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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張預付卡超五千元、關店時拒退款,杭州一瑜伽公司被移交處罰

浙江杭州一瑜伽公司單張預付卡超5000元,關店未提前告知消費者,且拒絕退款。面對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該公司也拒絕改正。目前,此案件已被移交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罰。
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官方微信公眾號“長三角消保聯盟”1月17日消息,近日,杭州上城區體育主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該瑜伽公司于2019年初起,在上城區體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從事瑜伽和普拉提培訓。
去年10月,該公司關閉門店終止經營活動,但未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也未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對要求退款的消費者,該公司也拒絕退款。截至案發,可查實的會員人數共160余人,全部剩余課程價值100余萬元。
對于上城區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該瑜伽公司拒不改正,此案件被移交給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罰。
調查發現,該瑜伽公司銷售的單張實名制預付式會員卡超過5000元,違反了《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憑證金額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的規定。
該公司終止經營活動未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護法>護法>辦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應當繼續向持有預付憑證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消費者增設新的條件或者減損消費者的權利”的規定。此外,消費者提出退還預付款余額要求,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予以退還預付款余額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護法>護法>辦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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