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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命關天》|依律與衡情,人命與天命

馬奏旦
2025-02-15 18:11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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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答辯”是一個圍繞文史類新書展開對話的系列,每期邀請青年學者為中英文學界新出的文史研究著作撰寫評論,并由原作者進行回應,旨在推動文史研究成果的交流與傳播。

本期由中國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與兩位青年學人共同討論其專著《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紀文景,2022年10月)。本文為香港中文大學(深圳)人文社科學院講師馬奏旦的評論文章。

對于歐亞大陸的早期近代史而言,“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是恒久彌新的研究主題。歐亞各國的變革雖各有其歷史淵藪,其進程亦不盡相同,但圍繞國家建設所展現出的專制主義(absolutism)發展的平行性,似乎已不能單純地用歷史巧合來解釋。通過國家建設,早期近代國家不斷積累,借用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術語,強制手段(means of coercion),并展拓并運用強制的空間。歐洲國家在早期近代的成就之一是民族領土國家(national territorial state)的形成,其特點是通過制約貴族,或者說限制自下而上的社會等級制度的發展,使統治者的政令得以更自由地伸張,從而形成新君主制。十七、十八世紀的清朝由于沒有“封建”的桎梏,以專制皇權發展為主軸的國家建設,實則較之歐洲更為領先一步。清政府以皇帝的名義強制個人與群體參與某些類型的政治和社會活動,這些活動超越了僅僅對統治者的依附,而與國家(state)這一模糊定義的政體抽象概念相關聯,從而創造出一個能夠讓身處其中的成員協同動作(concerted application of action)的統治體系。學者們因此大致在四個互為交叉的范疇內分析清朝的統治體系,即戰爭與社會、規訓與支配、財政與市場、行政與官僚,以考察有清一代國家建設的成敗,并嘗試與其他早期近代國家做比較。如果能夠置于如此宏大的歷史場域中,傳統的制度史研究似乎有望展開新的學術對話。以此觀之,鄭小悠博士以金針細密之法剖析清代刑部制度、運作和人事的專書《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也因此具有了超越作者所提示的“從中國古代出發、從中國古代的史料出發,把研究對象置于歷史背景中理解剖析”的本體論意義之外的可能性。

一、主要內容

清代刑政的展開,首先為解決清朝以少數族裔入主中原的合法性焦慮,其次為應對行政成本的劇增。在此背景下,清代刑部逐漸壟斷重要法律事務,其地位較之前代尤為突出,本書第一章即考察如此“天下刑名之總匯”、“部權特重”的形成過程。因為要鞏固其統治合法性,清政府盡可能施以“仁政”,允許民間自理詞訟以解決小矛盾;同時“制定了一套同級集權——縱向監督的刑案審轉覆合制度”,以嚴正而慎刑的態度處理重案。該制度在每個層級上集權,經層層審轉駁查之后,經中央機構呈遞,最終由皇帝定奪。與明代中央法司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足鼎立不同,清代刑部在三法司中獨占鰲頭。大理寺的式微可以追溯至明后期部、院奪權的延續;而刑部得勝,原因在于清代督撫取代地方巡按,使都察院在地方的勢力被徹底削弱。此后,督撫在刑名方面的權責盡歸刑部,全國重罪核擬與發落均由刑部主導,皇帝最終定奪。作者不僅提示了刑名事務“由分權改為集權”的趨勢,還敏銳觀察到,在此趨勢下,清代刑政從“重監察轉為重行政”的重要變化。當刑部獨自承擔全國刑名事務之后,其改革便以更高效處理政務為核心,集中在雍乾時期,涉及官員選任、書吏舞弊防范、現審制度改革、秋審處職能加強、律例館功能調整等多個方面,總體以刑部行政的制度化與專門化為目標。

第二章考察了刑案移交刑部后的處理流程。作者將其論述分為兩個定案環節:地方刑案的覆審,即覆核地方呈報的刑案文書,以及本部現審,即由刑部官員親自提審刑案當事人、面對面問訊。此外,還探討了死刑審決環節——秋審(朝審),即決定當年是否執行死刑的政務活動。刑部的政務運作體現了前述制度化和專門化的改革方向。以地方刑案覆審為例,督撫在面對刑部對上呈案件的駁回意見時,雖可密折奏聞繞過刑部直達天聽,但朝廷仍制定了督撫面對部駁三次不改,即將其議處的硬性規范,以此強調刑部在刑名事務方面的權威。然而吊詭的是,這樣專業的刑部主導的刑政,卻以皇帝“衡情”而非“依律”處置刑案為歸旨。例如在秋審環節,經刑部覆審后,大量擬斬絞的人犯最終都會被皇帝免于死刑。對于這種看似浪費行政資源的做法,作者認為,“正是清人所謂‘權衡于情、法之間’‘明刑以弼教’的最高執法追求”。

