一代持股關系的情形下應當首先厘清隱名股東訴爭的法律關系、剔除無關的法律關系,并且綜合書面代持股協議的約定、各方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各股東意見綜合認定個別隱名股東的實際持股比例。
案件簡介:
1.2018年5月24日,宋某(原告)、某銅業公司(第三人)、楊某(第三人)就阿某迪退股前所持有的某甲公司(被告)的59.88%股權的代持事宜簽訂備忘錄,約定將由楊某代持阿某迪所持被告股權中的52.88%,其中楊某代持部分中的26%實際由原告持有,此外,原告名義上仍持有被告7%的股權。
2.各方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原告持股7.002%,阿某迪持股40.1198%,第三人楊某持股52.88%。
3.隨后,因各方當事人就原告所持被告某甲公司的股權比例產生爭議,原告宋某向云南省昆明市某基層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第三人楊某之間的委托代持關系,確認第三人楊某代持的被告52.88%股權歸其所有,確認其實際持有被告某甲公司59.88%的股權。
4.云南省昆明市某基層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決確認其持有被告33%的股權,由被告、第三人協助原告辦理股權登記變更手續的義務,將第三人持有的被告25.99998%的股權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
5.原告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事實認定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
6.昆明中院二審認為,原告上訴請求不成立,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7.原告宋某不服,向云南高院申請再審,認為其與第三人楊某之間的代持股關系自其單方通知解除委托代持之日起即失效,本案事實應綜合其與第三人某某銅業公司的《股權收購協議》來審查,原審法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要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確認登記在第三人楊某名下的被告某甲公司52.88%的股權歸其所有。
8.2024年7月1日,云南高院駁回宋某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宋某的實際持股比例?
法院裁判觀點:
一、《備忘錄》合法有效,從其中約定條款以及各方股權變更登記實際履行情況來看,楊某代持股權中的25.9998%股權實際屬于宋某,一審、二審判決事實依據清楚。
云南高院認為,2018年5月24日,某某銅業公司(甲方)、宋某(乙方)、楊某(丙方)簽署《關于對某甲公司宋某等股東的股份代持承諾協議暨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備忘錄》第2條約定,“鑒于阿某迪的股權退出有一定時間阻礙,乙方承諾,……,將其目前在某甲公司所持所持有的59.88%股份52.88%先行修改給甲方指定的股權代理人楊某代持,便于甲方組建經營團隊主導開展工作。對于阿某迪的股權退出時間,如有必要,由乙方主導,甲方和丙方積極配合,如果在可以忍受的時間范圍內,還不能將阿某迪的股權,將其股權退出工作,直接交由甲方進行主導,乙方進行配合”。第3條約定“征求乙方意見,甲方和丙方對乙方堅定承諾:工商股權進行變更后,面上甲方指定丙方代持的52.88%的股份中,實際乙方仍然擁有在某甲公司26%的實際股份,再加上、乙方在工商變更后面上持有7%的股份,即在此時依然保持乙方在某甲公司中33%的股份絕對不變”。第4條約定“鑒于乙方對云南騰豐匯誠礦業有限公操持了多年,在情感上,甲丙方對乙方的尊重,依然保留乙方‘宋某’繼續擔任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對于公司經營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決策權在某某集團層面”。
上述約定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各方依約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即某甲公司登記股東為宋某、阿某迪、楊某,出資比例分別為7.0002%、40.1198%、52.88%。故根據該《備忘錄》的約定和履行情況可以看出,楊某在工商登記持有的52.88%股權中,代持了宋某的25.9998%股權,一、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宋某擁有某甲公司33%的股權,并由某甲公司、楊某、阿某迪協助宋某辦理股權登記變更手續的義務,將楊某持有的某甲公司25.9998%的股權變更登記至宋某名下”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二、原審法院已追加股東參與訴訟,判決解除了代持股關系并予以確權,原審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正確。
云南高院認為,本案系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宋某主張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持關系,確認其實際享有登記在楊某名下某甲公司52.88%的股權。原審法院在審理中,經追加其他股東參加訴訟,查明了案件事實,認定在楊某與宋某之間存在代持股關系,并判決解除代持股關系,對代持股份額予以確權,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
三、宋某與第三人某銅業公司的《股權收購協議》處于履行狀態,與本案股東資格確認非同一法律關系。
同一云南高院認為,宋某與某某銅業公司簽訂的《股權收購協議》至今仍在履行中,該股權收購協議是否屬于附條件的合同以及條件是否成就,與本案股東資格確認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屬本案審查范圍,本案中不予評判。
綜上所述,云南高院認為宋某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宋某鴻與云南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再審案》[案 號:(2023)云民申2560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結合案件事實和對方的訴辯主張,首先厘清案件涉爭的法律關系,如果對方另行主張無關法律關系進行干擾,應當從無關聯性充分駁斥。
本案中,宋某因與楊某就《備忘錄》中所涉的代持股法律關系產生自身實際股權份額確認的爭議,堅持要求法院確認其實際持有某甲公司59.88%的股權,其在再審申請中另行提及了與某銅業公司的《股權收購協議》。經云南高院認定,該股權收購協議仍在履行中,其與某銅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本案訴爭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非同一法律關系。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厘清自己在案件中主張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是什么,糾紛所涉的主體有哪些,是否只與某一特定主體因股權代持事宜產生了糾紛,明確后,應以此為核心展開說理論證,如果確定其他事宜與該有關,應當充分向法院說明該事宜與訴爭糾紛之間的關聯性,是否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而如果是對手方出現了類似于本案情形的提供無關材料用以論證自身訴辯主張的情形,那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嘗試從該材料與訴爭法律關系、基礎法律事實的無關聯性進行駁斥,提醒法院注意。
二、建議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盡可能圍繞自身主張充分提供證據,再審期間注意對方主張相關的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舉證責任在何方,是否屬于再審階段的新證據。
本案中,宋某再審申請的真實意圖有二:其一,代持股協議解除后,楊某代持的52.88%皆歸其所有;其二,通過《備忘錄》在本案中解決其在某甲公司實際持有的全部份額確權的問題。從協議解除后果的角度,協議解除的后果之一是物歸原主,一方主張委托代持股協議解除后的所有代持股權均歸其所有的前提是,該方必須本身就是代持股的股東,顯然僅從《備忘錄》本身的約定及履行情況來看,無法得出宋某系楊某代持52.88%股權的股東的結論。宋某在本案中的舉證,顯然十分有限。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盡可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就充分梳理并完成舉證,如果已經進入二審、再審階段,應當嘗試從新證據的角度著手準備。
如果對手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未能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或者庭審結束前完成舉證的情形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庭明確指出,對方口說無憑,其主張不成立。如果對方在再審期間提交了原審階段未出現的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注意審查對方的證據是否屬于法定的新證據。如果對手方從合同解除的角度來論證代持股協議解除后的股權應歸其所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圍繞在案證據是否可以說明該對手方是代持股權的隱名股東進行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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