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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囑繼承后,還能參與法定繼承嗎?是否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
可以,而且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因為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指定的方案來繼承,并不等于說剝奪了繼承權。對于其他遺囑沒有涉及到的遺產,當然還是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繼承人當然屬于法定繼承人身份,還可以繼續繼承遺產的。
假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但遺囑只對部分財產進行了安排時,剩余未在遺囑中提及的財產就會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舉個例子,一位老人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自己的一套房產留給大兒子,將銀行存款中的一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但對于自己的其他財產,如車輛、首飾等沒有提及。那么在老人去世后,房產按照遺囑由大兒子繼承,捐贈部分按遺囑執行,而車輛、首飾等未在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則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進行繼承。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司法解釋(一)中的第4條,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首先主要原因在于,遺囑繼承人同時也屬于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遺產,是基于遺囑人的生前意愿,而遺囑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遺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兩者不沖突,不矛盾,相互不影響,可以同時適用,也應當是同時適用的。所以,遺囑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后,還可以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參與法定繼承,分得遺囑未處分部分遺產的相應份額。
其次,所謂的“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包括遺囑因無效、被撤回、被變更而涉及的遺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喪失、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而涉及的遺產,還包括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而涉及的遺產。
最后,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是關于遺產分割原則的規定,包括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應當予以照顧的規則、可以多分的規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規則以及協商一致不均分的規則,遺囑繼承人在參與法定繼承中,其應當繼承的份額,與遺囑繼承沒有關系,無論其通過遺囑繼承了多少遺產,都不影響其在法定繼承中應當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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