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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事由向網絡平臺商家惡意索賠,最高法:構成敲詐勒索
一起惡意索賠案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
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標明網絡行為紅線,指明依法維權路徑。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網絡造謠、惡意索賠、曝光企業“黑料”后尋求“商務合作”、借“裸聊”實施威脅等多種敲詐勒索新型犯罪手段。
最高法表示,前述典型案例雖然犯罪手段升級,但本質上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強制交付財物,對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其中,一起編造事由向網絡平臺商家惡意索賠敲詐勒索案入選。案情顯示,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相某漫在多個線上外賣平臺購買食品并投放異物,隨后拍照反饋給平臺和商家,以不賠償就投訴相威脅先后向4家餐飲店鋪索要共計人民幣3169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投訴相威脅勒索多家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對相某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
“消費者的評價和投訴對入駐電商平臺商家的口碑及后續經營有著重要影響。合理差評和正當投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家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訴維權渠道,通過偽造有關食品安全的事實,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向經營者勒索錢財,利用線上平臺商家重視評價、害怕影響生產經營等心理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利用線上平臺惡意“索賠”,不僅嚴重侵害了經營者的財產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擊,有利于遏制惡意差評的蔓延,避免消費者被誤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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