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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絡敲詐勒索典型案例:有人偷渡緬甸借“裸聊”威脅索財
最高法要求嚴懲涉網絡敲詐勒索新型犯罪行為。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標明網絡行為紅線,指明依法維權路徑。
“近年來,利用網絡制造散播謠言、負面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最高法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傳播門檻低、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在網絡空間肆意制造、散播謠言和負面信息非法斂財,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網絡造謠、惡意索賠、曝光企業“黑料”后尋求“商務合作”、借“裸聊”實施威脅等多種敲詐勒索新型犯罪手段。
最高法表示,雖然手段升級,但本質上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強制交付財物,對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一起以“裸聊”為誘餌敲詐勒索的案件入選典型案例。案情顯示,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與胡某(另案處理)共謀以“裸聊”方式敲詐勒索,分別提供場地、設備、技術、支付結算賬戶,并通過層層聯系招募“客服”“槍手”,糾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鐘某龍及謝某雄、謝某軍、謝某勇(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緬甸。
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謝某雄、謝某軍、謝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購的網絡社交賬號,冒充女性引誘被害人進行“裸聊”,并趁機錄制不雅視頻,向被害人手機植入病毒,讀取手機內的通訊錄信息,之后將不雅視頻、手機通訊錄交由“槍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處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視頻相要挾索要錢款,先后從30余名被害人處索要人民幣70余萬元。所得錢款由李某進行分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鐘某龍結伙以散布“裸聊”視頻相要挾,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負責策劃、組織、指揮,提供場地、設備、技術,分配犯罪所得錢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及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佳、谷某、鐘某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李某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尚未執行完畢的前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對王某佳、谷某、鐘某龍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同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
近年來,通過“裸聊”實施的跨境電信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大幅增長,并呈現出團伙化、鏈條化、國際化的特征,嚴重破壞公序良俗,影響社會穩定。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該類犯罪一般涉案人員較多,人民法院審理時堅持依法認定、精準打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體實施的行為、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等因素判處不同刑罰,體現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對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成員重點懲處,對具有從犯、自首、坦白、立功等從輕情節的低層級人員依法從寬處理。該案也警醒廣大網民要增強防范意識,遠離網絡不良誘惑和違法行為,避免落入圈套、掉進陷阱。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還倡導被害人積極尋求法律保護。“審判過程中發現,有的敲詐勒索被害人因為害怕隱私暴露不敢報警,有的被害單位因自身存在問題怕被追責或影響生產經營不愿報警,導致一些犯罪行為沒有被及時制止和打擊。”最高法表示,通過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誡不法分子網絡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違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也鼓勵網絡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報案尋求公安、司法機關的幫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與違法犯罪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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