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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兩會|委員建議規范空置房物業費,按收取標準的一定比例繳納
今年寧夏兩會期間,寧夏政協委員何炳善帶來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空置房物業費的提案》,建議對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按一定比例繳納物業費。
何炳善提到,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圍繞物業服務質量、業主拖欠物業費等問題形成的糾紛不斷,特別是空置房收取物業費,業主雖未實際享受物業服務,但仍需全額繳納物業費,給業主造成一定經濟和精神損失。而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提供服務,也面臨物業費減免可能帶來的運營壓力,兩者矛盾逐漸凸顯,亟待合理解決。目前,已有青海、陜西,青島、石家莊、煙臺、寧波等地相繼出臺空置房物業費打折收取的管理辦法。如青海省規定,空置房繳納物業服務費總額的70%;陜西省規定,對于暫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下調,具體下調幅度由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何炳善建議,修訂完善符合寧夏實際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既能減輕業主經濟負擔,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又能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對構建和諧社區具有重要意義,也對促進寧夏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建議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空置房界定標準,如以房屋連續空置時間、水電使用情況等為依據,明確哪些房屋屬于空置房。例如,可規定房屋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且水電零使用的房屋為標準空置房。這樣既能避免因界定不清引發的糾紛,又能為物業費收取提供準確依據。
同時,考慮到空置房業主未實際享受部分物業服務的特殊情況,何炳善建議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通過協商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對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可規定空置房業主按物業費標準的一定比例繳納物業費。同時,鼓勵物業公司優化服務,降低運營成本,為業主提供更具性價比的服務。
何炳善建議,隨著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空置房情況和物業費收取標準可能會發生變化。建議建立物業費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市場供需關系、物業服務成本等因素,定期對物業費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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