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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中學教師唐某某性侵女學生的入罪探析

目前,被舉報性侵、性騷擾、PUA、制造師生戀假象,致使女學生抑郁癥自殺的廣西百色祈福高級中學教師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立案必須滿足當事人存在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質(zhì)條件。基于當事女孩抑郁癥自殺的嚴重社會后果,如果唐某某入罪,自然能實現(xiàn)刑法懲治犯罪行為、保護公民權益的良好社會效果。根據(jù)目前披露的、被官方證實部分屬實的舉報材料,不少法律專家對唐某某如何構罪、構成何罪尚存爭議。截至目前,百色警方尚未披露唐某某因何種罪名被立案。
本文將基于舉報材料提供的信息,探析唐某某的入罪罪名。
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但該條款施行時間在后
按照刑法第236條之一關于“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的規(guī)定,如果唐某某在符某某16歲即2018年6月1日之前、基于符某某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唐某某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的構成,但該法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款,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基于唐某某的行為在新法實施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法不能適用于唐某某。
二、如構成強奸罪,關鍵或在于唐某某的口供
從現(xiàn)有的舉報材料看,唐某某與符某某在一定時期內(nèi)發(fā)生過多次性關系。第一次性行為,似乎難以解讀違背了她的意志。那么,首次性行為在何時?如果在2018年6月1日之前,她未滿16歲,是否構成強奸?基于她當時未滿16歲,唐某某系其班主任老師,行為是在晚上的一個漆黑、周圍無人的辦公室,她的褲子是被唐某某脫掉的,其對唐某某的一些行為并不愿意而且還有些慍色等情況,對于判定是否違背其意志不宜過于嚴格。
那么,首次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關鍵在于唐某某的口供,如果他承認自己對符某某先前或者在開始發(fā)生關系之前,有過任何威脅、恫嚇等精神上的強制手段,就都可能被認定為強奸罪。
還有一個問題,這也是在情侶、上下級從屬等具有特定關系的過程,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就是首次構成強奸,后來則發(fā)展成自愿甚至較長時間內(nèi)的性關系,那么,能否以后面的行為否定首次強奸的性質(zh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曾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編注:后被廢止)第3條第2項第②目規(guī)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fā),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fā)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其中,“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并未完全否定一定不能以強奸罪論處。換言之,在特定條件下還是可以認定強奸犯罪。那么,何為“特定條件”,則主要考慮行為的情節(jié)、后果、影響等因素。
此外,這一解釋已被廢止,在首次性行為已經(jīng)構成強奸犯罪的情況下,其作為既成事實而無法否認。是否因為后面自愿發(fā)生的關系而作無罪化處理,還是要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兩人后來結成了夫妻、影響范圍不大等,就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唐某某性侵行為致受害人病情加重卻沒防止,可考慮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寬泛地講,唐某某作為班主任老師,對未成年學生符某某在接受教育期間負有監(jiān)管、照護義務。唐某某在濫用職權與符某某發(fā)生關系,致使后者2019年9月16日在17歲時被百色人民醫(yī)院診斷為患有抑郁癥,并具有“幻聽”“有時聽從幻聽去傷人”“自傷和破壞環(huán)境”等重度的精神病性癥狀,后來日益加重而多次自殺。如果對此診斷結果明知,唐某某當時沒有采取措施防止其病情發(fā)展、防止自殘自殺等的發(fā)生,且還繼續(xù)與她發(fā)生關系,造成病情的繼續(xù)惡化,對后來的自殺結果也沒有預見,則可以考慮唐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然,在符某某離開了學校乃或成年后,唐某某對她不再具有照護義務,后面的自殺行為雖然與其性行為存在一定關系,不宜推斷他再有義務去阻止、防范,不能以他明知她自殺未遂而放任其自殺結果的發(fā)生,而認定唐某某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作者為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xié)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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