由于清代刑部的制度化、專業化,以及其幾乎壟斷重要法律事務的重要地位,有清一代便催生了一批充任該部衙署的技術官僚。刑部官僚在清代官僚政治中的特殊性在于:一、有別于一般認為儒士官僚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既定印象;二、將刑政運作的實際操作從書吏手中重新掌握。三、四章便聚焦于這批技術官僚,著重探討刑部各級官僚的人選和職掌、人際關系、法律知識的獲得與傳播、自我價值的認同,以及清末西法東來后這批傳統技術官僚的命運。作者的敘述有頗多枝蔓,但似乎也有一條貫穿始終的隱線:刑部任事唯以官員法律知識技術的高下為準,故而其人事管理能逐漸超然于滿漢畛域、循資排輩等選賢任能以外的制約性因素。結果是,其佼佼者常年在刑部任職,難以外遷,即便外遷至高位,也因其固有的文法吏身份和才識局限,多不容于樞府,更難以順應清末諸多巨變。

終章第五章考察刑部在清代刑名系統中與各組織機構的關系,著重討論:一、以“部駁、議處”為中心的刑部與地方法司的互動,二、以“主稿、會議”為中心的刑部與中央機構的互動,三、以“依律、衡情”為中心的刑部與皇帝的互動。就刑部與地方、與中央各司的互動而言,刑部因掌握制度和政治優勢,往往在博弈之中占優,因此衍生出了若干遷就刑部的失范行為,譬如地方法司罔顧刑案事實而預設文書以防刑部駁回,中央法司作為陪審團僅為陪襯等現象。至于刑部與皇帝之互動,作者敏銳地發現,皇權賦予刑部壟斷法律事務的強勢地位,但皇帝作為刑案最終的仲裁者,時常對刑部辦案的起到了決定性影響。面對平庸帝王,刑部尚多有主動性;面對強勢英主,刑部辦案不過是順應皇上旨意為爾。如此也呼應了第二章中所謂刑部“依律”,皇帝“衡情”的理想狀態。

二、“人命關天”的意味

人命固然關天,但作者并未破題。這固然透露著清政府慎理刑名的意思,但似乎也可作“人命關乎天子”的曲解。畢竟,唯有天子“勾到/勾決”與否才最終決定案犯人命的存續。然而,清朝皇帝掌控刑名,并非如前代天子通過架空或繞過法司(譬如通過內廷親信的方式)得以實現,而是通過建立垂直的刑案審轉覆合制度,賦予刑部以壟斷重要法律事務的地位,通過專業化、制度化的“法治”實現皇帝的“專斷”。作者對此的解釋為:“刑名之政是王朝行政事務的一部分,均屬之行政系統的最后環節”,君主“位于整個刑名體系的最高點”,而君主的“專制就是常規,硬性的法律與彈性的權力相配合,正是清王朝刑名體系設計的理想狀態”。

作者的解釋針對的是既有研究中,以現代司法獨立的眼光削足適履地看待清代刑名體系的傾向。類似的批評并非首創,可見于清代法制史研究中,圍繞“常規權力(routine power)”與“專斷權力(arbitrary power)”的爭論。此類爭論的歷史淵藪可追溯至十八世紀來華西人目睹清代法庭倉促斷獄及凌遲等殘酷刑罰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東方主義”(Legal Orientalism)。該主義批評清代司法缺乏現代西方司法體系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因而認為清代司法專斷、落后且非理性。現代學者對此提供修正性論述,注意到晚期帝制中國復雜精細的律例體系,以及本書所詳述的“刑案審轉覆合制度”與皇帝“勾到/勾決”的結合。孔飛力(Philip Kuhn)稱這種結合為“君主官僚制(bureaucratic monarchy)”,滋賀秀三則稱其為“必要的覆審制”。總之,這是一種將常規與專斷權力相結合的司法體系,這種結合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國法律例外論”(Chinese legal exceptionalism)的形成。

對于這種常規與專斷權力的結合,孔飛力強調皇權與官僚體系的割裂關系,而作者則突出二者的配合,認為這構成了清朝刑名體系的常規,因此對孔的觀點提出批評。然而,二者相左的立場似乎根植于不同的歷史情境,難以一概而論——畢竟,叫魂案所展現的是乾隆帝的深度指飭與地方官的程式化回復,這是事實;而刑部依律、皇帝衡情,后者作為刑名體系的最后一道常規環節,這也是事實。

