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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命關天》|鄭小悠:對兩篇書評的回應
【按】“答辯”是一個圍繞文史類新書展開對話的系列,每期邀請青年學者為中英文學界新出的文史研究著作撰寫評論,并由原作者進行回應,旨在推動文史研究成果的交流與傳播。
本期由中國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與兩位青年學人共同討論其專著《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紀文景,2022年10月)。本文為鄭小悠對兩篇書評的回應。

《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鄭小悠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紀文景,2022年10月
十分感謝張歡博士對拙作的細致閱讀與中肯批評。書評對拙作的最大肯定,在于提到本書具有較大“啟迪”價值,能夠幫助讀者根據現有架構、觀點,進行延展性思考,進一步提出更深或更新的研究命題與研究方向。至于張歡博士書評中的批評意見,真誠懇切,對筆者同樣具有啟迪價值,其中最能引發思考的,是刑部是否直接參與戶婚細事裁決問題。
從理想狀態上看,清代刑部不具備這樣的職能。按照制度安排,刑部所辦為“外自提刑按察司所定三流以上罪,內自八旗、五城御史諸案牘”。在外的三流以上罪,自然不包括笞仗細事。而發生在京師地區,需由刑部官員面訊現審的“在內”案件,也系八旗、五城御史,以及步軍統領衙門、內務府、宗人府等衙門移交而來。理論上講,那些自理詞訟、民間細事,都應在前序衙門斷理完畢,無須也不應移交刑部進行處理。刑部衙門工作繁忙,監獄空間緊張,常年存在已決重犯、待質兩造,以及干證、家屬混合關押的情況,如果前序衙門以輕作重,將民間細事濫行交部,容易引起牽連拖累,長期羈押,乃至瘐死獄中等問題,此即國家之虐政,是不能被允許與助長的。清代《實錄》《上諭》中多有此類表述,以示嚴禁。因此,單從制度與職能角度上看,刑部不承擔笞杖小案的覆核、審斷任務,移交到部之事,至少應在徒罪以上。這是拙作幾乎不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的主要原因。
不過,在張歡博士的啟發下,筆者想到該問題的另外一個側面,即在清代現實生活中,一定存在,且很可能大量存在前序衙門將笞杖輕罪移交刑部現象,其原因或許是初審官員過分謹慎、判斷失誤、推卸責任等等,不可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刑部如何應對?是拒不接受、原路退回?還是有選擇性的擴大職能范圍,避免前審衙門、官員臉面難堪?如果是后者,就意味著刑部也會接觸并處理不少笞杖小事,而與其制度層面的職能設置出現參差。這是個十分重要但不易察覺與研究的問題,如能在清代史料中找到相關文移、檔案,以及涉事官員的文集、日記,即可作為突破口,進一步討論清代刑部的職能范圍與衙署關系問題。
至于張歡博士提到的邊疆、民族問題,確是筆者在架構設計與文章寫作中的薄弱環節。相關內容需要閱讀海量民族語言文獻,且完全可以自成體系,獨立成書。惟寄望于對此有興趣、有能力的師友,深入挖掘,早出佳作。
十分感謝馬奏旦博士對于拙作的批評與深度思辨,提出的三個問題,即“人命關天”的含義、滿漢關系中滿官一方的話語權,以及“就地正法”的實質影響,都中肯而值得參考。對此,我簡單做出如下回應:
拙作系博士論文改造而成,論文原題為:《清代刑部研究:刑名、政務與官員》,無“人命關天”字樣。新書出版前,經與編輯協商,改用現書名。采用“人命關天”為主標題,既體現其在古今常規語境中的本意,即“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之謂;又用以表現刑名事務在清代國家政治中的特殊地位:刑政受到皇帝格外重視,在制度上不遺余力地進行強化,這與清朝政治合法性建構密切相關,超越“治理”層面,直達“統治”高度。天,可以作為君主、政權的隱喻。因為書名是在審校完成即將下印時確定,所以正文內并無直白的“破題”文字,但第一章第一節內容,可算作較有針對性的綜合解讀。
關于刑部滿漢關系問題,馬奏旦博士認為,應至少在方法論層面,對滿文材料進行對等關照,以展現刑部滿官如何辦理滿案。這一建議很有道理,雖然清中期以后,刑部辦理旗民案件,已經以漢文為第一工作語言,滿文案卷、公文,只做事后翻譯存檔之用,但至少在乾隆中期以前,滿官以滿文辦滿案的傳統,還是大體保持不變,理應加以系統分析,或至少從個案入手,討論其階段性變化,及其與漢文書寫作、處置的異同。這是拙作的漏洞所在,感謝馬奏旦博士批評指正。
再就是集權國家的治理效果,與“就地正法”的實質影響問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更傾向于將就地正法解釋為對清王朝經過二百年設計、建設、調整而形成的“理想”刑名體制的破壞,而非對“理想”刑名體制與就地正法臨時舉措做出價值判斷與效果評估。換言之,筆者也并未將晚清大案頻出,歸為就地正法策略的廣泛使用,而是總結為“從同治中后期起,刑部主要通過兩種方式與督撫們進行對峙。第一是大力揭發地方所辦的冤假錯案,借此證明地方政府在辦理刑案問題上,無論能力還是態度,都存在嚴重問題,就地正法的施行無異于草菅人命,這是對政權合法性的極大破壞……”在理想刑名制度下獲得最大權力的刑部與刑部官員,毋庸置疑致力于恢復舊制,相反,最高統治者倒是更注重央地關系平衡,避免令已經適應就地正法舉措的封疆大吏驟然失權,心懷不滿。二者都不是出于,或至少不是出于國家治理效果,與法制是否清明考慮。對于這一點,拙作的論述或許不夠清晰明確,如有機會加以修訂,當再做出相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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