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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日兆公司股權案進展:中院駁回執行回轉申請,被高院撤銷
備受社會關注的內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糾紛案,有了新的進展。
日前澎湃新聞從該案當事人劉永祥處獲悉,內蒙古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他們就提出了執行回轉申請,但被巴彥淖爾中院駁回申請。提出復議后,內蒙古高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執行裁定書,撤銷了巴彥淖爾中院所作出的上述裁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起曠日持久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于2004年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爭議的焦點是關于當地一家著名民營企業——內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日兆公司”)的一份股份轉讓協議書,因涉及的多名股東未簽字,該轉讓協議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案件雙方各執一詞。
涉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轉讓方四人將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金黎輪。而轉讓方只有劉永祥一人簽字。
為履行該協議,2004年6月28日,金黎輪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有效,并申請了先予執行。而轉讓方劉永祥等人則認為,該協議沒有全體股東簽字,故未成立,也無效。金黎輪一方則質疑其他未簽字的第三人是否系日兆公司合法股東。
此前的十多年里,最高法、內蒙古高院、巴彥淖爾中院針對該案作出10余份裁定、判決,該案經歷一審、二審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有效,最高法裁定再審,再一審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未成立,再二審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書成立。
其間,2016年1月,內蒙古高院認定涉案股份轉讓協議成立并有效后,劉永祥等人不服,又一次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但被駁回。此后,劉永祥等人向內蒙古檢察院提出民事監督申請,并獲受理。之后,內蒙古檢察院對該民事案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4年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后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該院(2013)內民再二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此前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成立并有效,雙方應當繼續履行”。
之后,劉永祥等8人向提出巴彥淖爾中院執行回轉申請,請求將他們所持日兆公司69%股份及對應被先予執行的資產予以執行回轉;請求將他們在日兆公司69%股權20年的應得分配利潤收益9936萬元及利息(按照LPR計算)歸還。
2024年9月10日,巴彥淖爾中院作出裁定稱,申請執行人請求分配69%股權20年的利潤收益9936萬元及利息,該申請沒有相應的執行依據。經合議庭評議,決定駁回申請執行人請求。劉永祥等8人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復議。
2025年1月22日,內蒙古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了巴彥淖爾中院的裁定。
內蒙古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復議申請人(劉永祥等8人)提出的執行回轉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所謂執行回轉,是指因原來的執行依據被撤銷,法院根據新的法律文書通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返還給原被執行人,從而恢復到原執行程序開始前狀態的制度。
內蒙古高院指出,本案中,復議申請人的執行回轉申請共有三項內容,分別是將劉金銘、劉恒順、常愛平所持日兆公司69%股權予以執行回轉;將被巴市中院先予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回轉;將復議申請人在日兆公司69%股權應得利潤予以回轉。
內蒙古高院認為,巴彥淖爾中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針對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但巴彥淖爾中院對上述情況并未進行全面審查,僅以(2023)內民再85號民事判決未對復議申請人劉恒順、常愛平、劉金銘三人股份進行確定為由,直接駁回復議申請人執行申請,顯屬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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