無論對皇權嵌入司法作何評價,皇帝超然于律例限制之外,理論上以個人意志對刑案做出最后裁決,這一客觀事實,也反映了李海燕(Haiyan Lee)所提示的中國自古以來的一種對法律是否能實現正義持懷疑態度的政治法律文化,并且更重視道德或實質正義,而非法律或程序正義。因此,正義的伸張便需要一個處于官僚體系內,又能超然于外的道德之人,能夠克服工具性統治的污點,或者說是防范統治精英為追求私利而操縱法律的現實風險。由此,皇權嵌入司法的事實便預設了一個前提,即皇帝是規范性秩序的保護者、道德的捍衛者、以及正義的伸張者。

但在中國的大眾文化中,任何人都耳熟能詳的黑臉包公和清官海瑞,都是身處官僚體系之中卻又超然于外的道德之人。而這些“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道德之人,其矛頭似乎總是直指他們的皇帝。是皇帝錯了么?不過是坐在龍椅上的那個人錯了,他未能捍衛正義,而濫用了自己的統治權力。而在中國的正義治理概念中,誰應當統治,亦即誰能捍衛正義,一直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然而,這一問題的答案,至少從帝制時代皇權不斷強化的趨勢來看,從來都不是限制統治者權力,而是確保權力掌握在合適的人手中,并能被善用。因此,一旦皇帝濫權,便是失德,便可能會產生挑戰者攻其“失去天命”。亦如作者所言,慈禧太后對于戊戌六君子與庚子五大臣的濫殺,“正是她失去了正當、合法統治能力的表現”。由此觀之,“人命關天”似乎也暗含著“人命關乎天命”的意思。

三、值得再審視的問題

第一、滿漢關系。由于清代滿漢雙軌的官制安排,考察刑部職官必然要觸及滿漢關系。作者論述的主線是,清初因文化和語言的差異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偏袒,滿漢之間存在明顯的畛域;但隨著滿人持續漢化,以及刑部任事以律例精通為唯一標準的專業化進程,滿漢畛域逐漸消弭。作者批評了先行研究中過分強調滿官決策作用的論述,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新清史的問題。后者,按作者的理解,強調滿洲主體性及其對清代政治的影響。不過,關于新清史是否具有如此同質化的特點,或是否對滿官決策有相關論述,作者并未詳細說明。就作者頗為自洽的整體邏輯而言,其關于刑部內滿漢關系的論述似無可指摘。但從方法論角度來看,僅以漢文材料討論漢化與滿漢關系,而未涉及滿文材料,似乎有失公允——至少讀者難以從書中了解滿官如何審理滿案。新清史對于清史研究的影響暫且不論,但它提示了清朝為多官方語言國家的事實——當然,這也是清朝作為多民族大一統國家的必然結果。刑部多文移出納,不妨可以探究其間多語言的運用,隨之而來的文本互譯,尤其是相關行政人員對政務運作的影響。翻譯可能是危險的,借用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的話,尤其在敵對情況下,能講對方的語言就意味著身份認同上的曖昧,這似乎也是刑名體系中一種不可忽視的“人”的因素。

第二、就地正法。清末就地正法的泛濫,以及作者強調其對常規刑名體系的破壞,反映了如下事實:早期近代國家相比古代國家,通過國家建設獲得了巨大的力量,并為這些力量匹配了一套正當性的敘事(narrative of legitimacy);然而,這種空前強大的國家卻越來越難以解決實際的社會危機。這顯然涉及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所謂的從國家視角創造社會“可讀性”(legibility)的問題,即國家通過標準化和簡化多樣化的地方實踐、制度和知識,使復雜的社會變得可讀,以便更高效地管理轄區。其負作用在于,一套高度程式化的國家統治體系與愈加復雜的社會現實之間的距離不斷拉大,以至于當統治者自信國家系統依然按部就班地運轉——往往也確實如此,社會內部卻已是危機四伏。因此,當作者將以刑部為中心的刑名體系的破壞歸因于就地正法的濫用和晚清戰亂的社會因素時,是否也應稍加考慮這套刑名體系與社會實際之間的距離?尤其是,當作者多次提到刑部政務運作導致的“移情就例”等制度異化,以及刑部主要工作是對文書的覆審,這似乎更說明了清代刑名體系是國家為創造社會可讀性方案的一部分,而冗長的文移覆審不過是為這套方案提供正當性敘事,實質上反映了帝制中國“集權的簡約治理”?

以上問題,或許不成問題,但多少是受到費爾南·布羅代爾(Fernand Braudel)“可能的極限(the limits of the possible)”這一觀點的鼓舞而做的一些思考。

    責任編輯:彭珊珊
    圖片編輯:張穎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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