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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維持李錦蓮獲國家賠償293萬決定,駁回其他賠償請求
封面新聞2月18日消息,記者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李錦蓮、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賠償賠償決定書》,決定維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并駁回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已公開這一信息。
封面新聞記者從李錦蓮女兒李春蘭、其代理律師韓冰處也確認了該消息。李春蘭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她對這一決定很失望。“我爸爸現(xiàn)在還不知道,我不敢告訴他,怕他心情不好。”

1999年,李錦蓮因被控毒殺同村兩名兒童而被判處死緩,江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改判無罪后,李錦蓮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萬國家賠償申請。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賠償決定,決定賠償李錦蓮293萬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李錦蓮及其家屬認為該賠償金額過低,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一個月后,李錦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要求江西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侵犯健康權(quán)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歷年來申訴支出等費用。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顯示,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案號為(2018)最高法委賠16號的決定書。該院審理認為,江西高院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超過了其獲賠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充分考慮了李錦蓮受到的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不能認為該數(shù)額明顯過低。
對于侵犯健康權(quán)賠償金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李錦蓮訴稱其因公安機關(guān)的刑訊逼供遭受身體傷害,應向公安機關(guān)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高院作為再審改判無罪的審判機關(guān),并非該項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guān)。
此外,最高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賠償義務機關(guān)江西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引起的國家賠償案件,李錦蓮提出的申訴費用等請求均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
對于李錦蓮請求江西高院對其妻子非正常死亡進行賠償?shù)恼埱螅罡叻ㄔ涸跊Q定書中指出,李錦蓮如果認為是公安機關(guān)導致其妻子非正常死亡,可依法向公安機關(guān)另行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原題為《最高法院維持李錦蓮國家賠償案293萬元決定 女兒:不敢告訴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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