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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晉江一商行違規使用“軍品”標識攬客,市監局:沒收并罰款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實習生 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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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違規使用廣告詞的典型案例,其中顯示,晉江市池店鎮某商行以“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其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稱,2024年11月7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池店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晉江市池店鎮某商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包裝物上標識有“軍用品”、“軍”和“作戰”的鞋子一箱,數量共計7雙。執法人員打開當事人電商平臺店鋪,查看涉訴訂單,未發現產品頁面有宣傳“軍品”等用語,當事人確認其在網絡銷售的鞋子外包裝標識有“軍品”等用語。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的鞋子非軍需用品或軍服仿制品,包裝物上標識有“軍用品”、“軍”和“作戰”,其以“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按照《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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