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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兩會|委員建議落實夫妻財產申報制度,保障弱勢方權益
寧夏兩會召開期間,寧夏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寧夏律師協會副會長盧紅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在離婚案件中嚴格落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提案》。
盧紅提到,離婚不僅意味著感情的結束,同時涉及到財產的重新分配。因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不當而引發產生新的社會矛盾,是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的問題。之所以此類矛盾頻發,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家庭主婦或未掌握家庭經濟大權的一方,在離婚時才發現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情況一無所知,致使無法分割財產,法律權益受損;另一方面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線索不明或隱敝性很強,所以,即使離婚案件的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調查,但仍會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未予全面查清的可能。由此,離婚后又因婚內共同財產存在爭議而再次提起共同財產分配的訴訟,也時有發生。
盧紅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創設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其中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力度還不夠,大量案件的統計信息顯示,大部分家庭中夫妻雙方的財務信息處于不對等狀態,這種信息不對等的現象,進一步加劇了家庭弱勢一方(如全職主婦或低收入者)權益受損的風險。
“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明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防止并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準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各級法院應嚴格落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向案件當事人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內容、申報的適用情形及時間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盧紅說。
盧紅建議,制作《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的制式表格并廣泛應用于各級法院的離婚案件中。表格中載明的事項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不得隱瞞或遺漏,同時要求提供與申報財產相關的證據。關于申報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由法院依法認定。同時建議將申報的財產期限從案件受理之日往前追溯三年(結婚時間不足三年的,追溯至自結婚之日)。
此外,盧紅建議要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的法律后果。同時,將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列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一經查明即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法院還可以根據情節嚴重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如果在離婚訴訟終結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未如實申報的情形,進而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的,盧紅建議法院在處理時應對未如實申報一方一律不予分配該財產。
最后,盧紅建議提高公眾家庭財產管理的法律意識,各級法院的婚姻家事法庭通過以案釋法,向公眾宣傳家庭財產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保存財產信息的必要性,鼓勵家庭成員在婚姻關系中對財產進行共同管理與記錄,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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