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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和漏罪共拐賣14名兒童的王浩文被判死刑,四川高院:努力實現“天下無拐”

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實習生 ?汪健
2025-01-21 18:5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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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下午,“雷公”兒子被拐案二審宣判,人販子王浩文被判死刑。

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劣跡斑斑,此前曾三度入獄,其中兩次系因拐賣兒童。2023年6月,尋親家長“雷公”失散22年的孩子川川被找到,人販子王浩文也被警方鎖定,此時他正在監獄服刑。

檢方此次指控王浩文先后拐賣兒童11人。然而,在一審、二審中,王浩文均不認罪,僅承認自己拐賣了其中3名兒童,否認拐賣了包括川川在內的8名兒童。

據二審判決書,四川省高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王浩文拐賣了11名兒童。且其在2006年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仍流竄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十四人。王浩文到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

四川省高院還表示,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本案的依法判處,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人民法院將與全社會共同努力,讓“天下無拐”早日實現。

劣跡斑斑的人販子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因左側的眉毛有些特別,“是立起來的”,雷武澤在尋子圈被稱為“雷公”。他的兒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2023年6月,尋子22年的雷武澤終于尋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武澤一家團聚。隨著川川被找到,人販子王浩文進入公共視野。

王浩文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是四川省渠縣報恩鄉沙灣村人。

王浩文曾多次獲刑,第一次是在他30歲那年。案件材料顯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維,1982年起,他曾到過湖南省、湖北省(武漢市、荊州市、咸寧市)、廣東省、河南省、貴州省、山西省、甘肅省等地打工、生活。

其間,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四川省渠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滿釋放。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又因犯拐騙兒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省蓬溪縣法院判處刑罰,其中王浩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屆滿;王某瓊因幫助王浩文拐賣2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31日刑滿釋放;胡某雄因幫助王浩文拐賣1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23年6月,尋親22年后,雷武澤和兒子川川相認。警方順藤摸瓜,也鎖定了當年拐走川川的人販子——王浩文,后者正在服刑中。

2024年5月初,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在南充中院開庭。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除了王浩文,另外兩人為王浩文的妻子胡某雄以及情人王某瓊。檢方指控稱,王浩文先后拐賣兒童11人。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對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一審宣判。南充中院審理認定,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王浩文化名為“王維”還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岳陽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寧市、荊州市,四川省資陽市、內江市、廣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竄作案,多次拐賣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十一名販賣至廣東省汕頭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擊和巨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其中,王浩文參與作案十一起,拐賣幼兒十一名,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作案一次,拐賣幼兒各一名。

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主犯一審、二審均否認拐賣其中8名兒童

一審中,檢方指控稱,王浩文拐賣了包括川川在內的11名兒童,王浩文不認罪,僅承認拐賣了其中3名兒童,不承認拐賣川川等另8名兒童。一審宣判后,王浩文、胡某雄上訴。

2024年11月,此案二審由四川高院開庭審理。雷武澤透露,二審中,跟一審時的情況類似,王浩文只承認其拐賣了3人,拒不承認拐賣包括川川在內的8人。

二審判決書顯示,王浩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實施了前八起犯罪證據不足,他并未拐賣雷某某。王浩文的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王浩文實施了第一、二、四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第一起僅有送養協議,且鑒定書并未對主文是否系王浩文書寫進行鑒定,不應作為證據采納。第二起目擊證人項某軍年僅6歲,所作證言不足以證明王浩文為拐賣人。第四起現有證據僅有劉某養父的證言,其未在交易現場,證言內容屬于傳來證據,不應采信的意見。

胡某雄提出,她并不明知王浩文要拐賣小孩,基于同王浩文的夫妻關系,幫忙看管小孩,不屬于共同作案。其是被動加入,也未獲利的意見。其辯護人提出,胡志雄有自首情節,系從犯,且認罪認罰;胡志雄文化低,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身患多種嚴重疾病,已無社會危害性,也無生活來源,懇請降低罰金數額,從寬適用罰金刑的意見。

雷武澤表示,在一審和二審中,聽到王浩文均拒不認罪,為自己強行狡辯,毫無悔意,作為被害人家屬,非常氣憤,希望法律嚴懲王浩文。

對此,四川省檢察院指出,首先,原判認定王浩文、胡某雄、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原判量刑適當。王浩文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拐賣兒童,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時間長達十余年,共計拐賣兒童14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王浩文到案后,對大部分指控事實拒不認罪,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胡某雄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對此案二審宣判。二審判決書顯示,四川省高院未采納王浩文的上訴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王浩文拐賣了11名兒童。

四川省高院審理認為,王浩文、胡某雄,原審被告人王善瓊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幼兒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中,王浩文拐賣兒童11人,王某瓊、胡某雄參與拐賣兒童各1人。其中,王浩文在伙同胡某雄拐賣何某某、伙同王某瓊拐賣廖某、伙同王某艷拐賣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瓊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減輕處罰。

此外,王浩文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從重處罰。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同種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

四川省高院表示,王浩文在 2006年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刑罰,是累犯,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獄后數年間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竄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十四人。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拐賣兒童的人身權利,致被害人家庭骨肉分離,被害人父母為找尋被害人身心備受折磨,財力遭受巨大損失,給多個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痛,并給多地帶來社會恐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王浩文到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的意見成立,該院予以采納。據此,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事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在二審判決書中,四川省高院還表示,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本案的依法判處,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人民法院將與全社會共同努力,讓“天下無拐”早日實現。

    責任編輯:馬世鵬
    圖片編輯: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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